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慧娟 ]——(2012-11-23) / 已閱8194次
摘要:構建科學的審判管理機制,并充分發揮機制的作用是審判管理工作的核心內容,但實踐中要做到并非易事,有的個別法院甚至認為審判管理增加負擔,對此最高法院還專門澄清錯誤認識。本文結合本院的實際工作經驗,就制約審判管理機制作用發揮的幾個實務問題進行探討:1、構建審判管理機制的出發點是效果而不是機制本身,因此管理機制“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2、審判管理機制必須科學、合理、可行,科學性決定審判管理最終的效果和方向,要“量體定做”才能合理可行,且盡量簡單、易操作。3、構建審判管理機制的步驟:對現狀調研,明確施力點;確立目標,明朗動力源;發揚民主,激發集體責任感;不斷總結,進一步完善。4、實施機制要做到“方向堅定、方法柔軟”。一方面態度要堅定,措施要有力,并嚴密評查監督。另一方面要充分激發干警積極的感受和情緒,尋找破除習性的壓力和動力,變被動執行為積極貫徹。
關鍵詞:審判管理機制
案件數量日益增多,各種矛盾糾紛復雜多變,是當前法院審判工作面臨的普遍問題,而另一方面,審判力量不足、人民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期待和要求越來越高。因此,建立科學合理的審判管理機制并有效地推行,是解決當前法院案多人少、審判質效要求高等諸多問題的當務之急。但實施前如何構建科學、合理、可行的審判管理機制?實施中如何將機制推行到位?實施后是否能產生預期的機制效果?這每一步都直接決定了審判管理工作最終的成效。為此,結合本院的實際工作經驗,就影響審判管理機制效果的幾個關鍵問題作以下探討。
一、審判管理機制“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
各法院建立審判管理機制的目的是為了提升本院的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從而使審判工作產生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有時我們精心設計,并借鑒先進法院的成功經驗,構建出完備而嚴密的審判管理機制,實施后卻并不一定會產生相應的效果。為何如此完善的審判管理機制卻沒有產生預期的效果?問題出在哪里?這就是我們首先要明確的問題,即構建審判管理機制的出發點是效果而不是機制本身。
我們構建一套機制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能有效地解決問題,所構建的機制只是我們解決問題的工具,而不是我們的目的。因此,在當前全國法院嚴格審判管理工作的形勢下,要清醒地認識到,建立審判管理機制是為了實現最終的管理效果,而不是把建立完善的審判管理機制本身作為最終的工作目標。如果我們以制定出完美而嚴謹的審判管理制度為出發點,可能所構建的機制很完善,也很有道理,但卻不一定能產生很好的實際效果。而如果是以要獲得的效果為出發點去設計審判管理機制,即使所構建的制度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卻最終會有實際的效果。例如我院在審判管理工作中要獲得“案結事了”的效果,在機制構建上就規定了立案、審理、執行三個階段的目標和任務。立案階段:充分發揮訴前調解功能,盡力將一些情況較復雜,易產生不穩定因素的棘手糾紛化解在立案前。審理階段:法官不能簡單地一判了之,而要盡力化解糾紛。我院對主審法官設置了一個考核指標,要求所審結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數量不能超過20%,力爭做到在審理階段就案結事了。執行階段:全面收集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財產線索,要求窮盡所有執行調查手段和執行方法,執結率不得低于70%。我院建院三年來的工作效果:至今全院無一起上訪案件,全院案件調撤率75%以上,審理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低于25%,案件執結率75%以上,實踐充分證明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
如同鄧小平同志所講的“發展就是硬道理”,審判管理 “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只要有實際的效果即使機制構建得暫時還不完善那也是一項有效的機制,而機制構建得再完美如果不能產生實際效果那不過只是紙上談兵。當然,隨著審判管理機制漸行深入地推行和不斷地健全,最終能發展為即有效果又很完善的機制。
二、審判管理機制必須具備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
審判管理機制的構建工作是審判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其重要性眾所周知,因此,大多法院都會盡其所能地制定盡量完善的審判管理制度。審判管理機制的構建,必須具備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否則審判管理工作抓不到重點,無的放矢,沒有效果。
科學性是機制設計時要考慮的核心要求。機制的科學性決定其最終的效果和發展方向。所設計的審判管理機制只有具備科學性,才能通過運行顯現各種預期效果,產生良好的管理效益,才能達到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和效率,實現審判管理和決策的科學化等目的。
設計機制時還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是合理可行。機制再科學,制度再規范,必須合理并能在實踐中推行,否則,只能是停留在紙上。設計機制時應“量體定做”,要以本院實際情況為基礎,根據本院的管理理念和本院干警的素質狀況來設計可行性的機制。可以借鑒學習兄弟法院的先進經驗,但不能照搬照抄。實踐中,經常有這樣的情況,在兄弟單位運行效果很好的機制,將其放到本院來推行,卻未必有預期的效果,有的甚至無法推行,這就是因為不一定完全符合本院的實際。例如,在推行案件流程管理過程中,到底是實行“大立案”機制,還是“小立案”機制,到底是電腦自動分案,還是傳統人工分案,等等,沒有統一的標準和模式,具體如何設計完全可根據本院具體情況來定,怎么可行,怎么可以盡快見效就怎么做。也可分步進行,“大立案”機制條件不成熟就先推行“小立案”機制,電腦自動分案條件不成熟就先還是傳統人工分案模式,關鍵是要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切實可行。例如我院因新成立不久,人員素質較好,但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根據這一實際,就一步到位高標準要求設計機制,全面推行“大立案”審判管理機制,對案件流程實行全面信息化管理、電腦自動分案、檔案數字化管理等。但有些傳統老法院,案件多、人員素質不整齊、歷史包袱大,因此要循序漸進,如果一開始就高標準設計審判管理機制,就難以順利推行。
此外,機制可行的還有一個要求是盡量簡單、易操作,能簡化的環節要簡化,能優化的環節要優化。因此,設計審判管理機制時要充分圍繞為法院審判管理服務的宗旨,根植于本院實際情況的土壤,使之成為法官工作的利器,法院管理者的幫手,否則,機制設計得再完美,若不易操作,作為施行機制主體的法院干警和管理者,也會難以適應,審判管理的目標也就最終會落空。
三、如何構建科學、合理、可行而有效的審判管理機制?
