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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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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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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成功為一合同詐騙嫌疑人撤銷刑事案件 案情提要:2012年5月份,在山東省濰坊市經營鋼結構工程的李某(無施工資質),以個人名義與昌樂縣某公司簽訂一份《鋼結構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工程總造價人民幣200萬元,雙方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合同簽訂后,李某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李某實施了偷工減料行為,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不合格。昌樂縣某公司因此要求李某退付已付工程款并賠償150萬元,遭到李某拒絕后,昌樂縣某公司隨后向昌樂縣公安局以合同詐騙罪報案,警方將李某拘捕。 案件辦理過程:李某被刑拘后,李某家人本所律師尋求法律幫助,本所律師接受委托后,向辦案機關了解了李某涉嫌罪名,簡要案情,在辦案人員的陪同下會見了李某,并回答李某的法律咨詢。 在調查取證后,本律師將最為有利于李某的實質性證據交給了辦案機關。同時,本所律師向辦案人員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一、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04\09\29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訂立合同的,有一個有條件的例外: 即: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按有效處理。 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且工程驗收不合格的處理。 (一)建設工程可以修復并經再次驗收合格,可按雙方約定工程價款基數支付,但承包人應減少報酬。工程能否修復,應由專業技術部門作出認定。而減少的報酬應當以建設工程的修復費用為尺度。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無法通過修復予以彌補工程質量的,建設工程已完全喪失使用價值,只能鏟除重新進行建設,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根據《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質量負責,故對于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承包人原則上應負完全法律責任。但是按《合同法》規定,如果發包人對建設工程驗收不合格存在過錯的,也應當分擔責任。在法律明確規定某方面的責任是承包人主要責任的情形下,發包人只負次要責任,具體多少,按實際情況及公平合理原則處理。 總之,該案純屬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公安機關不宜插手經濟糾紛,最終辦案機關采納本所律師觀點,撤銷了對李某涉嫌合同詐騙的刑事案件。 濰坊一欠條抵定金合同糾紛案先敗訴后勝訴 欠條抵定金 張明通過房產中介公司,和房主李蘭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簽協議當天張明給付李蘭定金人民10000元,并同時約定如果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總價款3的違約金,一周內辦理更名手續。此房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50萬元。協議簽訂后,張明到工商銀行自動提款機上取錢,卻發現提款機出現故障,無法取出錢來。而此時銀行已經下班,到銀行取錢也不可能。張明手里只有1500元現金,無奈之下,李蘭收取了張明1500元定金,并要求 張明寫了一張欠條,內容為:“今欠李蘭人民幣7500元整。張明2012年1月7日! 轉眼一周過去了,張明沒有回音,李蘭通過中介催促張明支付定金,但是張明說回去又考慮了一下,覺得房子不太合適,還是先不買了。李蘭聽后非常惱火,協議都簽了,還寫了欠條,豈能說不買就不買呢?于是李蘭找到律師,將張明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張明支付欠條上的7500元的定金。 原告敗訴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了李蘭的訴訟請求。 柳暗花明 李蘭覺得很不服氣,明明是張明違約,還寫了欠條,法律也規定了一方違約,收取定金一方可以不予退還定金,怎么就敗訴了呢?于是她找到了本所律師尋求幫助。 本所律師做了如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根據該規定,定金合同是實踐性的合同,只以實際交付的款項為限,本案中張明實際上只向張劍支付了1500元定金,應當認定雙方的定金數額已經變更,即從1萬元變成了1500元,張明所寫的欠條就沒有效力了,無法再約束張明。法院正是基于此駁回了李蘭的訴訟請求。 本所律師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為李蘭設計了具體的訴訟策略,讓李蘭以要求支付違約金來起訴張明。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因為李蘭和張明的合同中約定了總房3的違約金,所以根據上述合同法之規定,李蘭可以向張明主張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5000元,即50萬元的3。該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法院應當支持。 李蘭遂委托王律師代理該案,結果法院完全支持了李蘭的訴訟請求,判決張明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李蘭違約金人民幣15000萬元。 律師支招 此案,如若不是協議有違約金條款,原告就只能忍氣吞聲了。在此本所律師提醒廣大購買房屋(或者其他物品)的朋友: 1、簽訂協議時請專業律師把關,發生糾紛后一定向專業的律師咨詢,這樣可以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時間和金錢損失。 