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法院應原告變更被告之請求而恢復訴訟,變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異議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法院應原告變更被告之請求而恢復訴訟,變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異議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法院應原告變更被告之請求而恢復訴訟,變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異議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法院應原告變更被告之請求而恢復訴訟,變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異議問題的答復
1993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經(1993)4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意見。人民法院對原中止訴訟的案件應原告之請求,變更被告,恢復訴訟后,變更后的被告應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訴訟權利,包括在答辯期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對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裁定,不能以回函形式處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