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的決定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的決定
山西省朔州市人大常委會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的決定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的決定》已于2024年10月25日經朔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于2024年11月22日經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3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的決定》的決定
(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朔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4年10月25日通過的《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的決定
(2024年10月25日朔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新中國成立以來,右玉縣堅持不懈開展植樹造林,生態建設成果顯著,創造了將“不毛之地”變成“塞上綠洲”的生態奇跡,孕育和形成了寶貴的“右玉精神”。為了保護和鞏固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傳承和弘揚“右玉精神”,進一步促進右玉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保護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右玉精神”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綠色發展理念,突出生態保護優先,綜合施策、嚴格監管,不斷鞏固和提升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縣創建成果。
二、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工作的領導,強化《關于支持和推動右玉縣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推動實現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目標。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相關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承和弘揚“右玉精神”工作的統籌指導、督促檢查。
右玉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挖掘“右玉精神”的時代內涵,開展文物資料歷史價值的研究,編纂、出版、制作傳承弘揚“右玉精神”的知識讀本、理論書籍、影視作品,講好新時代右玉故事。
右玉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遺址的保護和利用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旅游發展規劃,推進文旅融合發展。
四、右玉縣人民政府是加強全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評價等工作機制。
右玉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市、縣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的工作部署,細化任務舉措,加強協調配合,推動工作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抓好生態資源的管理、保護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五、右玉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成果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并將保護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六、右玉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全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工作。
七、右玉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普及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提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意識,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引導全社會形成參與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工作的良好氛圍。
八、對在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九、右玉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態文明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實行分類指導、科學施策:
(一)鼓勵有序發展生態旅游、特色種養、康養產業等,多渠道增加農民收入;
(二)立足生態優勢,大力發展森林旅游、森林康養等森林文化領域產業,加大生態文化旅游業開發力度,推進全域生態文化旅游示范區建設;
(三)加強林草生態工程建設,因地制宜選擇鄉土樹種、草種,構筑喬、灌、草相結合的立體林草體系;
(四)對退化、沙化、鹽堿化和水土流失嚴重的草原,劃定治理區,采取圍欄封育、補播改良、切割松耙、沙障固沙等措施,組織專項治理。
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因各類建設項目占用林地減少的公益林林地面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整補充。
十、右玉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公益林經營者對公益林中生態功能低下的疏林、殘次林等低質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撫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質量和生態保護功能。
十一、右玉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右玉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右玉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采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喬灌草合理配置、闊葉林針葉林混交,營造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筑牢生態屏障。
十二、右玉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綜合利用科學監測手段,對破壞森林、草原等生態資源的行為實行全方位、全天候監控,并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
(一)建立森林、草原等生態資源保護組織,明確其工作職責和任務;
(二)督促相關組織劃定保護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巡護員;
(三)根據實際需要建設森林、草原等生態資源保護設施,加強生態資源保護。
鄉鎮人民政府、重點林區景區管理單位可以聘用巡護員,巡護森林、草原,發現火情、有害生物以及破壞生態資源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十三、右玉縣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加強本行政區域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工作,提高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管護能力。
林草經營者應當在政府的支持引導下,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進行防治。
十四、右玉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草原防火以及有害生物防治等林業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建設林區道路、通訊、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儲備必要的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的相關物資。
林區輸電設施建設應當避開林木,防止造成火災。
十五、右玉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加強對全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督促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重點林區景區管護單位應當根據上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本地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辦法。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林業和草原經營者在其經營范圍內承擔防火責任。
十六、右玉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森林火災高風險區防控要求,加強森林、草原消防專業隊伍建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草原防火期。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的范圍,發布封山禁火令,并向社會公布。
十七、右玉縣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編制禁牧專項規劃,劃定禁牧區,確定并公告區域、期限、方式等內容,設置界樁、圍欄和標識等設施并進行巡查。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相關禁牧工作。
十八、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志。
禁止破壞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
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開發建設光伏、風電等項目。
十九、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堿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
在草原上從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業活動,應當報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在草原上從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業活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內,按照準許的采挖方式作業,并采取保護草原植被的措施;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二十、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草原;確需占用林地、草原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二十一、右玉縣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組織人大代表專題調研或者開展視察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政府和有關方面做好相關工作。
二十二、違反本決定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三、國家工作人員在右玉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