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部屬有關事業單位:
為更加科學精準處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據近年防控實踐和當前防控形勢需要,我部組織制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5年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版)》同時廢止。
農業農村部
2025年6月20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5年版)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確保養殖業持續發展和人民健康安全,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疫情報告與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禽類表現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癥狀或者出現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有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并按規定認定和報告疫情。
(一)可疑疫情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出2名以上防疫技術人員到現場,開展現場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診斷技術規范》(附件1)可疑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可疑病例,及時采樣送檢并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現場診斷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對符合可疑病例標準的,應認定為可疑疫情。
認定為可疑疫情后,做出現場診斷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立即對可疑病例進行實驗室檢測或采樣品送檢。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樣品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檢測,符合疑似病例判定標準的,應判定為疑似病例,并及時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同時將疑似病例樣品送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進行復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對符合疑似病例標準的,應認定為疑似疫情。
(三)確診疫情
疑似病例樣品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復核,結果符合確診病例判定標準的,應判定為確診病例。同時將樣品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進行病原分析。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難以確診的,應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確診。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確診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對符合確診病例標準的,應認定為確診疫情;疫區、受威脅區涉及兩個以上省份的疫情,由農業農村部認定。
認定確診疫情后,疫情所在地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疫情快報要求將有關信息上報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農業農村部報送疫情信息。農業農村部按規定報告和通報疫情后,由疫情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相關單位在開展疫情報告、調查以及樣品采集、送檢、檢測等工作時,要及時做好記錄備查。
在禽只運輸環節中發現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疫情發現地負責報告、處置,疫情計入輸出地。
確診疫情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疫情快報要求,逐級上報后續報告和最終報告;疫情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向農業農村部及時報告疫情處置重要情況和總結。
二、疫情響應
(一)疫情響應分級
根據疫情流行特點、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響應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1.特別重大(Ⅰ級)
21天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數省內呈多發態勢的疫情;
(2)有10個以上縣連片發生疫情;
(3)在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20個以上疫點;
(4)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Ⅰ級響應的。
2.重大(Ⅱ級)
21天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市(地)連片發生疫情;
(2)有5個以上9個以下縣連片發生疫情;
(3)在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10個以上19個以下疫點;
(4)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Ⅱ級響應的。
3.較大(Ⅲ級)
21天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有2個以上4個以下縣連片發生疫情;
(2)在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9個以下疫點;
(3)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Ⅲ級響應的。
4.一般(Ⅳ級)
21天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1個縣級行政區域發生疫情;
(2)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Ⅳ級響應的。
必要時,農業農村部可根據防控實際對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具體級別進行認定。
(二)疫情預警
農業農村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后,應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三)分級響應
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應急響應。
1.Ⅰ級響應
農業農村部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國務院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或經國務院授權,由農業農村部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并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
全國所有省份的省、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等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2.Ⅱ級響應
發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組織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農業農村部加強對發生疫情省份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開展疫情處置,并及時向有關省份通報情況。
3.Ⅲ級響應
發生疫情的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組織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發生疫情地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開展疫情處置,并向有關地區通報情況。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4.Ⅳ級響應
發生疫情或檢出陽性樣品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并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應急監測和風險評估,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市(地)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提供技術支持。
(四)響應級別調整與終止
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實際,農業農村部或相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疫情形勢進行評估分析,及時提出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原啟動響應機制的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三、應急處置
對發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關場點(其劃定與疫點劃定相同)實施嚴格的隔離、監控,并對該場點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場(戶)進行采樣檢測。禁止移動易感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墊料、廢棄物、運載工具、有關設施設備等,并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必要時可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屠宰加工、經營場所發生疑似疫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疫情確診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開展追溯追蹤等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影響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劃定,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共同劃定。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相關場所生物安全防護水平、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家禽免疫情況、野禽分布與活動范圍等情況,以及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分析結果,綜合評估后劃定。
(一)疫點劃定與處置
1.疫點的劃定。對規模養殖場,一般以發病禽所在養殖場為疫點;對具備良好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免疫抗體檢測合格的規模養禽場,發病棟舍與其他棟舍有效隔離,經風險評估無交叉污染風險的,可以發病棟舍為疫點。
對其他養殖場(戶),如周邊養殖場(戶)隔離和免疫措施有效落實,可以發病禽所在的養殖場(戶)為疫點;如發病禽所在場(戶)與周邊養殖場(戶)發生交叉污染或具有交叉污染風險,以發病禽所在養殖小區、自然村或發病禽所在養殖場(戶)及流行病學關聯場(戶)為疫點。
對放養禽,以發病禽活動場地為疫點。
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疫情的,以運載發病禽的車輛、船只、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
在活禽經營場所發生疫情的,以該場所為疫點。
在屠宰加工場所發生疫情的,以該場所為疫點。
