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2號,2012年3月19日公布施行。根據2013年3月21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5年6月10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8年8月1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根據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等19件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改;根據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76件規章的決定》第五次修改;根據 2021年7月2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結建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規定>等43件規章的決定》第六次修改;根據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59件規章的決定》第七次修改;根據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10件規章的決定》第八次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合法權益和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屋(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出租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將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獲取收益的行為,視為房屋租賃。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屬地管理、房屋與人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租賃管理納入社區綜合服務管理的范圍,并將該項工作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的治安、居住登記、居住證和戶籍等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城市管理、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房屋租賃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房屋租賃信息實行統一規劃、動態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管理協作機制與信息系統,實現房屋租賃信息與人口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網絡平臺和數據庫相互聯通與共享。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服務管理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受理房屋租賃的有關舉報、投訴。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對違法行為舉報屬實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設的;
(二)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在房屋租賃信息系統中發布房屋租賃信息。
第十二條 出租住宅房屋的,不得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十三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與承租人依法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作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房屋租賃信息系統中公布,供當事人參照選用。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依法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實行房屋租賃網上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或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交房屋租賃合同;
(二)提供個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三)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人的委托證明;
(四)轉租房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證明。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記載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及其號碼、出租房屋座落、用途、租金、租賃期限等情況,并將房屋租賃當事人和租賃房屋的相關信息傳送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續租、轉租的,當事人應當自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備案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銷、續租、轉租等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從事房屋租賃活動的經紀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取得營業執照。
房屋租賃經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開展經紀業務活動。
鼓勵房屋租賃經紀機構以風險資金等形式建立執業風險準備制度,增強其風險承擔能力和經紀賠償能力。
房屋租賃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并將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歸檔保存,其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房屋租賃經紀機構或者其服務人員填報信息和提交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巡查制度,對房屋租賃及其相關情況進行檢查,按照職責權限和下列規定處理相關事項:
(一)發現房屋租賃和人口信息登記不實的,及時更正;
(二)發現未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督促當事人及時申辦;
(三)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督促當事人及時整改;
(四)發現違反治安、消防、衛生和計劃生育、城市管理、規劃等相關管理規定的,及時依法處理;
(五)開展法治宣傳,提供相關服務;
(六)履行其他職責。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處理情況,應當告知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歸檔,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保存。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登記簿登記承租人員的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
(二)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三)保障出租房屋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
(四)出租房屋用于從事生產、經營、辦公場地,或者用于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應當符合消防管理的規定;
(五)如實申報租金,依法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費;
(六)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屬流動人口的,入住后按照規定申辦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和其他有關登記手續;
(二)保護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
(三)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
(四)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辦公,或者用于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應當依法申辦相關手續;
(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六)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傳銷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房屋自然損壞,租賃合同約定由出租人承擔修繕責任未能及時修復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未及時修復給承租人或者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出租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房屋租賃經紀機構應當遵守業主管理規約,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并積極配合有關主管部門采集相關信息、檢查工作等。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需要變更、終止或者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和相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3日公布的《貴陽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