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辦法(修訂)
成都市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辦法(修訂)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辦法(修訂)
成都市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辦法(修訂)
(2025年07月0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公布 自2025年07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促進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四川省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接受行政機關委托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組織)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實際,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裁量空間的內容進行細化量化,向社會公布并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第四條(基本原則)
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應當遵循法制統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工作。
市和區(市)縣行政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市級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制定、修改、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并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行為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條(區域協同)
鼓勵本市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與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等地有關行政機關對接,探索在相應領域建立健全成德眉資等地區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研究解決共性問題,協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范制定和適用。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壓縮裁量空間)
行政機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應當依法、合理設定行政執法權,對行政執法權的行使主體、條件、程序、種類、幅度等要素作出具體、明確規定,壓縮行政執法裁量空間。
第八條(基準編制)
市級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不能滿足實際執法需求的,區(市)縣行政機關可以在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幅度內作出細化操作性的規定。
新頒布的成都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需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
第九條(基準適用)
對同一行政行為,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下級機關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不能直接適用的,可以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下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與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沖突的,應當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執法事項存在裁量空間的,由市級有關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第十條(制定要求)
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不得增加行政相對人的義務或者減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
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一般以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制定,執行《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規定;以規章形式制定的,執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基準公開)
行政機關應當在官方網站上設立行政裁量權基準信息公示專欄,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裁量權基準。
第十二條(基準備案)
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備案。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訂、廢止或者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本條前款規定進行備案。
第三章特別規定
第十三條(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
制定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新增行政許可條件、環節、證明材料等增加行政許可申請人義務的內容;
(二)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歧視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條款;
(三)對行政許可的范圍、條件、材料、程序、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列明具體規定;
(四)對行政許可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應當明確限制數量和遴選規則;
(五)行政許可需要由不同層級行政機關分別實施的,應當明確不同層級行政機關的具體權限、程序和辦理時限;
(六)對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撤回、撤銷、注銷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明具體條件和程序;
(七)對行政許可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權,應當細化量化裁量權基準。
第十四條(行政許可裁量權實施規范)
行使行政許可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一)不同層級行政機關均有權實施同一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機關不得推諉或者限制申請人的自由選擇權;
(二)法律、法規、規章沒有對行政許可規定數量限制的,不得以數量限制為由不予許可;
(三)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年檢、年審和注冊,依法需要年檢、年審和注冊的,不得將參加培訓、加入協會或者繳納費用等作為前置條件;
(四)實施行政許可需要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資信證明、檢驗檢測、評估等中介服務的,行政機關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劃分行政處罰的裁量階次;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應當對應裁量階次列出適用條件、處罰標準和處罰依據,并根據以下情形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2.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輕微且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為盲人、又聾又啞的人或者已滿75周歲的人等,結合具體情況明確從輕、減輕情形;
4.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因同一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種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以及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從重行政處罰;
(三)法律、法規、規章對不予處罰、可以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條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明確具體適用條件和處罰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章對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等處罰幅度有規定的,應當明確具體適用條件;
(五)對于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六)對行政處罰過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權,應當細化量化裁量權基準。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規范)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一)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業特點、地方實際、主觀過錯、獲利情況、相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因素,區分情況、分類處理;
(二)堅持處罰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三)減輕行政處罰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四)從輕處罰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
(五)從重處罰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
(六)既有從重又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全面考慮、綜合分析確定處罰結果。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
制定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查封的涉案場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設施和其他財物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作出明確界定;
(二)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適用的具體情形;
(三)對實施行政強制的程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程序;
(四)對需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緊急情況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緊急情況的具體情形;
(五)對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適用的具體情形;
