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建軍 ]——(2013-3-4) / 已閱9932次
一、案情要點提示
2010年2月1日前XX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作出的XX市殘就處字()第x號行政處理決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規定、《殘疾人保障條例》有關規定、《XX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第145號令)有關規定。現因《XX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第145號令)于2010年2月1日廢止,從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是《XX省殘疾人就業規定》(省政府第334號令)。《XX省殘疾人就業規定》對殘疾人就業就業保障金征收主體、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不繳納就業保障金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主體等均作了新規定。現涉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特別是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稅務機關執法主體分工問題。
1、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省政府第145號令施行以后,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發生在省政府第145號令施行以前,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規定、《殘疾人保障條例》有關規定、省政府第145號令等),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規定、《殘疾人保障條例》有關規定、省政府第334號令)等。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二)適用新法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的;(三)按照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的。
2、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省政府第145號令施行以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也發生在省政府第145號令施行以前,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均適用舊法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規定、《殘疾人保障條例》有關規定、省政府第145號令等)。
3、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省政府第145號令施行以后,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發生在省政府第145號令施行以后,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均適用新法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規定、《殘疾人保障條例》有關規定、省政府第334號令等)。
二、法律適用有關規定
(一)關于法律規范沖突的適用規則
調整同一對象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因規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產生沖突的,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后法優于前法以及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等法律適用規則,判斷和選擇所應適用的法律規范。沖突規范所涉及的事項比較重大、有關機關對是否存在沖突有不同意見、應當優先適用的法律規范的合法有效性尚有疑問或者按照法律適用規則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依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逐級送請有權機關裁決。
1、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斷和適用
下位法的規定不符合上位法的,原則上應當適用上位法。當前許多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適用上位法。在這種情況下,為維護法制統一,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對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進行判斷。經判斷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依據上位法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從審判實踐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見情形有:下位法縮小上位法規定的權利主體范圍,或者違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擴大上位法規定的權利主體范圍;下位法限制或者剝奪上位法規定的權利,或者違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擴大上位法規定的權利范圍;下位法擴大行政主體或其職權范圍;下位法延長上位法規定的履行法定職責期限;下位法以參照、準用等方式擴大或者限縮上位法規定的義務或者義務主體的范圍、性質或者條件;下位法增設或者限縮違反上位法規定的適用條件;下位法擴大或者限縮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下位法改變上位法已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性質;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規定的強制措施的適用范圍、種類和方式,以及增設或者限縮其適用條件;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文件設定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或者增設違反上位法的行政許可條件;其他相抵觸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修改后,其實施性規定未被明文廢止的,人民法院在適用時應當區分下列情形:實施性規定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不予適用;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修改,相應的實施性規定喪失依據而不能單獨施行的,不予適用;實施性規定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不相抵觸的,可以適用。
2、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適用關系
同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內的不同條文對相同事項有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法律之間、行政法規之間或者地方性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按照下列情形適用:新的一般規定允許舊的特別規定繼續適用的,適用舊的特別規定;新的一般規定廢止舊的特別規定的,適用新的一般規定。不能確定新的一般規定是否允許舊的規定繼續適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屬于法律的,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屬于行政法規的,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裁決;屬于地方性法規的,由高級人民法院送請制定機關裁決。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沖突的選擇適用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適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性規定的,其規定優先適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對于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事項,或者對于中央宏觀調控的事項、需要全國統一的市場活動規則及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等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3)地方性法規根 法律之間、行政法規之間或者地方性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四)規章沖突的選擇適用
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相同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適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性規定的,其規定優先適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對于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事項,或者對屬于中央宏觀調控的事項、需要全國統一的市場活動規則及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等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3)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應當優先適用;(4)地方政府規章對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5)能夠直接適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裁決。
國務院部門之間制定的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選擇適用:(1)適用與上位法不相抵觸的部門規章規定;(2)與上位法均不抵觸的,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規定;(3)兩個以上的國務院部門就涉及其職權范圍的事項聯合制定的規章規定,優先于其中一個部門單獨作出的規定;(4)能夠選擇適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裁決。
(二)關于新舊法律規范的適用規則
根據行政審判中的普遍認識和做法,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2)適用新法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的;(3)按照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的。
(三)關于法律規范具體應用解釋問題
在裁判案件中解釋法律規范,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對于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語義進行解釋;有專業上的特殊涵義的,該涵義優先;語義不清楚或者有歧義的,可以根據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則等確定其涵義。
法律規范在列舉其適用的典型事項后,又以“等”、“其他”等詞語進行表述的,屬于不完全列舉的例示性規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語表示的事項,均為明文列舉的事項以外的事項,且其所概括的情形應為與列舉事項類似的事項。
三、結語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應當妥善處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既要嚴格適用法律規定和維護法律規定的嚴肅性,確保法律適用的確定性、統一性和連續性,又要注意與時俱進,注意辦案的社會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適用法律條文,在法律適用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編寫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向建軍 2013年1月10日
聯系電話:6736940 1897200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