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疾控局關于印發《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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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
國家疾控局關于印發《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疾控局關于印發《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疾控監督二發〔202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疾控局:
為貫徹落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范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疾控局
2025年8月19日
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的錄像廳(室)、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書店及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公共場所的衛生備案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衛生備案,指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依法接受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報送的與公共場所衛生行政管理有關的材料,并對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存檔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備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便民和高效的原則。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程序、要求、時限并提供有關咨詢服務。
積極推行網上備案,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納入政務服務平臺在線辦理,切實方便經營單位。
第二章 衛生備案
第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辦理衛生備案,應當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場所衛生備案信息表》;
2.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委托辦理的還需要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當場辦理備案,出具備案憑證。
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之日起30天內辦理衛生備案。
已備案的公共場所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路名或門牌號(非遷址),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向原實施備案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提交《公共場所衛生備案變更信息表》及變更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已備案的公共場所變更經營場所地址、調整經營項目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重新辦理備案。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同一地址經營多種備案項目,出具一個備案憑證,并注明經營項目。經營涉及衛生行政許可項目的,僅辦理衛生許可證,并注明備案項目。
在不同地址經營的公共場所連鎖單位,應當分別辦理衛生備案。
第十條 公共場所衛生備案憑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項目、備案編號、備案機關及時間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的管理、宣傳、普法工作,引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依法辦理衛生備案。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完成衛生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實施備案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將公共場所單位名稱、地址及經營項目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完成衛生備案后,實施備案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并完善衛生監督檔案信息。對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飲用水供水設施設備等的重點場所,在完成衛生備案之日起60天內完成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將施行衛生備案管理的公共場所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本底庫,按規定實施隨機監督抽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原證繼續有效。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或者發生變更時,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不再延續或者變更原衛生許可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公共場所衛生備案信息表.wps
2.公共場所衛生備案變更信息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