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供應鏈金融業務 引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
關于規范供應鏈金融業務 引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等
關于規范供應鏈金融業務 引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供應鏈金融業務 引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5〕77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減少對中小企業資金擠占和賬款拖欠,優化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強化供應鏈金融規范,防控相關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商務部 國資委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外匯局關于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 支持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循環和優化升級的意見》(銀發〔2020〕226號)、《關于推動動產和權利融資業務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22〕29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業務,促進供應鏈上下游互利共贏發展
(一)正確把握供應鏈金融內涵與方向。發展供應鏈金融應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服務國家戰略為出發點,促進加速發展新質生產力,著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以支持產業鏈供應鏈優化升級為著力點,聚焦制造業等重點行業和關鍵領域,增強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競爭力。以維護市場公平有序為立足點,促進降低產業鏈供應鏈整體融資成本,實現上下游企業互利共贏發展。
(二)鼓勵發展多樣化的供應鏈金融模式。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更多采取直接服務方式觸達供應鏈企業,提升應收賬款融資服務質效,積極探索供應鏈脫核模式,利用供應鏈“數據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供應鏈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開展信用貸款及基于訂單、存貨、倉單等動產和權利的質押融資業務。鼓勵商業銀行完善供應鏈票據業務管理制度、優化業務流程和系統功能,推動供應鏈票據擴大應用。研究推動經營主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過市場化、法治化方式試點供應鏈票據有限追索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序開展供應鏈票據資產證券化試點,拓寬票據融資渠道。
(三)促進供應鏈核心企業及時支付賬款。供應鏈核心企業應遵守《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保障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合理共擔供應鏈融資成本,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或不當增加中小企業應收賬款,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各類非現金支付方式和濫用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四)堅持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本職定位。運營、管理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的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要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則,做好“四流合一”等供應鏈信息歸集、整合等信息服務工作,切實維護供應鏈金融各參與主體合法權益。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回歸信息服務本源,未依法獲得許可不得開展支付結算、融資擔保、保理融資或貸款等金融業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杜絕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征信機構備案。嚴禁以供應鏈金融名義開展非法金融活動。
二、規范商業銀行供應鏈金融管理,切實履行貸款管理主體責任
(五)完善供應鏈金融信用風險管理。商業銀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應鏈核心企業的貸款、債券、票據、應付賬款等全口徑債務監測機制,認真審核核心企業的融資需求和資金用途,加強對核心企業生產經營、市場銷售、存貨周轉、貨款支付等經營狀況監控,及時跟蹤其信用評級、授信余額、資產質量等因素,對于出現財務狀況惡化、預付賬款或應付賬款比例異常、嚴重信貸違約等情況的核心企業,嚴格控制風險敞口。要嚴防對核心企業多頭授信、過度授信以及不當利用供應鏈金融業務加劇上下游賬款拖欠。積極研究建立涵蓋供應鏈上下游授信企業的信用風險防控體系。
(六)切實履行貸款管理主體責任。商業銀行要在建立健全貸款盡職免責機制基礎上,嚴格履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授信管理、貸款資金監測等主體責任,加強核心風控環節管理,提高貸款風險管控能力,不得因業務合作降低風險管控標準,不得將貸前、貸中、貸后管理的關鍵環節外包,防范貸款管理“空心化”。貸款資金發放等關鍵環節要由商業銀行自主決策,指令由商業銀行發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銀行賬戶,采用受托支付的,商業銀行應當履行受托支付責任,將貸款資金最終支付給符合借款人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象,防范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截留、匯集、挪用,并嚴格落實金融管理部門對征信、支付和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
(七)規范供應鏈金融業務合作管理。商業銀行與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開展營銷獲客、信息科技合作的,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及時簽訂合作協議并明確各方權責,定期評估合作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的經營情況、管理能力、服務質量等。對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存在違法違規歸集貸款資金、設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條件、提供虛假客戶資料或數據信息、服務收費質價不符或者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與自律規則等情況,商業銀行應當限制或者拒絕合作。商業銀行建設運營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均限于自身開展業務使用,不得對外提供建設運營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的服務。
(八)強化供應鏈金融信息數據管理。商業銀行與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合作,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4號發布)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完整準確獲取身份驗證、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貸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數據,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實其真實性,在數據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強對借款人信息的保護。商業銀行要結合有關自律評估情況,定期對合作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進行信息安全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監督機制、處理信息規范、安全防護措施等,相關評估費用應由商業銀行承擔。
三、規范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完善管理框架,防范業務風險
