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華權 ]——(2003-8-8) / 已閱13917次
試析天氣預報信息保護的爭議
俞華權、滕聿江、史明釗
在日益到來的信息時代,對信息的保護變得越來越重要。但對各種各樣的信息如何保護,保護到何種程度卻是各國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近來,一些人對我國天氣預報信息的屬性及保護方式發生了較大的爭議,這種不同的認識對信息的所有者和傳播者而言并不見得是一件令人高興的事情,因為不同的保護方式將直接關涉到各方在現實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所需承擔的義務。所以,筆者希望通過對這些爭議的分析,促使各方能有一個可以接受的共識。
一、各種爭議
爭議一:有人認為,從氣象法的規定看,各級氣象部門都受同級政府的領導,各級氣象部門屬于事業單位法人,并且是社會公益事業單位法人,氣象部門的活動是具有一定行政性質的活動,因而天氣預報具有行政性質,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中的行政性質文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爭議二:有人認為,氣象法的立法精神和國家設立氣象部門的目的是一致的,即為了整個社會利益而對將來出現的氣象狀況進行預測,以便于廣大人民及時防災、減災,是出于社會公益的需要。自然,天氣預報信息應當快速及時地在大眾間傳播。賦予天氣預報著作權保護,就限制了天氣預報信息的傳播,是有悖公序良俗的,故不應被賦予著作權保護。
爭議三:有人認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一般可以反復復制,即不受時間限制而得以再現。而天氣預報的及時性特征決定了其只能在一定的期間內復制,超出特定期間就失去了價值,因此天氣預報具有時事性質,應列入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的“時事新聞”類而不予保護。
爭議四:有人認為,天氣預報1、是氣象人員根據各種氣象圖片、數據等資料,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通過綜合分析、計算得出的,是智力成果;2、是獨立構思、獨立分析計算完成的,與專業性、技術性分不開,不是任何人都能完成的,具有極強的獨創性;3、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復制,所以,氣象信息具備《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要件。另外,根據《氣象法》第22條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和第25條有關“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通過傳播氣象信息獲得的收益,應當提取一部分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之規定,認定氣象信息受《著作權法》保護得到有關法律的肯定,所言之“部分收益”實為著作權使用費。因此,氣象信息屬于《著作權法》第3條第(九)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之類。⑴
二、評析
上述爭議實際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主張天氣預報信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理由各不相同,另一類則主張應當賦予其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爭議的焦點就集中在天氣預報信息的屬性上,即天氣預報信息究竟屬不屬于作品,如果屬于作品,是不是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內的作品。要判斷天氣預報信息究竟是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形式,大致需要考慮這么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是否滿足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三個方面的要求;其次,是否符合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即內容與形式的區分;再次;是屬于著作權法排除的范圍,還是彈性條款包括的范圍。
我們先看第一個方面。大家知道,著作權法對作品有三個方面的基本要求:1、應當是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2、具有獨創性;3、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復制。天氣預報信息的制作,是廣大氣象技術人員采集、分析、計算的結果,包含智力勞動因素在內,是勿庸質疑的。同時,天氣預報信息能通過廣播、網絡和手機短信等方式被傳播,其可復制性也是十分明顯的。因此,對第1和第3兩點要求,天氣預報信息是符合的。但是,對于第2點有關獨創性的要求,天氣預報信息能滿足嗎?