(六)對行政強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權,應當細化量化裁量權基準。
第十八條(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規范)
行使行政強制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一)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措施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二)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產;
(三)不得使用或者毀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除依法需責令關閉的市場主體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
第十九條(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權基準)
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權基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行政征收征用的標準、程序和權限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合理確定征收征用財產和物品的范圍、數量、數額、期限、補償標準等;
(二)對行政征收項目的征收、停收、減收、緩收、免收情形,應當明確適用條件、審批權限和程序;
(三)對行政征收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權,應當細化量化裁量權基準。
第二十條(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權實施規范)
行使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一)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征收征用項目外,不得增設新的征收征用項目;
(二)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范圍或者提高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并舉行聽證會;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委托實施征收征用事務的,應當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條件、權限、期限、程序和責任;
(四)不得將法定職責范圍內的征收征用事務,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
第二十一條(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
制定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行政確認的條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條件;
(二)對申請行政確認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申請材料清單;
(三)對行政確認程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程序;
(四)對行政確認辦理時限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五)對行政確認事項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權,應當細化量化裁量權基準。
第二十二條(行政確認裁量權實施規范)
行使行政確認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一)在實施行政確認過程中,申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到場確認的,應當列出特殊情況的具體情形,并在兼顧行政效率的情況下采取方便申請人的方式實施確認;
(二)確認事項直接關系他人利益的,應當在作出行政確認前告知利害關系人。
第二十三條(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
制定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行政給付的條件、程序、方式只作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明具體條件、程序、方式;
(二)對行政給付申請材料沒有具體規定的,應當列明材料清單;
(三)對行政給付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應當列出行政給付數額的具體標準;
(四)對行政給付辦理時限沒有規定或者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五)對行政給付過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權,應當細化量化裁量權基準。
第二十四條(行政給付裁量權實施規范)
行使行政給付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一)對擬給付對象情況進行調查,可以采取民主評議等方式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二)在一定范圍內公示給付對象相關信息;
(三)決定不予給付的,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
制定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政檢查事項應當與成都市行政權力指導清單中載明的行政檢查權力名稱保持一致;
(二)行政檢查事項應當按照行業風險等級、違法行為發生后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等標準,劃分為一般檢查、重點檢查等檢查類別,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需重點檢查的,應當列明具體事項和情形;
(三)行政檢查的方式應當明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適用情形;
(四)對同一行政檢查對象可以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行政檢查范圍的,應當列明合并或者聯合行政檢查的事項;
(五)行政檢查應當明確批準、告知相對人權利義務、聽取意見、記錄檢查情況等程序;
(六)對行政檢查過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權,應當細化量化裁量權基準。
第二十六條(行政檢查裁量權實施規范)
行使行政檢查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一)對關系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重點領域、被多次投訴舉報屬實的檢查對象應當重點檢查;
(二)對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核查信用優良的檢查對象應當減少行政檢查頻次;
(三)除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應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行政檢查;
(四)能通過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達到行政檢查目的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五)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不同行政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合并檢查;
(六)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行政檢查可以同時開展的,應當盡可能實行聯合檢查;
(七)行政檢查不得妨礙檢查對象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
(八)實施行政檢查應當制作行政檢查登記表、現場檢查記錄等文書;
(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檢查過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行政獎勵裁量權基準)
制定行政獎勵裁量權基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政獎勵條件和種類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條件和種類;
(二)行政獎勵數量和金額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數量和金額;
(三)行政獎勵程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程序;
(四)對行政獎勵過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權,應當細化量化裁量權基準。
第二十八條(行政獎勵裁量權實施規范)
行使行政獎勵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一)全面調查、客觀認定擬獎勵對象情況;
(二)擬獎勵對象相關信息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三)應當符合規定程序;
(四)與獎勵事項或擬獎勵對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量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自行回避。
第二十九條(其他行政行為裁量權基準)
法律、法規、規章對其他行政行為的規定存在裁量空間的,應當根據行政行為類型分別制定和適用裁量權基準。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執法監督)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下列方式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一)實施行政執法情況檢查;
(二)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三)組織行政執法情況評估;
(四)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強制決定備案審查;
(五)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
(六)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附帶審查;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條(投訴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行使行政裁量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成都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的規定投訴。
第三十二條(案例指導)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案例指導制度,組織行政機關編寫并發布指導案例。
第三十三條(宣傳監督)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宣傳,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監督和評議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十四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責令改正;構成違法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一)不執行已公布生效的行政裁量權基準的;
(二)不當行使行政裁量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7月28日起施行。2014年9月29日成都市政府發布的《成都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