2.應采取的措施。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的所有禽只。對所有病死禽、被撲殺禽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飼料和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環境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并采取防鳥、滅鼠、滅蠅等措施。出入人員、運載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要按規定進行消毒。對運輸途中發現疫情的,還應對運載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不得直接勸返。
(二)疫區劃定與處置
1.疫區的劃定。根據綜合評估結果劃定,一般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劃定為疫區。運輸、經營、屠宰等場所發生疫情,經流行病學調查和評估無擴散風險的,可不劃定疫區。
2.應采取的措施。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封鎖令,組織設立警示標志,設置臨時檢查消毒站,對出入的相關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關閉活禽經營場所并進行徹底消毒。疫區跨行政區域時,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
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對疫區內養殖場(戶)特別是與發病禽群具有流行病學關聯性的禽群進行嚴密隔離觀察,加強應急監測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開展緊急免疫。對經評估生物安全措施有效、免疫狀況良好且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學抽樣檢測結果為陰性的規模養殖場,可按照指定路線運至就近屠宰場屠宰。
疫區內的家禽屠宰加工場所,應暫停屠宰等生產經營活動,及時采樣送檢,并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必要時,檢測結果為陰性、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屠宰加工場所,經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通過后,可恢復生產。
封鎖期內,疫區再次發現疫情或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學檢測出現陽性的,應參照疫點內的處置措施進行處置。經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認為無疫情擴散風險的,可不再擴大疫區范圍。
對疫點、疫區內撲殺的禽只,原則上應當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確需運出疫區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須在當地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監管下,使用密封裝載工具(車輛)運出,嚴防遺撒滲漏;啟運前和卸載后,應當對裝載工具(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三)受威脅區劃定與處置
1.受威脅區的劃定。根據綜合評估結果劃定,一般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公里劃定為受威脅區。
2.應采取的措施。對受威脅區內養殖場(戶)加強應急監測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開展緊急免疫。
(四)緊急流行病學調查
1.發病情況調查
掌握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及當地所有易感禽類養殖情況、免疫情況、環境狀況及野禽分布狀況;根據《高致病性禽流感診斷技術規范》(附件1),在疫區和受威脅區內進行病例搜索,尋找首發病例,查明發病順序,統計發病禽種類、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收集相關信息,分析疫病發生情況。
2.追蹤和追溯調查
對首發病例出現前21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后采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禽只、相關產品、運載工具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屠宰加工場所以及活禽經營場所進行采樣檢測,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對首發病例出現前21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禽只、相關產品、運輸工具和人員往來情況等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運載工具進行采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
疫情追蹤調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風險分析情況及時采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五)應急監測
疫點市(地)、縣要立即對所有養殖場所開展應急監測,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禽只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要加大對活禽經營場所、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要高度關注家禽、野禽的異常死亡情況,應急監測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必須按規定立即采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六)野禽控制
當地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向林草部門及時通報有關信息,指導養殖場(戶)強化生物安全防護措施,避免飼養的家禽與野禽接觸。
(七)健康監測和人員防護
加強對疫情處置及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附件2)。當地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對禽只飼養、撲殺等高風險人員的醫學觀察。
(八)解除封鎖和恢復生產
所有應撲殺禽只及其產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完畢21天后,對疫點和屠宰加工場所、市場等流行病學關聯場點抽樣檢測,病原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經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并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解除封鎖后,可以恢復家禽生產經營活動。
(九)強制撲殺和銷毀補償
對強制撲殺的禽只、銷毀的禽產品和相關物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四、信息發布和科普宣傳
及時發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進展,同步向衛生健康、疾控等相關部門通報情況。未經農業農村部授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不得擅自發布發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堅決打擊造謠、傳謠行為。
堅持正面宣傳、科學宣傳,第一時間發出權威解讀和主流聲音,做好防控宣傳工作。科學宣傳普及防控知識,加強與衛生健康部門的交流與合作,針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疑慮和關切,及時答疑解惑,引導公眾科學認知禽流感,增強防疫和防護意識,消除恐慌心理,理性消費禽產品。
五、善后處理
(一)后期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后,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系統總結,可結合體系效能評估,找出差距和改進措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較大(III級)疫情的,應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重大(II級)以上疫情的,應逐級上報至農業農村部。
(二)表彰獎勵
疫情應急處置結束后,對在應急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三)責任追究
在疫情處置過程中,發現禽類養殖、販運、交易、屠宰加工等環節從業者存在防疫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
(四)撫恤補助
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或者撫恤。
六、附則
(一)本實施方案適用于所有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處置。
(二)本實施方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三)監測中發現家禽H5和H7亞型流感陽性的,應立即隔離觀察,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并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該陽性禽群過去21日內出現異常死亡、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復核仍呈病原學陽性的,按疫情處置。過去21日內無異常死亡、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復核仍呈病原學陽性的,撲殺陽性禽及其同群禽,對相關場所進行全面清洗消毒,并采集樣品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復核分析。無家禽存欄的,應對相關場所進行全面清洗消毒,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采集環境樣品檢測陰性的方可恢復飼養。對監測陽性的信息,應按要求以快報形式報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四)動物隔離場、動物園、野生動物園、保種場、實驗動物場所發生疫情的,應按本方案進行相應處置。必要時,可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風險評估結果,報請省級有關部門并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同意,合理確定撲殺范圍。
(五)發現奶牛等家畜出現《高致病性禽流感診斷技術規范》(附件1)臨床表現的,應立即隔離感染動物,限制場點內所有易感動物移動,對感染動物及同群動物按規范要求采樣送檢。各省份首例奶牛等家畜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樣品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病原學檢測判定為確診病例后,應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復核確認。對確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動物進行隔離飼養,對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限制場點內所有易感動物移動,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周邊家畜家禽開展排查。最后一頭(只)陽性家畜轉陰后,再隔離觀察21天。隔離觀察期滿,對場點內易感動物和環境采樣進行實驗室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和風險評估結果,解除場點內動物移動限制。密切跟蹤病毒變異和流行情況,一旦出現家畜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死亡、發病率增高、快速傳播或出現公共衛生危害等情況,應參照本方案應急處置要求,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六)本實施方案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七)本實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診斷技術規范
2.人員防護技術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