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湯偉 ]——(2013-3-27) / 已閱9867次
(三)整合各方力量,確保不動產異地交付
執行法院應當堅決依靠當地黨委、政法委的支持以及法院的配合,整合各方資源,努力解決異地交付這一難題。同級黨委在收到執行法院提交的請示報告后,應及時與不動產所在地的黨政機關展開對口銜接,并由其指令當地相關部門調配人手,協助執行法院強制清場并移交不動產。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異地執行時,當地法院應當積極配合執行法院,并保證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
(四)改進工作方法,加大制裁力度
執行法院要慎用“軟查封”措施。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時,執行法院應當要求被執行人搬出、騰空。若將查封不動產交被執行人保管或使用,則應明示被執行人不得擅自出租、轉讓、抵債或允許他人使用,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在強制移交不動產之前,執行法院應當制定詳細全面的執行預案以及風險評估報告,積極征求各協助部門意見,及時上報黨委、政法委審查批準。在實施過程中堅持“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先易后難、依法處置”的原則,加強穩控措施,注重細節方式,避免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和極端事件。對于查封后擅自處分、移轉不動產的被執行人,經主動勸告仍拒絕搬出的承租人、占有人,以及暴力阻撓強制搬遷或交付的案外人,執行法院應當依法采取罰款或者拘留措施;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還應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于權益亦受侵害的善意承租人、占有人,執行法院應當加強法律宣講,解答相關疑惑,引導其另行起訴被執行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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