我們知道,天氣預報是對未來一定時段內天氣情況的一種預測。這種預報有著自身的獨特性:一是目的的準確性。天氣預報的目的,就是為了能盡量準確地預測出未來一定時段內的天氣變化情況,從而為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帶來方便。預測的越準確,其價值便越大。二是內容及其表述上的客觀性、規則性。《氣象法》第6條規定,“從事氣象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氣象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天氣預報的表達形式,因此有專門的行業性嚴格要求,不能是主觀臆想的結果,它應當是客觀信息的客觀表述。為了盡量準確、客觀地反映測量結果,許多地方已經對過去直接將估計結果進行預報的方式予以了改變,采用了降雨概率的表述方式。同時,天氣預報在表述內容上也受到規則性的限制,如雨、雪、晴、陰、風力、浪高等,都是氣象預報表述所必備的一些基本要素,任何地方要發布氣象預測信息,都得按規則內容來進行,不得也無法主觀臆造。三是制作上的高技術性。在氣象信息的制作上,需要有許多的專門設備,以便獲取盡量豐富、詳盡的資料、數據。同時,在制作中還要依據各種已掌握的氣象規律、分析計算規則,以便使結果盡量與客觀事實相符。以上一些特征,使得氣象預測信息,更像是將各種數據、信息、資料通過特定的技術處理后轉化成的一種具有特定含義的技術信息、技術產品,而非作品。這種單純的預測信息,與賽前的結果預測,股市行情預測以及太空現象預測等似乎更加類似,雖然在客觀性上有程度上的差別,但在本質上都是依據一定技術規則、設備、方法對未來情況所做的一種推測。
爭議四中認為氣象信息是獨立分析計算的,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從而得出具有“極強獨創性”的結論,這種將獨立性與技術性等同于獨創性的觀點,是難以令人信服的。作為重要的公益信息,其嚴格的技術性和客觀性要求與作品的主觀創造性要求間有著難以彌合的差距。嚴格的行業要求和高水準的技術標準將撲滅任何主觀上的沖動。因此,所謂的“極強的獨創性”是不存在的。這二者是無法轉化的。
當然,這種單純的預測信息與精心制作成的氣象節目是不同的。氣象節目的主要內容雖然也是要表達計算分析出的氣象信息,但是,其在表達的方式上就與純粹的氣象信息有顯著的不同。氣象節目中既有播報人員的現場講解,又穿插有各種氣象知識,還有背景、圖像的演示、映襯等。所以,將氣象信息制作成專門的氣象節目,雖然表面上看起來都是在預報氣象信息,但是在法律上卻有著截然不同的效果。氣象節目在表達方式上的“獨創性”比較明顯,非常有可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這個例子其實牽涉到第二個方面,即著作權保護有一個基本的原則。這個原則就是僅僅保護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形式所需要傳達的內容本身,⑵在保護上嚴格遵循思想——表達這一分界線。天氣預報信息之所以有價值,就是因為天氣預報中包含有通過復雜技術處理后得出的對未來氣象變化進行預測的信息內容,人們可以通過對信息內容的了解,提前安排自己的行為,避免因天氣變化帶來的不利益。但是,天氣預報在表述形式上,昨天與今天,技術人員的獨立分析計算行為并沒有帶來什么“獨創性”的變化。這一點,從大家日常接收信息以及上述天氣預報的特征中都可以看出來。
爭議四中的觀點認為,天氣預報信息是技術人員獨立“構思”的,這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無論其“構思”指的是“雨、雪、晴、陰、風力、浪高、濕度、氣溫”等字詞,還是各種數據都是不成立的。因為這些字詞和數字是人類文化長期演變形成的,不是技術人員創造出來的。其屬于公有領域,而非專有領域。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對這些公有領域的信息和資料提出權利,否則將真正妨礙社會的交流和信息的傳播。據此可知,單純的天氣預報信息在表達形式上并不符合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標準,不屬于作品的范圍。
再讓我們從第三個方面進行一下分析。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了幾類不受其保護的形式:(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歷法、通用表格和公式。爭議一認為天氣預報信息屬于行政性質的文件,而爭議三則認為屬于“時事新聞”。首先,對于什么是“文件”這一點,不知道爭議人是否考慮過。作為行政性質的文件,應當符合政府有關行政文件的一系列規則要求,比如發文機關、類別、事項、對象等等。氣象信息符合嗎?雖然氣象部門根據《氣象法》的授權行使一定的行政職權,如對氣象資料的收集、分析、發布、對氣象設備的保護、對不法行為的制裁等,⑶但并不代表也無法表明天氣預報信息本身屬于行政性質的文件。其次,何為“時事新聞”?時事新聞是指已客觀存在的事物、事件等,而天氣預報信息僅僅是對將來天氣情況的預測。預測雖然力求準確,但本身并不等同于客觀事實。天氣情況究竟如何尚待事實的發生,否則還要預測嗎?因此其不屬于著作權法第5條明文排除的類型。
