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行政侵權賠償案件執行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行政侵權賠償案件執行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行政侵權賠償案件執行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行政侵權賠償案件執行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3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3)甘法執請字第002號《關于行政侵權賠償案件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如果負責賠償的行政機關暫無執行能力,應當中止執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