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正雄 ]——(2010-1-8) / 已閱50471次
新修正的《婚姻法》已做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造成嚴重傷害后果的,法律已明文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例如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傷害、傷害致死等,但更多的是那些遭受輕微傷害的得不到應有的處罰。例如拳打、腳踢等,這樣的暴力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筆者認為輕微的家庭暴力行為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打人就是對人身權利的侵犯,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只要有人告訴就應給予一定的處罰。如果這種輕微的違法行為總是游離在法律責任的追究以外,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將是很難完成的。
(五)完善證據規則,保護弱勢女性權益
家庭暴力證據收集難、舉證難等嚴重影響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開展,完善家庭暴力的證據規則,建立一套完整的證據體系,不僅有利于保護受害婦女的權益,也有利于司法操作。為此,筆者建議,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增設新的證據種類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1、增設新的證據種類
由于家庭暴力發生的隱蔽性和經常性,傳統證據也難以收集,再則,因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暴力行為無法用外界物來做載體,所以傳統證據不太適合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應增設新的證據種類,包括:第一,暴力及其后果的專家證詞。使用“暴力及其后果的專家證詞”可以解決精神暴力、性暴力證據收集上的尷尬。當然,“暴力及其后果的專家證詞”的獲得需要經歷一個比較嚴謹復雜的程序,首先要設立專門的認證機構,配備專門的認證人員,能夠對受虐婦女的遭受暴力的行為進行認定,在專家認定后作出“專家證詞”,受害者才可將此“專家證詞”提交法庭,作為證據使用。第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證據材料”。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證據材料”是指上次暴力發生后,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可以證明暴力行為證據。在此次暴力行為發生后,如果受害人在此次暴力行為中沒有收集到有力證據證明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損害,那么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認定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損害的證據。
2、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權利主張由否定其主張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實構成要件的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形式。它是基于現代民法精神中的正義和公平面對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補充、變通和矯正。為使受害方的合法權益真正得到法律的保護,對離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可以進行舉證責任倒置的立法,即受害方在離婚訴訟中只要提出自己受到家庭暴力的主張即可,由施暴者針對自己的反駁主張,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實施暴力行為,對方的暴力損害后果不是由自己造成。即法院在審理由家庭暴力引發的離婚案件時,只要受害人提出其遭受家庭暴力,并提供了相關證據證實了因家庭暴力所受到了傷害,被告即承擔該傷害不是由其造成的舉證責任。如對方舉證不能,就認定“家庭暴力”的事實成立。在這里,“家庭暴力”舉證責任的倒置,應當說是證明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倒置。這種設計避免了受害方在遭受暴力后,還要忍著心理和身體上的痛苦,到處搜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從而更有利維護受害方的權利。
防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為了懲罰施暴者,更重要的是對受害者特別是女性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家庭暴力立法規制的完善,必將有效地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促進人們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崇尚文明、健康、和睦的家庭美德,正確對待和處理婚姻家庭關系,從而促進社會和諧。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中國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中國青年報,2004年3月24日,網址:http://zqb.cyol.com/content/2004-03/24/content_8425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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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百色田林縣浪平鄉人民政府 吳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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