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波 ]——(2010-11-16) / 已閱10061次
略論能動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胡波
【正文】
“能動司法”是法律界現今熱議的話題,在此,筆者不揣鄙陋,結合已有理論和工作實踐對能動司法的概念和特征略作論述。
能動司法的概念
目前,“能動司法”一詞,散見于我國各類媒體,但其概念皆模糊不清。我國法律實務界和理論界對“能動司法”的范疇也沒有統一的認識,有“司法能動”、“發揮司法的能動性”和“司法能動主義”等各類主張。有人認為:能動司法就是發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①筆者認為,該觀點僅揭示了能動司法的哲學依據和概括的功能,并未揭示能動司法的措施、途徑、依據和特征。能動司法的概念是:人民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堅持“三個至上”和司法公正,拓展審判服務領域,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照顧當事人訴訟能力低弱等現狀,融合能動司法訴求與法律限制的沖突,依法積極主動地運用提出法律案、作出司法建議、指導取證、巡回審理、調解和釋明等方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徹底解決矛盾糾紛、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的司法理念、制度。
廣義的能動司法,是一個系統、龐雜的體系,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環節,但凡人民法院能夠發揮能動性對各類社會活動施以影響、產生作用的行為和活動,皆在此列。
能動司法的特征
能動司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能動司法專指理論化、系統化和制度化的我國人民法院特有的審判及相關活動。
我國特有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條件,決定了能動司法在我國出現、形成和發展的必然性和獨一性,而其他國家僅具有能動司法的個別或部分要素。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發揮司法的能動性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嘗試,但除了“巡回審理”和“調解結案”等已經初步理論化、系統化和制度化之外,其他方法和措施尚處于探索實踐階段。而且,僅在司法界形成一定共識,理論界尚持不同的看法和態度,甚至認為目前進行的某些司法改革有所倒退。②故能動司法的建立仍然需要理論的進一步深化、共識的進一步達成和制度的進一步建立、完善。
筆者認為,能動司法不包括法院以外的司法機關的活動,因為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已經具有較多的能動性,許多工作均要求其主動出擊:如反貪、立案監督、偵查監督、監所監督、治安巡查和偵查逮捕等。并且,在有的國家,檢察機關行使的是行政權。
二、能動司法是各種發揮司法能動性具體方法、措施和途徑的總稱。
發揮司法的能動性不應該只停留在理論和零星的實踐中,能動司法最終應當體現為一種制度。一種司法理念必須具有明確可行的方法、措施和途徑,才能通過實踐和立法(廣義) 上升為一種司法制度。
三、能動司法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徹底解決矛盾糾紛、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為目的(價值追求)。
能動司法的目的(價值追求)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徹底解決矛盾糾紛”。如今,在能動司法的語境中,多數學者往往從大處著眼,強調“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很少提及為具體的當事人服務,這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徹底解決矛盾糾紛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題,雖然與能動地拓展審判服務領域本身并無本末之分,但仍然應當堅守;第二層次是“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司法、行政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都是以增進人民群眾的最大福利為依歸,最大福利則體現為社會和諧。
四、能動司法必須堅持“三個至上”和司法公正,戒絕濫用司法權。
因為能動司法強調參與和干預,所以可能出現濫用司法權的情形。司法權本身有自我克制的屬性,有自我消極被動的因素。完全取消、忽略司法的消極性特征,采取沒有限度的司法能動,也違反司法基本規律,有害于司法。③能動司法應當具有規范性、有序性,保持適度能動、適度干預、適度參與,④為此,必須受到憲法、法律和人民利益訴求的約束,追求司法公正,戒絕司法權濫用。
五、能動司法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轉型時期的必由之路。
近年來,我國市場經濟自由但仍需一定干預;社會轉型在即但自我管理較弱;國家日益富裕但收入差距拉大;司法改革超前但群眾法律知識匱乏,訴訟能力低弱……面對諸多矛盾,拒絕能動司法只會讓司法疲于應對新形勢下層出不窮的矛盾糾紛,過分強調被動司法的形式公正難免偏離當事人和社會期盼的實質公正。我國的法制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廣大人民群眾對諸如“訴訟時效’等一些關乎其切身利益得喪變更的法律規范,不明或根本不知。在被動的司法面前,他們無法得到公力救濟,心中的怨恨情緒往往從對方當事人轉移到司法機關,甚至整個社會。怨恨的堆積又引發新的案件或群體性事件。司法機關通過能動司法,能夠讓當事人及相關群體切身感受到司法為其帶來的應得利益,或者理解并接受司法機關積極努力后為其爭取到的司法結果,才能滿足他們日趨激烈的利益訴求。隨著我國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和社會事業的不斷發展,以物質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訴求將得到更多的滿足,當事人之間、社會成員之間以及他們對國家、社會和司法機關的訴求將趨于緩和,表達訴求的方式將趨于理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知識和訴訟能力也將逐漸提高,能動司法或被動司法也將具有新的內容和形式。總之,我國無論以何種司法理念主導司法改革的方向,最終目標都是要把我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現階段,能動司法是必由之路。
獨創性申明
作者鄭重申明:所呈交的文章是我研究、思考所得的成果。盡我所知,除文中特別加以標注的地方外,本文不包括他人已發表或撰寫的研究成果。
特此申明
云南省魯甸縣人民法院 胡 波
【注釋】
①周斌:《法院如何應對后金融危機需求•公丕祥:仍需能動司法》,載于《法制網》,http://www.legaldaily.Com,2010年3月17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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