晉城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晉城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政府
晉城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晉城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8日晉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根據2023年8月10日晉城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科學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創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戶外視覺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劃、設置、維護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區范圍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范圍圖為準。澤州縣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許可、監督管理工作由澤州縣相關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地、空間、建(構)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戶外設施,以指示牌、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招貼欄、布幅等為載體,以實物造型、圖像、文字及其他形式發布的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其辦公、經營場所建(構)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圍內,設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稱、字號、商號、標識的牌、匾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單面面積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邊長大于等于四米的戶外廣告設施。
本辦法所稱公益廣告,是指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廣告。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布局合理、安全規范、節能環保、文明美觀的原則,并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標準。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
行政審批服務主管部門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的許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備案、指導、監督管理和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發布監督管理和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以交通工具為載體的戶外廣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公路沿線戶外廣告的設置與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告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標準,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第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要求,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標準,本著總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則,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請批準。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道路交通和城市容貌標準相銜接,劃定戶外廣告禁設區、許設區、限設區,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形式、規格及商業廣告與公益廣告的空間配比等。
第九條 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業組織、專家、社會公眾、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導則,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技術規范、設置導則和城市容貌標準,符合城市景觀和夜景亮化要求。
第十二條 以光電等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行車安全,不得產生影響正常生活秩序的光污染、噪聲污染、電磁輻射等污染;
(二)除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外,不得在禁設區內設置;
(三)依附于建筑物的電子顯示屏面積應根據建筑結構特征及周邊環境確定,設置高度不超過建筑物頂部;
(四)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電子顯示屏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開閉時間符合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國家機關、學校、住宅、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紀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志性建筑及在其建筑控制地帶的;
(二)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志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墻)、道路及橋梁防撞墻與隔聲窗(墻)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頂、危房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四)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遮擋消防救援口的;
(五)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綠地、游園、河道、湖泊、濕地的;
(七)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置導則和相關規范,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在同一路段或者同一建筑物相鄰的招牌,應統一基調和標準,在高度、造型、規格、材質等方面達到比例協調、和諧統一;
(二)原則上招牌應當按照“一樓一牌、一店一招”設置,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應集中設置;
(三)設置招牌不得影響建筑物的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招牌內容限于宣傳本單位的名稱、字號、商號、標識。
第十五條 利用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競爭方式出讓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
第十六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上載明的內容進行設置。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第十七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向行政審批服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設置人的主體資格材料;
(三)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場地、設施使用權材料;
(四)大型戶外廣告設計方案(方案設計、位置圖、效果圖、制作、安裝、維護的技術方案);
(五)涉及周邊他人重大利益的,需提供四鄰意見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條 非大型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實行備案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 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臨時非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實行備案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設置人應當按照活動的期限和地點設置臨時非大型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市容環境秩序和周邊交通,期滿后及時撤除。
第二十條 電子顯示類的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超過五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超過三年,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超過三十日。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需要延期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申請延期,原許可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未批準延期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置期限未滿的戶外廣告,大型戶外廣告由原許可機關撤回許可,非大型戶外廣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設置人。給戶外廣告設置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公益廣告應當保持畫面、內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廣告名義變相設計、制作、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維護、管理由設置人負責。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整潔、完好、美觀。戶外廣告和招牌畫面有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或更換。
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具有夜間照明功能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缺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在修復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安全保障由設置人負責。設置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暴雨(雪)、雷電、大風等災害性天氣,設置人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和招牌在安裝、維護、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警示標識,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許可、備案信息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方便公眾查詢、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舉報、投訴處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違法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相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根據情節,對公民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和招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