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秀永 ]——(2012-7-27) / 已閱4877次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不時遇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土地實際經營人不一致,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土地實際經營人返還承包地并支付已經獲得的糧食直補的情況。對于土地的實際經營人將其耕種的土地返還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基本沒有爭議;對于土地的實際經營人應否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支付已經獲得的糧食直補,卻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土地的實際經營人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支付已經獲得的糧食直補。理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糧食直補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一項收益權利,該項權利應當歸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第二種觀點認為,土地的實際經營人不應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支付已經獲得的糧食直補,應當依法駁回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該項訴訟請求。理由是,糧食直補是實際種糧農戶享有的一項專屬權利,其他非種糧農戶均不得享有該項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雖然對其承包的土地享有經營權,但其并非真正的種糧農戶,沒有資格享有糧食直補。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承包地的收益并不包括糧食直補。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也同樣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物權法》雖然均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承包的土地享有收益的權利,但這里所指的收益并不包括糧食直補在內。承包地的收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益及承包地被征收、占用獲得的補償兩個部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為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包括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承包地被征收、占用獲得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益及承包地被征收、占用獲得的補償,依法應當歸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截留、扣繳。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發現,承包的收益中沒有糧食直補這項權利。
2.糧食直補是實際種糧農戶享有的一項專屬權利。糧食直補,是對實際種糧農戶的直接經濟補貼。國務院于2004年5月23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明確指出:從2004年起,全面實行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直接補貼的標準,按照能夠補償糧食生產成本并使種糧農民獲得適當收益,有利于調動農民的種糧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的原則確定;直接補貼的對象是主產區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辦法可以按農業計稅面積補貼,可以按計稅常產補貼,可以按糧食種植面積補貼,可以同種糧農民出售的商品糧數量掛鉤;直接補貼資金要真正補到種糧農戶,確實起到促進糧食生產和增加種糧農民收入的作用,保證種糧農民得到實惠。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糧食直補是實際種糧農戶享有的一項專屬權利,其補貼對象是實際種糧農民。
3.糧食直補不同于退耕還林補貼。國務院于2002年12月14日公布的《退耕還林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該條例將退耕還林補貼的享有主體確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補貼項目規定為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三個方面。由此可見,糧食直補的享有主體、補貼項目不同于退耕還林補貼。另外,糧食直補的發放客體也不同于退耕還林補貼的發放客體。糧食直補的發放客體是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的耕地和生產條件較好、實際糧食產量超過國家退耕還林補助糧食標準且不會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退耕還林補貼的發放客體是水土流失嚴重,沙化、鹽堿化、石漠化嚴重,生態地位重要、糧食產量低而且不穩定的耕地。因此,在確定糧食直補的享有主體時,不能參照《退耕還林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將糧食直補提供給沒有實際種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需要說明的是,在退耕還林實踐中,存在不少土地實際經營人參與種苗造林而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未參與種苗造林的情況。如果將種苗造林補助費提供給沒有參與種苗造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這顯然對參與種苗造林的土地實際經營人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糧食直補的性質近似于種苗造林補助費,兩者的享有主體應當均是土地的實際經營人,而非沒有經營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只有這樣,才能調動種糧農民和種苗造林農戶的積極性,有利于促進糧食生產和生態建設的發展。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雖然對其承包的土地享有經營權,但其并非真正的種糧農戶,沒有資格享有糧食直補;糧食直補不同于退耕還林補貼,該補貼是實際種糧農戶享有的一項專屬權利,其他非種糧農戶均不得享有該項權利。
(作者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后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