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陶鑫良 ]——(2012-1-5) / 已閱22508次
(一)不具可復制性的漢字印刷字體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從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現有作品分類來看,漢字字體包括印刷字體之單字應納人美術作品范疇。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19]眾所周知,美術作品的首要功能是“審美意義”,而不是傳情達意(傳情達意是文字作品的首要功能)。具備獨創性的漢字印刷字體單字作為美術作品,被保護的不是其傳情達意的文字涵義而是其作為藝術作品的字型或稱字形,其相應的首要功能就是審美意義,在于“表形不表意,是畫不是文”。
漢字字體包括印刷字體本身是抽象的和無形的,必須依附在有形的單字及其字庫上才能顯示和表達;而且并非所有漢字字體或者漢字印刷字體都有獨創性,其中有一部分漢字字體包括印刷字體可能達到獨創性高度。然而,無論是否具備獨創性的漢字字體包括漢字印刷字體,其本身僅僅作為一種抽象和無形的表達特性或風格特征,必須具體落實到單字上才能顯示和展現,所以漢字字體包括印刷字體本身沒有可復制性,因而其不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具獨創性的漢字印刷字體單字屬于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同時具備獨創性與可復制性而且沒有超過法定著作權保護期限的漢字字體包括印刷字體之單字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必須強調的是,不是所有的漢字印刷字體都具有獨創性,而且在具有獨創性的漢字印刷字體中也不是所有的單字都具有獨創性,只是那些具有獨創性并且沒有超過法定著作權保護期限的漢字字體之單字才是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但因為漢字各單字之間字形繁簡八筆畫多少的不同,同一漢字印刷字體之具獨創性的字形風格與字形特征也并不是都能在每一個單字字形上充分體現和展現,其中筆畫較多的單字往往能充分體現該印刷字體的特定風格,容易具備獨創性并因此構成美術作品,其中筆畫較少的單字卻常常不足以體現該印刷字體的特定風格,可能不具備獨創性從而不構成美術作品。例如在方正公司創新的倩體字庫中,“飄柔”兩個倩體單字因其字型較為復雜已充分體現了漢字倩體印刷字體的獨創性,依法屬于美術作品,而如“一”、“二”這兩個倩體單字,因其字型簡單難以達到獨創性門檻,從而不屬于美術作品。
筆者認為,可以將我國現在使用的漢字印刷字體及其單字分成四類:第一類是早已超過了法定著作權保護期的字體,例如黑體、楷體、宋體、仿宋體等,這些漢字印刷字體之單字現在都已不享有著作權財產權利;第二類是在上述黑體、楷體、宋體、仿宋體等基礎上改進但其改進程度未達到獨創性高度的字體,這些漢字印刷字體之單字現在也不享有著作權財產權利;第三類是在上述黑體、楷體、宋體、仿宋體等基礎上改進但其改進程度達到了獨創性高度的字體,其單字如果仍然在法定著作權保護期內,則享有著作權財產權利;第四類主要是基于創新并達到了獨創性高度的新類型字體,例如前述方正訴寶潔“飄柔”著作權訴訟案涉及的“倩體”漢字印刷字體,此外還有徐靜蕾手創的“靜蕾體”,以及前述“啟功體”、“舒同體”等。這些漢字印刷字體之單字如果仍然在法定著作權保護期內,則其著作權之財產權利依法受保護。據統計,在人們商業使用或者非商業使用的漢字印刷字體及其單字中,至少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屬于上述第一、二類已經過了法定著作權保護期的黑體、楷體、宋體、仿宋體等單字。有人一再強調如果一旦認可“可版權的”漢字字體單字享有著作財產權,就會出現“字字要付錢,人人得繳費”的壟斷漢字的形勢,就會造成“中國人沒有免費的計算機字體可用”的局面。[20]其實這完全屬于一種誤解,因為使用者對漢字印刷字體的使用完全可以進行自主選擇,即其可以自主選擇使用須支付著作權使用費的第三、四類漢字印刷字體,也可以選擇使用無須繳費的第一、二類漢字印刷字體。正如同在機場候機,既可以選擇在不用付費的候機大廳里候機,也可以選擇進人須付費的貴賓休息室候機,其均屬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悉聽尊便。所以那種“字字要付錢,人人得繳費”的局面決不會出現。
(三)不具獨創性的漢字印刷字體字庫不屬于美術作品[21]
漢字印刷字體字庫是遵循國家標準或者其他標準,按照其排列規則、數量規則所進行的規模化的簡單集合。如果根據現行GB2312-80國家標準,每個漢字印刷字體字庫的基本漢字不少于6763個單字并按序排列。無論是過去的傳統的物理性的漢字印刷字體活字字庫,還是現在計算機軟件支持的數字化的漢字印刷字體軟件字庫,萬變不離其宗,究其實質都還是同樣的漢字印刷字體之單字的簡單集合;其中部分單字可能具有獨創性。但即使是單字具有獨創性的漢字印刷字體字庫,也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一方面,數以千計之漢字單字組合的漢字印刷字體字庫難以認定為單一的美術作品。另一方面,漢字印刷字體字庫無法作為法律保護的匯編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有關“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之規定,匯編作品的獨創性只能體現在“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的獨創性方面。但是在我國,漢字印刷字體字庫“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是有國家標準的,而且這些國家標準都是非常簡單的,沒有也不能對其內容和編排進行任意選擇和任何取舍,也無法進行相應創作和創新。所以,在“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上沒有獨創性的漢字印刷字體字庫,不能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匯編美術作品。
注釋:
[1]百度百科“字體”詞條,http://baike. baidu. com/view/285104. htm, 2011年6月8日訪問。
[2]百度百科“印刷字體”詞條,http://baike. baidu. mm/view/297639. htm.2011年6月8日訪問。
[3]參見陳際:《計算機字庫產業的發展和保護》,《電子知識產權》2011年第4期。
[4]參見日本東京地判1985年10月30日判決。
[5]參見日本最高法院2002年9月7日判決。
[6]同上注。
[7]參見蕭雄淋:《電腦字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http://blog.ylib. com/nsgrotius/Archives /2009/12/28/13176
,2011年6月10日訪問。
[8]參見德國1986年《字體法》。
[9]參見英國1988年《版權、工業設計和專利法》(The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簡稱CDPA) 。
[10] See Matthias M. Edrich, Typeface Protection:An Overview of Contemporary Laws Protecting the Works of Typeface and Font De-signers,http:// www. edrich. us/files/ own/Is-Typeface-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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