那么是否像爭議一所言,屬于著作權法第3條第(九)項這一彈性條款所包括的范圍呢?這一項是這么寫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對于這一條文必須注意兩點,第一,這種作品應當是除第3條所明確列出的八種形式之外的新的作品形式。如果認為天氣預報信息屬于此項規定的話,那么它是一種什么新的作品形式呢?如果仍然認為是文字作品或其他第3條規定的作品形式的話,那就可以直接劃歸該類保護,從而也就不需要搬出第(九)項來保護了。第二,這種作品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針對這一新作品形式作出明確、清晰的規定,則誰也無權將自己的個人意志強加給法律、行政法規。研讀《氣象法》后的結論是,此法并沒有這樣規定。
那么,為什么爭議四中的觀點會認為,天氣預報信息屬于第(九)項的范圍呢?他的依據何在?有兩個,一個是《氣象法》第22條,另一個是第25條。第22條實際上是法律對氣象部門的一種授權,既是氣象部門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義務。第25條是對有償利用天氣預報信息的一種法定限制,即必須交付一定的費用給氣象部門。其目的寫的非常明確,是用于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而不是天氣預報信息的“著作權使用費”。爭議四中觀點將氣象部門的法定職責與其后特定情況下收取一定費用的行為結合后,得出“實際上從側面肯定了天氣預報著作權保護”以及提取的部分收益“實質上可視為一種著作權使用費”的結論,具有較強的主觀猜測性,缺乏根據。既沒有明確說明這種側面肯定的確實法律依據,也沒有說明是什么類型的著作權使用費,僅是用“實際上、實質上、可視為”等主觀推測性極強的模糊性詞語來論證,難以證明觀點的合理性。
三、本文觀點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天氣預報信息既不屬于作品,也不屬于行政性文件和時事新聞。它的性質就是信息,是由專門法律和法規所明文規定的,由特定部門制作和統一發布的有用信息。社會上的信息種類繁多,簡單地進行非此即彼的判斷并不恰當,也不應當將某些信息對號入座。信息就是信息,它有自己的存在樣式和保護方式。
對于天氣預報信息而言,它受《氣象法》、《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范。根據《氣象法》第3條的規定,“氣象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礎性公益事業,氣象工作應當把公益性氣象服務放在首位,…氣象臺站在確保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氣象有償服務。”從該條可以看出,天氣預報信息主要是公益性的,但在部分情況下也可以提供有償服務。但是,在提供有償服務時,必須“依法”開展。依什么法呢?根據《氣象法》第42條的規定,應當依據國務院制定的專門管理辦法開展。當前是《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而不是《著作權法》。根據《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和第21條第(4)項的規定:“(氣象部門)為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性活動提供所需的氣象資料,除收取資料復制和交付成本費外,可以補償性收取資料加工費。”“資料加工處理費,指對收集的氣象資料進行處理和歸檔所需的人員工時、設備損耗、能源消耗管理費用�!边@里將《氣象法》第25條中提到的“部分收益”所用于補償的內容種類進行了詳細說明。從中可以看出,這種費用主要是補償性的技術管理費用或者說是法定的信息成本費用,與著作權使用費是完全不同的。這種費用只有在接受信息方作有償使用時才可收取,因此,本身不會妨礙信息的傳播。這種收費權是氣象部門專有的權力,對于不付費的使用人,其可依據《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進行行政處罰。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