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8-27) / 已閱22098次
的,有的法院一個業務庭僅僅剛好能組成一個合議庭,如何分離?至于第二種意見,在
業務庭外再設立一個庭前調解機構,在現有的司法資源,無法實現,即使能勉強建立,
效率也會大大被抵沖怠盡,因此說也是不可取的。 在這樣兩難的情況下,根據立案庭
2003年新界定的職責,在庭前準備工作開展過程中只要介入庭前調解工作這一項特殊
的工作內容,庭前調解工作就能得借勢得到充分實現,也就能真正以最小的司法資源
實現調審相對分離這一新的調解原則,也就能在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時真正實現自愿、
合法原則。
3、實現調審相對分離是庭前調解司法活動的又一個價值追求
庭前調解是特定時期的造就一種新機制,其最終實現不僅僅是傳統的調解方式所實現的
化解矛盾,解決糾紛之功能,她還含射著調解程序的正當性,因為有了從審判程序相對
分離出來的庭前調解,也才能為調審相對分離的調解模式尋找到了生存的空間和土壤。
因此,我們可以認為調審相對分離和與審判程序相對分離的庭前調解是具有辨證的法律
關系,她們相互承接,相互促進,缺一不可。如果說庭前調解更具有讓人倍感光芒的,
那就是她最終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實現了更能體現當事人合意原則的調審相對分離這一終
極的目的追求。
從審判程序相對分離出來的庭前調解無論她面臨著怎樣的評價,但隨著法院對案件
流程管理改革的深入,隨著程序性工作逐漸從審判工作剝離,隨著審判管理工作的細化
和效率要求越來越高,她將與調審相對分離之優點一起顯現出巨大的優越性和生命力。
(福建省漳平法院葉文炳
聯系電話:0597-7523964)
附作者簡介:葉文炳,男,89年畢業于南京建工學院,后又獲得法律本科學歷,現
任審判委員會委員。曾多篇論文在福建省法學會上交流和發表,在《閩西法官論壇》上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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