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廣亮 ]——(2004-11-9) / 已閱32903次
持續(xù)性審查原則就是指對于羈押的審查不是一次性的,而應當是連續(xù)的,當初的情況一旦發(fā)生改變就應當作出新的裁定。當羈押的條件不滿足的時候就應當裁定解除羈押。這對于防止自由權受到踐踏具有重要的意義。
當然,還有許多重要的原則必須在羈押的整個過程中予于重視,比如訴權救濟原則等等。只有對法治原則的深刻領悟和嚴格執(zhí)行才能真正的保證刑事羈押的合法性、合理性,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權不受到侵害和受到侵害時得到及時的救濟。
五、 人權保障視野下的我國刑事羈押制度及其改良
中國提出和討論人權是最近才有的事情,1990年國務院發(fā)布《中國人權狀況白皮書》闡述了我國基本的人權觀念和人權保障制度。我國受蘇聯(lián)模式和大陸法系國家法學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堅持程序工具主義,并且區(qū)分了集體人權和個人人權,在刑事訴訟中比較而言更加注重集體人權,傾向于通過集體人權的保障來保障整個人權,認為集體人權是個人人權的前提所以先保證了集體人權才能保證個人人權,而相對忽略個人人權的保護,中國也保護個人人權,但與西方國家的那種特殊保護不能相提并論。在中國,司法機關的任務首先是工具性的,是為整個政治經(jīng)濟發(fā)展保駕護航,是為了保衛(wèi)社會治安和秩序,而不是為了保障個人的人權,在現(xiàn)實生活中他們只要做到了這一點就是成功的,至于個人人權的保護則放到了一個更次一點的位置上,在刑事訴訟中典型的是司法機關的審問色彩和審判的職權色彩較濃,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個人人權都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和重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權無論在立法還是在實踐中始終得不到應有的關注和保護,甚至不及已決罪犯。”
與之對應的是刑事訴訟中的羈押制度帶有任意性,工具性,長期性,并得不到應有的審查制約機制,這一點在96年刑訴法修訂后有了一些進步,但距離人權和法治原則的要求都還有一定的距離。在中國對逮捕和羈押未作分離,只要被拘留或者逮捕就會導致一定期間(通常較長)的羈押,姑且稱之為逮捕羈押一體主義。在96年刑訴法修改廢除了收容審查制度后,收容審查的一系列制度原則并沒有銷聲彌跡,而是變相的跑到刑訴法中去了。中國能夠?qū)е铝b押的除了拘留和逮捕以外還有一種留置權,但是比較而言其剝奪相對人自由時間相對較短,且并非刑訴法所規(guī)定,所以基本的羈押原因主要就是拘留和逮捕,當然《人民警察法》中規(guī)定的留置權也能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達48小時,這一點也應當引起大家的關注。刑訴法對拘留和羈押的條件做了規(guī)定,但是這種規(guī)定在實踐中并沒有起到限制羈押的目的。
刑事羈押的任意性體現(xiàn)在刑訴法中僅僅對于拘留和逮捕的條件作了規(guī)定,但對于何種情況下可以羈押并未作任何說明,所以在中國只要是拘留和逮捕就往往意味著一定期間的羈押,雖然中國也有替代的監(jiān)視居住和取保候?qū)徶贫龋珜嵺`中也很少使用。所以,羈押可以說是依附于拘留和逮捕的,沒有獨立性,當然更沒有獨立的羈押標準。這樣,對于殺人強奸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對于一般的偷盜也可以拘留,并且兩者的區(qū)別在實踐中似乎也并不明顯,逮捕雖然是由檢察院批準,但在實踐中只要一批準一切就都是警察說了算了,得不到應有的監(jiān)督和限制。從羈押的場所看,看守所歸公安機關管理,所以在羈押中嫌疑人的某些重要的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比如現(xiàn)在律師幫助權沒有落到實處,即使有律師幫助也帶來一系列逐如會見難的問題。再者,看守所掌握在公安機關手中,加上中國自古就有重口供的傳統(tǒng),刑訊逼供也就順理成章了。
中國的刑事羈押制度帶有很大的工具性,從大處講整個刑事訴訟都是刑法的工具和方式,從小處講刑事羈押制度又是整個刑事訴訟的工具,因此只要有犯罪行為發(fā)生嫌疑人往往就會被羈押,嫌疑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得不到應有的重視,不能有效地參與到整個訴訟中去。羈押期間也成了偵查人員辦案的工具,“致使羈押期間嚴重地依附于訴訟期間或者辦案期間,使得羈押期間的延長完全服務于偵查破案、審查起訴甚至審判的需要。” 羈押的目的除了必要的保證訴訟進行的需要外,很大的程度上是為了偵查的需要,比如我國刑訴法規(guī)定的期間的延長理由基本上都是“案情復雜”,“流竄作案”或者“到期不能偵結的”等等,也就是說羈押要跟著偵查跑,只要沒有偵查到有罪的證據(jù)就能找到繼續(xù)關押的合法根據(jù)。
