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人民內部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量刑最高年限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人民內部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量刑最高年限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人民內部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量刑最高年限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人民內部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量刑最高年限問題的批復
1953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法院:
53年法刑字第216號報告收悉,關于人民內部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問題,前經我院請示中央,茲接到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第512號函解答“在中央未作統一的規定以前,一般的可不超過十五年,但有特殊情況,得增至二十年�!碧剞D復,并希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