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滑力加 ]——(2004-12-1) / 已閱32032次
那么對于此類案件能否公訴的問題,目前各地法院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同是侵占案件,在有的地區可以公訴,有的地區則不能公訴,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
筆者以為這是由于各地方法院對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相關法律解釋的理解有偏差形成的。
高法《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由以上規定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在此《解釋》第一條第(一)項4中確把侵占案明確規定為自訴案件。各級法院對侵占案件不受理也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也明確規定侵占案件,告訴才處理。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安、檢察和法院對侵占案件也都有受理權。下面請看該《規定》在案件管轄一項中第4條的規定。
該《規定》第4條是這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傷害案(輕傷);
(二)重婚案;
(三)遺棄案;
(四)侵犯通訊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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