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貴信 ]——(2004-10-28) / 已閱6788次
本案蔣某是否構成犯罪
[案情]
農村婦女蔣某外出務工,因輕信人販子的花言巧語被人販子拐騙到某地,并賣給農民田某為妻。田某強迫蔣某與其結婚,蔣某堅決不從。田某即采用暴力手段強奸了蔣某,并予以非法關押以防蔣某逃跑。蔣某多次試圖逃走,均被田某抓回,且每次抓回,田某都要毒打蔣某,以示對逃跑的教訓。某日深夜,蔣某乘田某奸淫后熟睡之際,用菜刀殺死田某并逃走。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蔣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蔣某殺害田某的行為是在田某不法侵害行為之后進行的。蔣某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構成要件,不是正當防衛行為。蔣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蔣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行為,不構成犯罪。在本案情形中只要田某不解除對蔣某的非法拘禁,只要田某不放棄對蔣某奸淫犯罪念頭,就應當認定,蔣某的人身還處于田某的暴力、威脅、侵犯的緊急和危險狀態中。因此,蔣某完全有權依法進行無限防衛,將王某殺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實,影響向本案定性的關鍵在于如何認定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對于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含義,我國學界和司法實踐已經形成這樣一種共識,即不法侵害正當開始時又未結束,所謂開始,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或者雖然尚未直接著手實行不法侵害,但法益已經處于被侵害的緊迫危險狀態之中。所謂尚未結束,則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或者不法侵害行為導致的法益侵害的緊迫危險狀態仍在繼續之中。在本案中,田某收買蔣某并非法拘禁,同時強行與田某發生性關系,田、蔣某表面上為夫妻,實際上田某將蔣某作為性奴隸予以蹂躪。直至案發當時,田某非法拘禁蔣某的行為一直處于不間斷持續過程中,應當認定田某對蔣某的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中。同時,由于蔣某被非法拘禁,身體處于明顯劣勢,蔣某隨時面臨被田某再次強奸的危險,因此應當認定田某對蔣某強奸犯罪實際上也處于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狀態。因此,蔣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正當防衛,屬正當防衛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陳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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