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培忠 ]——(2003-3-23) / 已閱34518次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的 發 展 趨 勢 及 原 因 分 析
曹培忠
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 意思自治 法律適應 裁決執行
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垮國糾紛也逐漸增多。國際商事仲裁作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憑借它的高度意思自治性, 法律適應的隨機性, 裁決執行的有效性,被廣泛應用。本文從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數量地域分布,法律選擇適應,立法動態諸多方面闡明了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并從國際商事仲裁的特征分析了發展趨勢的原因。
一,概述
仲裁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英國人為了解決本國商人和歐洲國家商人在國際貿易中的糾紛,頒布實施了第一部仲裁法。經過近兩個世紀的發展,尤其是二戰之后,伴隨著科技和經濟的發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商事仲裁體系,使國際商事仲裁成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呈現了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例如,國際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報告統計標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來53年總和的5倍。
二,國際商事仲裁的現狀
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誕生之后,首次立法確立了國際貿易糾紛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國大都制定了本國的仲裁法。為了更好地協調本國的仲裁法,致使國際商事爭議得到有效地解決,國際社會先后制定了多項區域性和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文件。其中,最有影響的是1958年聯合國主持制定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公約。
(一)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及種類
按照國際商事仲裁的組織形式,國際商事仲裁基本分為兩大類:臨時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和機構仲裁(Institution arbitration)。目前,世界上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及種類如下表:
序 號
名 稱
英文縮寫
種類
備注
1
國際商會仲裁院
ICCCA
國際性常設
我國96年加入
2
斯德哥爾歌摩仲裁院
SCCCA
國際性常設
3
倫敦國際仲裁院
LCA
國際性常設
4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ICSID
國際性常設
國際法人
5
美國仲裁協會
AAA
地區性常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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