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艷鋒 ]——(2012-12-11) / 已閱6382次
一、簡要案情
1999年5月23日,公安機關對涉嫌盜竊的被告人謝某、吳某立案偵查后,又查證犯罪嫌疑人高某曾于1998年12月22日和農歷11月份的一天夜里,伙同謝某、吳某等人到寶豐縣張八橋村、郭嶺村兩戶村民家中盜竊耕牛兩頭。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2500元。
2000年4月18日檢察機關將該案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0年5月29日分別判處被告人謝某、吳某有期徒刑。判決書中亦認定高某參與犯罪并在逃。2012年2月26日,公安機關將長期外逃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抓獲歸案,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二、分歧意見
本案存在分歧的焦點是犯罪嫌疑人高某的行為是否在追訴期限內,是否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此,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高某的行為已超過追訴期限,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是,公安機關1999年5月23日的立案僅是針對謝某、吳某的盜竊行為,而不涉及高某的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高某從案發到2012年2月26日被抓獲,期間沒有任何法律文書顯示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按照刑法關于時效及盜竊罪的相關規定,高某的犯罪行為法定最高刑為三年,經過五年不再追訴�,F該案已經過十三年,不應再追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高某事實上已被立案,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是,公安機關1999年5月23日對被告人謝某、吳某立案偵查后,同時查證了謝某、吳某伙同高某實施犯罪的行為,雖然沒有法律文書顯示公安機關對高某涉嫌犯罪的事實進行立案偵查,但公安機關對謝某、吳某伙同高某共同盜竊行為的查證,在事實上已經說明對高某的犯罪行為給予了立案。因此,高某的犯罪行為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根據刑法關于盜竊罪和追訴時效的相關規定,高某的盜竊罪應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內判處,如果不存在時效延長、中斷問題,經過5年便不再追訴。本案不存在前罪追訴期限內又犯新罪導致時效中斷的情形,判斷高某的行為是否在追訴期限內,關鍵看是否符合刑法第88條規定的追訴時效延長情形。
關于追訴時效的延長及不受追訴限制,我國刑法第88條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本案不存在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的情形,高某的行為是否符合追訴時效的延長情形,主要看其是否屬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即是否同時滿足“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法院受理后”與“逃避偵查或者審判”這兩個條件。因高某存在實質的逃避偵查行為,判斷是否過追訴期限,關鍵是看偵查機關是否對其犯罪進行立案偵查。
對于“立案偵查”,是指“立案或偵查”還是“立案并偵查”,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有認為是“立案或偵查”的,也有認為是“立案并偵查”的,筆者認為應當指“立案并偵查”。首先,從法律的規定來看,既然法條沒有采用“立案、偵查”的方式,那么“立案偵查”理解為“立案并偵查”是符合法律文本含義的。其次,從追訴時效的設立來看,其目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督促司法機關及時對案件進行偵查,收集、完善相關證據,保障案件能夠順利得到訴訟;二是防止對一些罪惡不是十分嚴重的犯罪人無限期追訴,“消除公民對自己命運的憂慮”,保障犯罪人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如果“立案偵查”是指“立案或偵查”,那么完全可能存在偵查機立案后不管不問,導致案件無限期不能結案的情形。如此,追訴時效的目的就可能難以實現。此外,立案偵查“后”應當理解為偵查“開始后”,而不能理解為偵查“終結后”,否則刑事訴訟法1996年修訂時將之前的“采取強制措施”改為“立案偵查”就沒有任何意義。
因此,偵查機關立案后,未采取任何偵查手段、強制措施,導致案件過追訴時效的,不能以“時效的延長”為理由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當然,立案偵查是一種司法行為,必須由相應的司法程序、司法文書組成,需要相應的證據材料做支撐,如制作立案報告書、采取強制措施、上網追捕等。否則,應當視為沒有立案偵查。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經常遇到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存在漏罪、漏犯的情形。因深挖漏罪、漏犯是偵查機關的義務,也是對偵查行為的必然要求,對漏罪、漏犯原則上不應當也沒有必要“另行立案”。如果對犯罪包括漏罪的偵查涉及到了漏犯,就應當認為已對漏犯進行立案偵查。否則,容易導致追訴時效延長的擴大化,從而使遺漏的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
具體到本案,雖然沒有任何法律文書顯示之前公安機關對高某進行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但對謝某、吳某伙同其盜竊耕牛進行偵查、起訴并判決的事實,已經說明高某的犯罪事實已經被立案偵查,司法機關并未放棄對高某犯罪行為的追訴。因高某同時存在實質“逃避偵查行為”,高某的行為未過追訴期限,屬于追訴時效延長,不受追訴期限限制,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