2、盡量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一旦對方違約,就可以選擇定金或者違約金來追究對方責任,這樣就多了一個選擇,更有利于保護自己的權利。 3、不要收取定金欠條,因為這種欠條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本所律師成功為一起妻子殺死丈夫刑事案(有期徒刑六年) 簡要案情:2011年9月份,濰坊奎文區一被實施家庭暴力多年的婦女趙某在不堪丈夫虐待的情況下,將丈夫殺死,趙某隨后投案自首并被刑拘。 案件辦理:趙某家屬委托山東衡明事務所楊春恒律師代理該案,擔任趙某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楊春恒律師向辦案機關詳細了解了趙某涉嫌罪名,案情始末,在警方陪同下會見了趙某。在案件進入 檢察院,法院后,楊春恒律師詳細地研究案卷,憑借多年的刑事案件辦理經驗,敏銳的證據嗅覺,本律師結合本案證據材料,積極調查取證,將趙某婚前因遭其丈夫強奸、如不嫁給其丈夫,其丈夫就炸死趙某家人,近幾年趙某因受其丈夫毆打多次報警及入院治療、趙某公婆的諒解書及趙某丈夫平日聚眾賭博、因尋釁滋事被勞教的實質性證據逐一調取,為開庭做好了充分地準備。2012年4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楊春恒律師出庭為趙某辯護,經努力,法庭采納楊春恒律師的辯護意見,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六年,趙某及其家人都對該案結果表示滿意。 本所律師成功為一盜竊罪辯護(將盜竊罪名改為職務侵占罪,刑期由十二年變為五年) 發布時間:[2012/10/08] 瀏覽量:65 次 本所律師成功為一盜竊罪辯護(將盜竊罪名改判為職務侵占罪,刑期由十二年變為五年) 簡要案情:2012年3月份,濰坊高密市某水泥公司過秤員張某與供料商李某串通,多次將過完秤的一車料只卸半車,然后將剩余的半車料偷運出公司賣掉,贓款總計15萬元。事發后,張某與李某被刑拘。 案件辦理:張某家屬委托本所刑事辯護律師代理該案,擔任張某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師向辦案機關詳細了解了張某涉嫌罪名,案情始末,在辦案人員陪同下會見了張某。隨后案件進入檢察院,檢察院以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到法院后,本所律師詳細地研究案卷,憑借多年的刑事案件辦理經驗,敏銳的證據嗅覺,本所律師結合本案證據材料,積極調查取證,為開庭做好了充分地準備。2012年6月17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本所律師出庭為張某辯護,經過努力,法庭采納本所律師的辯護意見,判處張某職務侵占罪五年,張某及其家人都對該案結果表示滿意。 案列評析: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而是職務侵占罪。若定盜竊罪,張某將被判處十年以上。張某作為水泥公司職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本公司財物數額巨大。因此,將被告人的行為辯護為職務侵占罪是相當有利的。該案中,如果張某積極退贓退賠還可以判得更輕。 男子酒后下河洗澡殞命 陪同者被判給予經濟補償 發布時間:[2012/09/27] 瀏覽量:45 次 王暉與二個朋友蘇勇、郭偉飲酒后提議下河洗澡,不料自己卻不幸溺亡水中,其家屬認為蘇勇、郭偉應對他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便一紙訴狀將他們告上了法庭,索賠各項損失共計19萬余元。近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該起酒后洗澡出人命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審判定蘇勇、郭偉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行為,但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王暉和蘇勇是好友,二人平時關系不錯。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3點多鐘,王暉正在上班時接到蘇勇的一個電話,稱其家中線路不通讓他過來看看。王暉來到蘇勇家中看到蘇勇正和郭偉一起吃飯,打了招呼后,王暉便開始幫忙檢查維修線路,修好后便坐下來與王暉二人一同喝酒。酒后,蘇勇與郭偉要去打球,但興致很高的王暉卻提議去下河洗澡,于是蘇勇就開車帶著郭偉和王暉一起來到附近河邊。下河前,王暉對蘇勇二人說大家各洗各的,洗后不要找他,他會先行離開。隨后,蘇勇與郭偉先后下河,各自向對岸游去,而王暉最后下河?烧l也沒有想到的是,王暉這一下河卻不幸溺亡在水中,被打撈上岸后經法醫檢驗,王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92MG/100ML.其后,蘇勇主動給了王暉親屬3萬元。 好端端的人就這樣踏上了不歸路,王暉親屬無法接受這突如其來的變故,他們認為當王暉溺水時,蘇勇和郭偉二人沒有予以救助,沒有盡到照顧義務,應對王暉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遂將蘇勇和郭偉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種費用共計19萬余元。 但蘇勇和郭偉覺得很冤枉,二人均表示王暉來到蘇勇家時已是下午,他們沒有勸酒行為,其后王暉提議洗澡,并告知他們自己會先行離開,當時他們認為大家都是成年人,應能照顧好自己,后來也不知道溺水的就是王暉,所以王暉的死亡是意外,他們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開庭,法院認為,王暉家屬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蘇勇、郭偉在與王暉飲酒過程中有強迫勸酒的行為。飲酒結束后,王暉提議要下河洗澡且不讓別人過問,其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過量飲酒的危害,也應當預見到酒后游泳可能會發生的危害后果,因此,王暉在酒后洗澡過程中溺水身亡,蘇勇、郭偉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行為。但考慮到王暉是幫助蘇勇家檢查維修線路后飲酒,并在酒后洗澡中溺水身亡的客觀事實,根據公平原則,蘇勇、郭偉應當對王暉的家屬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最終,經過計算,法院判決由蘇勇補償3.3萬余元,其已付的3萬元應從中予以扣除;由郭偉補償2萬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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