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定西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甘肅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定西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定西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已經 2022 年12月21 日市政府第 29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2 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車通道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消防車通道,是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小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車通道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確保本單位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且保持暢通,并依法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第六條 鼓勵群眾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和96119舉報投訴電話等多種途徑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
第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審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等市政工程時,應充分考慮大型消防車通行需求,滿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嚴格執行消防專項規劃中消防車通道內容;
(三)嚴格控制已規劃的停車場變更使用功能,保障社會車輛有序停放,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康歉卟僮鞯,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中,應確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二)對老舊住宅小區實施改造時,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三)對負責組織建設、維護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間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情況,應在開工之日前函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四)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第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管理城市戶外廣告牌、燈箱等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行動;
(二)配合自然資源、消防救援等部門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章建筑和設施。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泊位時,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二)配合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對臨時占用市政道路設置的市場、夜市、步行街進行嚴格管理,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按照公路管養權限,對設置的限高限寬、路障等影響消防車通行的設施,依法予以清理。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建筑物審批通過的圖紙對消防車通道進行認定,原有圖紙確實無法提供的,根據建筑物現狀依據消防技術規范進行認定;
(二)對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制定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警示牌式樣,并組織實施;
(四)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對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或個人,納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進行核查、處理。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實管理責任;
(二)協調轄區專用停車場對外開放或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五條 居民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設置消防車通道標識,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
(二)居民住宅小區道路規劃停車位時,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中消防車通行要求;
(三)加強對管理區域內的停車情況巡查、檢查,可采取安裝攝像頭等技防措施,保證管理區域內車輛在停車場、車庫或劃線停車位內停放,不得違法占用消防車通道;
(四)積極開展消防宣傳,在居民住宅區內醒目位置張貼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標識標語;
(五)對違章搭建、停放機動車輛等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采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并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無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承擔消防車通道管理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救援機構在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等緊急情況下,對違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依法予以清理。
第十七條 建筑的管理使用單位或者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消防車通道劃設標識、標線,設置警示牌,并定期維護,確保鮮明醒目。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因施工占用道路,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行動的,應在開工之日前函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負責。
(一)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施工現場由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管理時,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二)施工單位應按照現行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設置消防車通道,并設置醒目標識,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時,應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采用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以及因突發公共事件等特殊情況采取的管制措施,應當確保在滅火救援時能立即打開,保證暢通。
第二十一條 消防車通道的設置除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綠化景觀等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凈空高度不應低于4.5米;
(三)商業步行街、開放經營的各類市場主要出入口的路障應采用自動或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負有消防車通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障礙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等行為的障礙物;在消防車通道與建筑之間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架空管線等行為的障礙物;在消防車通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設置的妨礙消防車作業等行為的障礙物等。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