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10件規章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10件規章的決定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10件規章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10件規章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88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10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24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長 王宏
2024年10月24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10件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營造良好法治環境,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動高質量發展,經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10件政府規章的相關條款內容:
一、《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一)第四條中的“用于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設立、支出、對賬、解除監管等事務辦理,并與相關監管銀行簽訂金融服務協議”修改為“并依法通過市場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相關監管銀行,簽訂金融服務協議”。
(二)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結合工程建設進度進行監督管理”修改為“辦理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設立、支出、對賬、解除監管等事務”。
(三)第六條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商品房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貴陽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一)第四條作如下修改:
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款中的“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各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職責,配合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其管理范圍內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第七條第三款中的“20日”修改為“5日”。
三、《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規定》
(一)第四條作如下修改:
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二)第五條作如下修改:
第一款中的“100立方米”修改為“300立方米”。
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新增用水和需增加用水量的,應當在用水前30日內提出本年度用水計劃建議”。
第三款修改為:“逾期未提出用水計劃建議的,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按用水單位、個體工商戶的用水記錄和所在行業先進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計劃,并書面通知用水單位、個體工商戶。”
(三)第八條修改為:“臨時用水(含基建用水)超過計劃用水指標的,其超計劃用水量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實施累進加價收費。”
四、《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六條第二款。
(二)刪除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和管理機構”。
(三)刪除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的“或者管理機構”。
(四)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管理機構”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五、《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辦法》
第六十二條中的“12月”修改為“11月”。
六、《貴陽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規定》
(一)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貴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頂部搭建房屋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刪除第三十七條。
七、《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一)第三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負責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處理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商機場管理機構建立完善巡查、報告、舉報、處置等工作聯動機制,研究處理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具體問題。”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核準、備案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知會機場管理機構;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機場凈空參考高度圖,將凈空分區邊界及各分區管控要求等內容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在審批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意見;
(三)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升放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風箏、孔明燈、煙花等違法行為;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在建工程使用的施工塔吊、吊車等機械設備的高度管控和凈空超高處置,監督建設單位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設置航空障礙燈和保持其正常狀態;
(五)氣象部門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升放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體育部門負責空中體育活動的監督管理;
(七)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影響飛行安全情形的處置;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協調無線電管理機構處置無線電基站頻率監測和航空無線電頻率干擾事件。
交通、應急、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刪除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四)新增一條,作為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對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安全意識。
鼓勵公眾對影響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五)第十三條作為第十條,修改為:“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設置航空障礙燈或者標志,保持其正常狀態,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六)新增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障礙物,以及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構)筑物,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并保持其正常狀態。”
(七)新增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機場跑道兩端向外延伸4.5公里、跑道中線及延長線兩側各750米區域內,可能影響飛行安全、妨礙或者混淆對地面航空燈識別的非航空地面燈,應當熄滅、遮蔽或者改裝。”
(八)新增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在機場管制空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升放無人駕駛航空器。確需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應當依法報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批準,并制定管控措施,不得影響機場飛行安全;飛行活動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處置,服從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指令。”
(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合并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升放的各類升空物體,不得影響機場凈空保護。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經依法批準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應當有可靠的固定設施,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操作規程。升放現場應當有專人監控,發生非正常情況或者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升放活動,并及時向氣象主管部門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報告。”
(十)新增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機場鄰近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會同機場管理機構建立的工作聯動機制應當包含空飄物管控內容,并劃定空飄物防治重點區域,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和應急處置程序。
空飄物防治重點區域,主要包括機場范圍及鄰近航道區域周邊的廣場、公園、景區、公墓、施工工地、廢品收集點、露天垃圾站等場地。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空飄物防治重點區域的管控,避免產生影響飛行安全的空飄物。”
(十一)第二十七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指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分為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和凈空關注區域;凈空巡視檢查區域,是指經批復的機場遠期規劃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內的區域;凈空關注區域,是指凈空巡視檢查區域之外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二)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經批復的機場遠期規劃跑道中心線兩側各500米、跑道端外500米以內的區域;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以機場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3公里為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
(三)機場管理機構,是指貴州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四)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是指中國民用航空貴州安全監督管理局。
(五)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六)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是指中國民用航空西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貴州分局。
(七)機場管制空域,是指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區域上方的空域,以及障礙物限制面區域以外、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內且真高120米以上的空域;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區域,是指以經批復的機場遠期規劃跑道為基礎,根據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劃設錐形面、內水平面、進近面、過渡面、內進近面、內過渡面及復飛面等形成的區域,其范圍大約為經批復的機場遠期規劃跑道兩側各6公里、兩端各外延15公里所形成的區域。
(八)機場鄰近區域,是指機場跑道兩側各4公里、跑道北端向外延伸7公里、跑道南端向外延伸10公里所形成的區域,具體包括下列區域:
1.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小碧鄉人民政府轄區范圍內的陽明花鳥市場、醫藥物流園、雙龍生態公園,以及大地村、小碧村、羅吏村、馬寨村、秦棋村、貓洞村、黃泥甫村、黃泥哨村、下壩村、甘莊村、云盤村、水壩村、柏楊村等村民委員會管理范圍,龍洞堡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大坡東、見龍路、龍水路、水塔坡等居民委員會管理范圍;
2.南明區:云關鄉人民政府轄區范圍內的食品工業園和云關村村民委員會管理范圍,永樂鄉人民政府轄區范圍內的干井村、水塘村等村民委員會管理范圍;
3.烏當區:高新街道辦事處轄區范圍內的阿栗村村民委員會管理范圍;
4.花溪區:孟關鄉人民政府轄區范圍內的石龍村、谷立村等村民委員會管理范圍。
(九)空飄物,是指在機場及周邊區域易被風吹起的邊長或者直徑0.3米以上的各類材質的塊、條、幡、網、袋、膜等物體,以及機場及周邊區域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氣球,但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探空氣球等除外。”
八、《貴陽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
(一)第六條第三款中的“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修改為“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
(二)第二十一條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項,作為第一款第八項:“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還需提交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第二款修改為:“前款第三項規定材料,根據實際需要提交,其他材料提交一式三份。”
(三)第三十七條作如下修改:
第一款修改為:“實施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實施政府規章的情況進行立法后評估。”
在第三款的最后增加“并抄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四)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政府規章施行后每隔5年,實施部門應當對其進行清理”修改為“實施部門應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等需要以及有關上位法規定,及時對其實施的政府規章進行清理”。
九、《貴陽市高速鐵路沿線禁止高空拋物等行為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五條第二款。
(二)刪除第十四條中的“或者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十、《貴陽市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辦法》
(一)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修改為“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
(二)刪除第四條第五項。
十一、以上10件政府規章文本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部分條款表述作文字技術處理,相關條款項的順序作相應調整,予以公布。
本決定自2024年10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