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湖生態流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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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自然資源部等
關于印發《河湖生態流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河湖生態流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水資管〔2025〕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水務)廳(局)、河長制辦公室、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廳(局)、國資委、能源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切實加強河湖生態流量管理,持續復蘇河湖生態環境,水利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能源局制定了《河湖生態流量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能源局
2025年6月18日
河湖生態流量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湖生態流量管理,維護河湖健康生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流、湖泊以及河湖上水工程(水庫、水電站、航電樞紐、閘壩等攔河工程)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確定、泄放與調度、監測與預警、監督評估。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管理按照已有規定執行。
第三條 河湖生態流量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兼顧、協同推進,因地制宜、科學合理,落實責任、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河流、湖泊生態流量管理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等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支流、重要湖泊以及跨省級行政區河流、湖泊生態流量管理工作,指導其他河流、湖泊生態流量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生態流量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做好河流、湖泊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確定有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能源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做好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目標確定和保障有關工作。
各級河長湖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要求,做好河湖生態流量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河湖生態流量管理和保障工作投入。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保障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及監測設施運行和維護。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河湖生態流量管理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鼓勵開展生態流量基礎理論、技術方法、儀器裝備等關鍵性技術研究,促進先進科技成果轉化及示范應用,提升河湖生態流量管理科技支撐能力。
第二章 管控指標確定
第七條 河流、湖泊控制斷面生態流量管控指標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統籌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綜合考慮水資源條件、氣候狀況、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生活生產用水狀況等因素,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合理確定,并加強與已有成果的銜接。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較低,河湖基本資料缺乏、不能滿足生態流量計算要求,或僅承擔行洪、排澇、引調水功能的平原河流和人工開挖河道,可根據實際情況按需確定。
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目標應根據河流、湖泊生態流量管理要求和水工程所在河湖水文特征、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下游取用水需求等,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合理確定。對于無供水引水任務且對下游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小型工程或平原河網地區按河湖生態水位(水量)進行管控的工程,可按需確定。
第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擬定有關河流、湖泊控制斷面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意見后,確定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并印發實施。
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確定本行政區內河流、湖泊控制斷面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征求同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意見后印發實施。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河流、湖泊控制斷面生態流量管控指標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河流、湖泊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可以按照原程序進行調整:
(一)因國家重大戰略提出新要求需要調整的;
(二)水資源條件、工程任務、生態保護對象或者上下游生活、生態、生產用水需求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經實踐檢驗和充分論證,生態流量管控指標不合理的;
(四)其他確有必要調整的情形。
其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河流、湖泊控制斷面生態流量管控指標調整的,應征求同級相關部門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河流、湖泊控制斷面生態流量管控指標調整的,還應征求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河流、湖泊控制斷面生態流量管控指標調整的,應征求國務院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水工程,工程主管部門或建設(運行管理)單位應在項目前期階段,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組織研究并提出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目標,納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文件。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管理中,應加強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目標的審查。
已確定生態流量泄放目標的水工程,水工程管理單位應按照已批復的相關規劃和行政審批文件執行;相關規定不一致且經論證確有調整必要的,應商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標準規范核定后按程序調整。對尚未確定生態流量泄放目標的已建水工程,根據生態保護需求和實際工作需要,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確定。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能源等主管部門加強對已建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目標確定和調整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第十一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組織檢視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確定情況,提出需開展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確定或優化調整的河流、湖泊控制斷面和水工程名錄,按程序確定或調整。
