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
《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7月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葉牛平
2025年7月15日
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筑幕墻,是指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由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組成,具有規定的承載能力、變形能力和適應主體結構位移能力,不分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墻體結構或者裝飾性結構。
第三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負責、屬地監管、預防為主、規范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加強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協調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保障安全維護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的日常監督管理納入網格化管理事項,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組織開展應急處置等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所轄區域的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活動實行網格化、常態化管理,負責督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開展既有建筑幕墻安全隱患排查,協助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加強既有建筑幕墻安全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標準、規范。
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和安全責任公示制度,編制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協同、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市、區縣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既有建筑幕墻質量安全責任,履行保修和質量缺陷治理義務。但因使用不當、第三方責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除外。
第七條 含有建筑幕墻的新建建筑物交付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要求,向交付對象提供包含以下主要內容的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
(一)建筑幕墻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及設計使用年限;
(二)日常使用和特殊環境下使用注意事項;
(三)日常與定期維護、保養要求及注意事項;
(四)備品、備件清單和主要易損部件的名稱、材質、規格參數及生產廠家聯系方式;
(五)建筑幕墻的結構特點及易損零部件更換方法;
(六)保修責任、保修期限及保修責任人聯系方式;
(七)不同類型建筑幕墻的特別規定及注意事項;
(八)幕墻密封材料檢查周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含有建筑幕墻的建筑物轉讓時,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提供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
第八條 業主是既有建筑幕墻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建筑物屬于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是使用安全責任人。建筑物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使用安全責任人為全體共有人,全體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共有人牽頭負責安全維護工作。業主下落不明或者建筑物產權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使用安全責任人為代管人;無代管人的,建筑物使用人是使用安全責任人。
既有建筑幕墻的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維護、檢修、安全性鑒定及大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資料。
既有建筑幕墻的管理維護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進行。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維護建筑幕墻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管理維護的具體內容、方式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鼓勵既有建筑幕墻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服務并進行相關管理。
第九條 既有建筑幕墻使用人應當按照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正確使用建筑幕墻,不得實施危及建筑幕墻使用安全的行為。利用建筑幕墻設置戶外廣告、城市夜景照明、牌匾標識等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確保建筑幕墻結構及新增設施的安全性。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建筑幕墻使用安全責任人,并配合做好建筑幕墻的檢查、維修、養護、安全鑒定和危險治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利用既有建筑幕墻設置戶外廣告、城市夜景照明、牌匾標識等設施的管理,規范相關設施的設置要求,依法查處違規設置行為。
第十條 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的相關要求,對既有建筑幕墻進行日常巡查維護,做好巡查記錄、跟進處理等相關工作。
既有建筑幕墻位于學校、醫院、車站、廣場、機場、體育場館、劇院、商業街、大型商業綜合體等公眾聚集場所,或者臨近道路、廣場以及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或者附著于超高層建筑的,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安排專職人員加強日常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定期對既有建筑幕墻進行檢查。對建筑幕墻的密封性、破損狀況以及與主體結構連接的缺陷、變形、損傷情況等的檢查周期每年不少于1次。
既有建筑幕墻遭遇強風、地震、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后,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進行專項檢查,根據損毀程度制定處理方案,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前款規定的檢查有技術要求,使用安全責任人又不具備相應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專業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后,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定期進行安全性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目標使用年限但需繼續使用的;
(二)面板、連接構件或者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
(三)遭受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造成損壞的;
(四)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
(五)依法需要進行安全性鑒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實施既有建筑幕墻安全性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與設計能力的專業機構進行。
受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技術標準進行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并對鑒定結論負責。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將鑒定結論及安全處置意見告知委托人并報送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發現既有建筑幕墻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托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安全性鑒定報告處置意見進行隱患治理;建筑幕墻破損、脫落或者存在的安全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應急避險措施,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及時向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開展既有建筑幕墻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情況危急,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相關規定消除安全隱患或者無力消除安全隱患的,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開展應急排險工作。
第十五條 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既有建筑幕墻使用和維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建筑幕墻位于公眾聚集場所、附著于超高層建筑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尚未整治完成的,應當實施重點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邀請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共同參加。
教育、衛生健康、文化旅游、城管、體育、應急、商務、民政、民族宗教、機關事務等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及監管范圍內的既有建筑幕墻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履行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市、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既有建筑幕墻使用、維護和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和宣傳培訓,提高既有建筑幕墻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的安全意識和日常維護能力。
第十七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本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統,對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鑒定等情況進行信息化管理。
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幕墻使用安全相關信息,錄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統,并適時更新。
第十八條 鼓勵既有建筑幕墻使用安全責任人投保建筑幕墻商業保險,或者通過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建立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既有建筑幕墻安全風險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西咸新區、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負責管理范圍內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活動的監督管理;有關管理事務已經移交屬地區縣的,由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