(九)本通知所稱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是指供應鏈核心企業等應收賬款債務人依據真實貿易關系,通過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向供應鏈鏈上企業等應收賬款債權人出具的,承諾按期支付相應款項的電子化記錄。
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是指商業銀行、供應鏈核心企業或第三方公司等建設運營的,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供應鏈金融業務或其他供應鏈管理活動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撐的系統。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是指負責運營、管理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并承擔相應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的法人主體。
(十)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開立、供應鏈鏈上企業間轉讓應具備真實貿易背景,不得基于預付款開立。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做好貿易背景材料的信息歸集。商業銀行提供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融資服務,應當嚴格審查貿易背景材料,有效識別和防范虛構貿易背景套取銀行資金和無貿易背景的資金交易行為,同時應積極優化資金供給結構,優先支持科技創新、先進制造、綠色發展相關企業及中小企業融資,嚴禁借此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十一)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付款期限原則上應在6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1年。付款期限超過6個月的,商業銀行應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開立的賬期合理性和行業結算慣例加強審查,審慎開展融資業務。
(十二)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拆分轉讓功能的,應強化自律約束,對憑證轉讓層級、筆數進行合理管控,對異常的拆分轉讓行為及時進行風險核查和提示報告,防范供應鏈核心企業信用風險擴散外溢。商業銀行為拆分后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融資,應加強貿易背景審查,不得為債權債務關系不清晰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融資。
(十三)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融資,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登記,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鼓勵推進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融資業務登記標準化,提升登記質效,促進供應鏈金融健康規范發展。
(十四)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資金清結算應通過商業銀行等具備相關業務資質的機構開展。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不得以自身賬戶作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資金結算賬戶,不得占用、挪用相關資金。
應收賬款電子憑證到期付款時,提供清結算服務的商業銀行等應根據應收賬款電子憑證開立人(供應鏈核心企業)的支付指令或授權劃轉資金,并采取必要措施核驗支付指令或授權的有效性、完整性;供應鏈鏈上企業持有應收賬款電子憑證到期的,應將資金劃轉至持有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供應鏈鏈上企業指定賬戶;供應鏈鏈上企業申請保理融資的,應將資金劃轉至持有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融資機構指定賬戶;供應鏈鏈上企業申請質押融資的,應將資金按約定分別劃轉至供應鏈鏈上企業及融資機構指定賬戶。
(十五)供應鏈核心企業等應收賬款債務人到期未按約定支付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款項,或存在發行債券違約、承兌票據持續逾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清償的,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及時停止為其新開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服務。
(十六)供應鏈核心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供應鏈鏈上企業與特定融資方以高于合理市場利率的水平獲取融資服務,不得以應收賬款確權有關名義對鏈上企業進行收費、獲取不當費用返還或者侵害鏈上企業合法權益。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提供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相關服務,應合理制定服務收費標準、明確收費對象,并將收費標準公示或與相關方進行協議約定,供應鏈信息服務收費和銀行融資利息要嚴格區分。
(十七)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切實保障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保護用戶隱私和數據安全,準確、完整記錄并妥善保存相關信息,支撐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安全、穩定開展,及時按要求向行業自律組織、上海票據交易所報送自律管理、業務統計監測等所需數據。
(十八)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指導有關供應鏈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對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和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開展自律管理,研究制定自律管理規則,組織開展自律備案和風險監測,督促各業務參與主體合規審慎經營,強化供應鏈信息服務安全性、合規性評估。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商業銀行、供應鏈核心企業等各業務參與主體遵循自愿原則加入行業自律組織。
(十九)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指導上海票據交易所組織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信息歸集,開展統計監測分析,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并與行業自律組織做好數據對接和信息共享。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融資或資金清結算服務的商業銀行應切實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并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十)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依照本通知及法定職責分工,對供應鏈金融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并加強與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的政策協同和信息共享,共同強化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有關參與主體的政策指導。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依照本通知精神及相關職責,對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參與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一)本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實施。
關于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相關規定,自實施之日起設置兩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各參與主體應積極做好業務整改;過渡期后,各參與主體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強業務規范。行業自律組織、金融基礎設施做好有關落實工作。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外資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