第三章 泄放與調度
第十二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組織編制和實施河流、湖泊生態流量保障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明確控制斷面設置、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確定、生態流量調度、取用水管控、監測與預警、責任主體、保障評估等內容。
第十三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河湖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納入流域水資源調度方案和年度水資源(水量)調度計劃,對流域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和配置,落實流域水工程統一聯合調度措施,在保障防洪安全和城鄉生活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下泄生態流量,統籌農業、工業用水等需求。根據氣象預報、來水預測,結合水庫蓄水、供用水情況等,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適時組織開展河湖生態流量保障形勢會商與研判,提升生態流量保障程度。
第十四條 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將生態流量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制定水工程生態流量保障措施。嚴格落實年度水資源調度計劃、實時調度指令等要求,保障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對于未將生態流量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水工程應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在滿足工程安全的前提條件下,結合工程總體布置,選擇設置合適的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具備條件的優先考慮設置生態流量泄放專用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對缺少生態流量泄放設施或泄放設施不滿足要求的已建水工程,應在科學論證并保障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要求,采取利用或改造泄水、發電引水、過魚、通航等建筑物或專用建筑物等措施,保障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能源等主管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對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建設或改造的指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導有關國有企業落實相關部門確定的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目標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要求,嚴格本行政區內取用水總量控制,對因超流域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可用水量管控指標、超許可或超計劃取水等原因導致下游控制斷面生態流量不達標的,應督促相關責任主體制定整改方案并推進落實。
第十七條 當遭遇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調整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
(一)遭遇干旱等特殊情形,城鄉生活用水無法滿足的;
(二)遭遇超標準洪水或水污染等突發事件的;
(三)需要防凌運用的;
(四)庫水位變幅影響大壩壩坡結構安全或水庫近壩岸坡穩定的;
(五)當庫水位降至死水位且入庫流量小于生態流量泄放目標的;
(六)水工程發電機組檢修、工程維修、線路檢修時生態流量泄放設施無法正常工作,或可能對下游安全及保護對象造成不利影響的;
(七)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按要求泄放生態流量的;
(八)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項情形之一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可先調整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同時向流域管理機構或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有第(六)、(八)項情形之一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提前制定應急預案,并向流域管理機構或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調整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相關調整情況抄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章 監測與預警
第十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托水文站網,組織建立健全河流、湖泊生態流量監測體系,圍繞水庫泄放點、河湖重要控制斷面等關鍵位置開展監測,明確監測責任主體。
第十九條 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有關標準規范開展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生態流量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水工程生態流量監測的業務指導。
生態流量泄放自動監測監控數據應按要求傳輸至流域和省級河湖生態流量管理平臺。對暫不具備在線傳輸條件的水工程,水工程管理單位應采取人工等方式定期上傳生態流量監測信息。
第二十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水利部河湖生態流量管理平臺,做好與流域、省級平臺貫通銜接,集成數據歸集、管理、監控、指揮等功能,并做好與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數據共享。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河流、湖泊控制斷面生態流量監測、水工程生態流量泄放等數據信息及時接入水利部河湖生態流量管理平臺。
第二十一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建立河流、湖泊和水工程生態流量預警機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明確預警等級和預警閾值、啟動條件、預警方式和發布流程、應對措施。
第二十二條 當監測斷面流量達到生態流量預警啟動條件時,流域管理機構或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利用河湖生態流量管理平臺等方式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生態流量保障責任主體應組織開展會商研判,啟動相應的應對措施。
第五章 監督評估
第二十三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河湖生態流量管理,嚴格落實生態流量管理責任。重大問題及時提請省級總河長、省級河長湖長協調解決。
發現河流、湖泊控制斷面生態流量不達標、水工程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等情形時,應及時組織開展情況核實,按照發現問題嚴重程度及時通報相關河長湖長、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問題成因和難易程度,按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四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統計本流域和區域內河湖生態流量達標情況,分析保障措施落實情況。根據發現問題的數量、性質、嚴重程度,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向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河長湖長通報并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生態流量保障情況執法檢查,健全執法機制、加大執法力度,依法依規對有關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流域和省級行政區河湖生態流量管理、保障情況評估,將評估結果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享。對存在管理不力、突出問題的地區和水工程,采取會商、約談等方式,督促指導相關責任主體落實生態流量管理要求。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