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士平 ]——(2003-10-10) / 已閱42547次
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
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前款1、3、4、5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68條)
原告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被告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69條)。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70條)。
(作者單位: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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