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條例
臨汾市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條例
山西省臨汾市人大常委會
臨汾市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條例
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9號)
臨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3年10月31日通過的《臨汾市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條例》,已經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4年1月1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27日
臨汾市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31日臨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護措施
第三章:保障與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構筑黃河流域綠色生態安全屏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的各類活動。
本條例所稱晉西太德塬,是指本市以太德塬為代表的、以黃土塬地貌特征為主的本市西部區域,包括汾西縣、蒲縣、鄉寧縣、吉縣、大寧縣、隰縣、永和縣行政區域。
第三條 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應當遵循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貫徹保護優先、綠色發展,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協調機制,負責晉西太德塬生態重大保護政策、規劃、項目的統籌推進,研究解決跨縣域跨部門重大事項。
第五條 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工作負責。
第六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工業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和省規劃綱要,建立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為支撐的晉西太德塬規劃體系,發揮規劃對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與綜合治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八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區域內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區域內的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禁止擅自將生態保護紅線內空間轉為城鎮空間和農業空間。
第九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區域水土流失面積,減少水土流失。
生產建設單位在區域內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審批。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 區域內實行耕地用途管制。
禁止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第十一條 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和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
第十二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禁牧封育、退耕還林還草、植樹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溝壩整治等措施,提升植被覆蓋率,增強保土蓄水能力,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保護和自然修復。
第十三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加強源頭區及重點水源區林草保護與水土保持,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監測監督體系,提升蓄水保土效能。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固溝保塬治理、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綜合治理、適地植被建設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加強塬面耕地耕作層保護和多沙粗沙區治理。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告本行政區域禁止開墾陡坡地的具體范圍。
第十四條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水土流失防治標準進行治理。
第十五條 區域內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由生產建設者負責復墾;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第十六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退化農用地生態修復,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等提質增效工程。
第十七條 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淤地壩建設,加快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和老舊淤地壩提升改造,建設安全監測和預警設施,將淤地壩工程防汛納入地方防汛責任體系。
禁止擅自占用、損壞淤地壩。
第十八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流水資源保護,組織開展河道生態修復和水環境治理工程。
第十九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生態保護制度,開展森林保護、修復、災害防控以及資源監測管理,提升森林和草原生態屏障系統功能。
鼓勵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建設水土保持林,通過建設國家儲備林、撫育中幼林、修復退化林和改造人工林等形式增綠擴綠,綜合開展禁牧封育、人工造林和森林撫育,促進森林生態系統結構完整和功能穩定。
第二十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濕地用途,科學修復退化濕地,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一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研究與保護,制定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計劃,對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實行重點保護,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保護措施,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來物種侵害。
第二十二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礦山和在建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責任,組織開展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組織開展農村廁所改造和生活污水治理,在居住分散、干旱缺水的農村積極推進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 區域內河道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區域內水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水功能區,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
第二十五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業污染綜合治理,推動企業開展清潔生產。
企業應當通過技術創新、綜合防治等措施減少資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六條 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加強對固體廢物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系統,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八條 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的統一監督管理。
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畜禽糞污染資源化利用的技術指導,支持畜禽糞污處理、利用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鼓勵農業生產經營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耕作措施和技術。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化學農藥、獸藥、化肥等生產資料,科學處理、處置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等農業廢棄物。
第三十條 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推進縣域水網建設,統一調度開發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黃水。
第三十一條 區域內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制定的強制性用水定額,超過強制性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實施節水技術改造。
第三十二條 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建設,推行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方式和技術,選育推廣低耗水、高耐旱農作物品種,推廣有機旱作農業新技術,降低農業耗水量。
第三十三條 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節水型工業,推廣應用節水技術裝備,支持企業實施用水計量和節水技術改造,在工業園區開展企業間串聯、分質、循環用水設施建設,推動企業節水增效。
第三十四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完善城鄉節水配套設施,實施城鄉老舊供水設施和管網改造,控制高耗水服務業用水,推廣普及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第三十五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晉西太德塬區域土地、水流、森林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自然資源基礎數據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年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水資源、水土保持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等生態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七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生態保護及綜合治理建設資金投入。
第三十八條 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使用國家、省設立的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資源能源節約集約利用、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產業轉型升級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等專項生態保護基金。
第三十九條 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按照國家規定明確補償范圍,合理確定補償標準。
探索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生態保護補償投融資機制,拓寬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資金渠道。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對治理保護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生態事件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對突發生態事件的應急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執法協調配合機制,依法查處破壞自然資源、污染環境、損害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工作情況。
第四十四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開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工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單位和個人參與和監督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提供便利。
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獲取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信息,舉報和控告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市、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的宣傳報道,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六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晉西太德塬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晉西太德塬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面積,可以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晉西太德塬生態保護工作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