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波 ]——(2009-9-12) / 已閱13065次
(2)實行財產刑替代制度。對于被判處財產刑的被告人,如被告人確實無交納能力而不能按期交納。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制定相似的替代制度,實行不剝奪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勞動改造,國家提供相應的勞動場所,使其以服勞役的方式替代繳納罰金。對于有交納能力不繳納或沒有交納能力又拒不以替代方式繳納罰金的被告人,應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予以定罪量刑,從而促使被告人積極主動履行財產刑,解決目前存在的財產刑執行難的問題。
(3)鑒于目前財產刑的執行數量多、難度大、時間長,建議在執行庭設立專門的刑事案件執行組,統一對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刑的案件進行執行,以便增強執行人員的工作責任心,不斷總結經驗,提高執行水平,保證刑事案件的執行效果。
(4)多渠道多方法促使財產刑執行。財產刑的執行除上述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工作機制流程以外,還要多渠道、多方法的減少財產刑的“空判”現象出現。如:可以試實行罰金緩刑制。下列范圍的犯罪人,可合理適用緩刑:1.主刑判處緩刑的;2.初犯、偶犯、過失犯、主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這類犯罪人一般主觀惡性小,易于改造;3.未成年罪犯。他們一般無自己的財產,經濟來源于監護人,為防止株連無辜,可適用罰金緩刑。立法或司法機關可通過立法、司法解釋,確立罰金緩刑原則,明確其適用范圍和考驗期,以充分發揮緩刑制度和罰金刑雙方的優勢,增強罰金刑的生命力
綜上所述,只有改革財產刑的審理裁量機制,才能減少和降低財產刑的空判率;只有建立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制度和建立健全財產刑執行機構與執行程序,才能保證財產刑的判決得到全面徹底地執行,才能維護刑法財產刑處罰的法律權威,實現刑法的立法宗旨,真正發揮刑罰中財產刑的經濟制裁和威懾作用。
參考文獻
1、 彭洋著:《財產刑執行問題及對策研究 》,載http://www.chinacourt.org/html,于2009年5月6日訪問
2、 郭兵、黃敏孔著:《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8年2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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