從期間上看,中國的羈押時間怕也是世界之最了。中國的拘留和英美國家的無證逮捕加上羈押很相似,而逮捕則相當于英美國家的有證逮捕和羈押。但是,英國的無證逮捕帶來的羈押一般不超過24小時,最長的也不允許超過96個小時,就必須起訴。而中國最簡單的拘留也可以7天,加上批捕的期間就是14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37天。而逮捕羈押的時間更長,并且經(jīng)過上級(一般是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批準,最多還可延長5個月。最不合理的地方還在于,一旦被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包括一審二審直到判決生效之日,都是因為前邊的羈押而獲得了當然的羈押理由,或者說這時候根本不需要理由,并不受審查,實踐中雖然有律師等提出疑義,但真正變更措施的不多,這樣一來,羈押的期限更長了。
人權必須得到尊重和保障是現(xiàn)代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改革中國的刑事羈押制度,使得羈押的侵害性降到最低,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我認為要真正的改良這一制度首先應當從理念和觀念上改革,然后才是制度層面上的改良。只要人還被看作工具,只要人的尊嚴和權利還得不到整個國家和社會的關注和尊重,再好的制度也會蛻變。康德說:“作為普遍最低道德標準基礎的人性原則永遠是把人類當作目的,而不是手段來對待——無論是你親自所為,還是代表他人。”只有整個社會的人權意識提高到一定的層次才有可能真正的實現(xiàn)保障人權的目的。為此,在刑事羈押制度中就應當徹底貫徹前面提到的各項原則,并在具體的制度上作些改良。
貫徹了上述原則的刑事羈押制度必然是也只能是這樣一種制度:1、刑事逮捕和羈押相分離的制度,使逮捕和羈押受到雙層的審查,當然,這種審查應當有一個中立者——司法官實施。2、羈押的批準也必須有司法官實施。3、羈押過程中應當持續(xù)不斷的受到司法官的審查,并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申訴,在發(fā)現(xiàn)不符合羈押條件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4、在羈押的批準和審查中應當貫徹羈押法定原則,不能使相對人受到法律預期以外的羈押。5、羈押期限必須變短,貫徹必要和比例性的原則,期間的延長必須嚴格限制,并由司法官裁定。6、 羈押場所必須和有偵查起訴職能的機關相分離,以貫徹職能區(qū)分的原則。7、增強羈押替代措施的多樣性和可行性,增加取保候?qū)彽倪m用比率,改變在中國羈押成為常態(tài)的非正常狀況。8、 建立相對的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以抑制司法權利的濫用等等。
總之,刑事羈押與人權密切相關,羈押的目的從根本上說就是保障人權,而羈押本身又會導致對人權的侵犯,如何在這兩者中找到一個合適的切合點是未來中國人權法學者和刑訴法學者所面對的一個共同的課題,我們反對只保障集體人權,而忽視個人權利的保護;也反對過分強調(diào)個人權利的保障,而不顧及整個社會的利益,所以這樣一個切合點對我們來說是必要的。兩大法系國家現(xiàn)在的相互融合或許說明了當今社會發(fā)展的這一趨勢,中國的司法改革也應當關注這種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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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中國人權狀況》P1
參見《現(xiàn)代漢語詞典》 商務印書館 1980年版
參見社科院主編 《法律辭典》法律出版社 2004年1月第一版
轉(zhuǎn)引自 孫謙 《論逮捕與人權保障》載于人大復印資料訴訟法篇2001年1期
左為民 周長軍 著 《刑事訴訟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左為民 著 《價值與結構》法律出版社 2003年9月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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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華 《超期羈押問題的法律分析》載于訴訟法學、司法制度 2000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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