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碧華 ]——(2004-10-18) / 已閱28932次
五、借鑒他山之石,加強協助執行
強制執行工作中以權壓法,暴力抗法,紅頭文件違法,被執行人戲法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為維護法律權威,必須加強協助執行。
1、借鑒日本執行官制度,聘請執行協助員。日本執行官制度由執達吏制度改革而來。根據執達吏制度,執達吏由政府任命,辦公室與地方法院分離,是不同于法院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執行機關。執達吏的報酬靠擁金制(即來源于執行案件的手續費)。在一定轄區里有多處執行機構,并配有眾多執達吏,判決債權人可直接將收債事件委托給一個特定的執達吏,執達吏為提高執行效率,可自請強悍人物介入執行程序。在一定區域內,執達吏間形成了一種相互競爭的氛圍。當前我國現實中形成了“官了”、“私了”兩種解決途徑,聘請黑社會分子幫助討債仍有一定市場。
我們現在的經濟狀況與日本執達吏制度時期相當。可借鑒執達吏制度與執行官制度的優點,建立聘請執行協助員制度。允許各執行機構在其管轄區域內,經法院與政府考核,聘請一定所需數量執行協助員,協助執行工作。可按區域分成若干組,每組由執行庭正式執行員任組長,執行協助員工資在收取的執行費中支付。申請執行人可自由選擇各執行組強制執行,讓各執行組之間形成強烈的競爭氛圍。各執行組的執行情況要實行年終考核,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2、借鑒法國執行令制度,加強協助執行的權威性。按照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當法院的判決書加蓋了執行令,即屬于有強制執行力的判決。執行令是國家元首向公共力量發出的執行命令或者協助執行的命令。它顯示出國家司法的權威性,對提高執行效率,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人認為,我國當前執行中最為薄弱的環節,就是缺乏這種公共力量的協助,公安機關不能插手債務糾紛,并不意味著公安人員不能協助執行。因此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可借鑒法國的成功經驗,從協助執行上下功夫,建議如下:①法院可代表國家發布強制執行令,命令全國執行員、執行協助員、公檢法部門、有協助義務的企事業單位、國家黨政機關在受到執行合法請求時要給予有力的支持。②在得到執行員合法請求而拒絕協助執行的單位,分情節輕重對被請求單位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及直接相關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③負有執行義務的單位因拒絕協助執行,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執行難是社會轉型期所暴露出來的司法現象。這是一個可以理解的歷史過程。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好轉,司法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執行難的問題將最終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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