第一步,對審判工作現狀進行調查,明確施力點。
猶如建造房屋,首先要勘察地形、了解地基,才能開始設計再進行施工。構建審判管理機制首先要了解本院審判工作情況的現狀,這便是法院審判審理管理工作的地基,是審判管理工作的施力點。要對本院現階段審判人力資源、審判質效、審判管理模式、審判公信力、及本院干警的工作情緒狀態等情況進行詳細調查。其中審判人力資源包括:現有審判人員的人數、學歷背景、專業能力、職業道德等;審判工作的質效包括:每月收結案情況、人均月結案情況、案件審理周期、案件質量、調撤率等;審判管理模式包括:案件流程管理情況、審判監督機制等;審判公信力包括:群眾對審判工作的認可度、服判息訴率、案結事了率、信訪情況等;干警的工作情緒狀態包括:對現有審判管理情況的滿意度、對工作的投入度、責任感等。
第二步,確立本院審判管理的目標,明朗動力源。
以現狀為施力點確立本院審判管理工作的目標。在設定目標時可采取分層分階段的方法,以總目標與子目標相結合,長遠目標與近期任務相結合科學建構審判管理機制。先確定本院審判管理工作的總體目標,總目標的設立要高遠,再將這一總目標分解為審判人力資源、審判質效、審判管理模式、審判公信力、及本院干警的工作情緒狀態等若干項子目標。對總目標和每一項子目標都要作近期規劃和長期規劃。近期規劃以周安排、月計劃、季講評、半年總結、年終考評的工作制度貫徹,通過無數個近期工作目標的累加,成就總目標的實現。這些總目標與子目標,長遠目標與近期目標共同組成了審判管理的目標系統,這個目標系統就是法院審判管理工作前進的動力源,全院上下圍繞著目標系統不斷超越,不斷前進。
第三步,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激發集體責任感。
在機制的構建過程中,充分發揚民主。一方面,“民主”可以整合全院人員的集體智慧,集思廣益,從而構建出科學而又嚴謹的審判管理機制。另一方面,干警在參與構建的過程中,能產生強烈的集體責任感并形成合力,從而使審判管理工作產生整合效益,同時也能大大提升干警執行機制的自覺性。例如我院在構建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時,就充分體現了集體參與的優勢,最終建立了全方位、立體式的質量監督機制:一是以立案庭為主,建立案件審判效率管理機制,由立案庭對案件審判流程和審限進行監督;二是以審判執行部門為主,建立案件效率保證和質量自查機制,對本部門的案件質量進行自查自糾;三是以審監庭為主,建立案件質量全程監督機制,對立案流程管理效率、案件審判質量和執行效率及效果進行全程動態監督;四是以政工、紀檢監察部門為主,完善干警崗位責任目標考核與獎懲機制。四項機制把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貫穿案件的全部流程,實現了案件質量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同步動態監督格局。
第四步,運行中不斷收集意見,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機制。
審判管理機制構建完成后,是否科學、合理、可行和有效,只有在工作實踐中才能檢驗。首先我們要有清醒的認識,再理想的機制,在起初實施過程中,都會出現一些情況,尤其是改革較大的機制。有了這點認識我們就能理性對待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對出現的問題我們要積極對待,仔細分析原因,尋找解決辦法。一般來說不外乎就是這幾種情況:施力點定位不準確,脫離了本院實際;機制設計不夠科學、合理;機制不具備操作性;目標定位不合理等。不斷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不斷地完善審判管理機制。其次,我們要注意到干警對實施機制的態度和情緒,收集大家的意見和建議。機制最終要落實到每一位干警去實施,對干警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合理的充分接受,不合理的充分溝通。再次,我們要不斷地校驗效果,在實施中不斷檢驗是否產生了預期的效果,是否能實現確定的目標,如果發生了偏離要及時修正、調整機制,這樣不斷完善使機制越來越有效。
四、實施審判管理機制要“方向堅定、方法柔軟”
我們通常認為機制構建好了就緊接著實施,似乎這是一體的,不用特別去考慮實施的問題。而只有當實際實施時,才發現推行中會出現困難,甚至出現不得不終止推行的情況。再好的機制若不能實施到位,同樣不能產生預期的效果。因此,審判管理機制的構建是前提,而實施是關鍵,兩者相輔相成,不能偏頗。機制的實施必須“方向堅定、方法柔軟”,既要保證機制嚴格推行到位,又要注意方式方法讓大家能接受,不產生抗拒心理,讓大家變被動實施為主動貫徹,這樣不僅可使機制推行產生預期效果,而且推行起來會輕松。
(一)方向要堅定
構建審判管理機制要經過充分調研論證,一旦確定了,則要堅決執行,這一點是不能動搖的,這就是“方向要堅定”。可通過以下一些措施來保證方向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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