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社會危險分子”判刑后有無上訴權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社會危險分子”判刑后有無上訴權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社會危險分子”判刑后有無上訴權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社會危險分子”判刑后有無上訴權問題的函
195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1954年10月12日東法辦字第5230號報告一件收悉。提出如下意見:
一、“社會治安危險分子”范圍很廣而且復雜,其含義不清楚,故用這一罪犯名稱不很恰當。
二、除反革命罪犯另有規定外,一般刑事犯應準予上訴。
附: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社會危險分子判刑后有無上訴權問題的請示 東法辦字第5230號
最高人民法院:
自各地公安、司法機關大批處理社會危險分子案件以來,因對于這類案件判處徒刑后,是否準其上訴,缺乏具體規定,以后各地處理手續頗不一致,或準其上訴,或不準上訴。最近,安徽、上海、浙江等省(市)法院就這一問題先后向我院請示,經我院與華東公安局聯系研究后,認為:社會治安危險分子因一般刑事犯罪逮捕判刑后,如其不服,可允其上訴。但在逮捕前,應切實做好搜集罪證的工作,求得罪證確鑿,以避免或減少其不服上訴的情況發生。是否有當,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