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一飛 ]——(2004-12-2) / 已閱76280次
第二節 刑事二審簡易程序
第一條 以下情況可以適用刑事二審簡易審:
上訴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并無異議,僅對一審判決的定性,或者量刑情節、具體宣告刑提出異議的;
一審判決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只是對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一些次要事實、次要情節提出上訴的;
原審法院在審理中有《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所列違反法律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
只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只能就民事賠償問題提出上訴,并不涉及對犯罪事實、證據的審理的;
上訴人對一審的無罪判決的無罪結果并無異議,但認為一審判決書主文中所表述的一些事實足以影響與其刑事案件相關的民事案件的正確判決,使其遭受經濟損失的;
檢察機關僅對一審判決中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畸重以及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依法提出抗訴的的;
第二條 對于檢方或辯方在二審階段提供新的證據的案件,應以簡易程序僅針對新證進行簡單舉證,以審查并確認是否是符合證據法規定的法定時間外可被允許舉出的證據,經審查認定確系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的,直接裁定發回一審重新審判;
經審查認為并不屬于法律規定可以被采納的證據,或所謂新證與一審認定過的證據并沒有不同的證明效果,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或仍適用簡易程序審查。
當檢方與辯方都同意選擇簡易審程序后,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組織檢方、辯方律師交換意見,在交換意見過程中,檢、辯雙方有達成一致的,可在檢察院方、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全部到法庭后,在法官組織下,正式確認所達成的一致的結果,以終結案件;不能達成一致的,法官可以整理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隨后進行的正式法庭審理中只需審理雙方的爭點,由法官當庭作出判斷并宣判。
第三條 在二審簡易程序中,簡化的其他具體環節可以參照一審程序進行。
第四條 在二審簡易程序中,對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回避權、辯護權、申請新的證人、鑒定人到庭做證權和最后陳述權,必須予以充分保障。
適用二審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第三節 直接量刑程序
第一條 可能單處50萬元人民幣以下罰金,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建議,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且自愿同意適用“直接量刑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適用直接量刑程序。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提出“直接量刑”的建議前,以及人民法院在做出適用“直接量刑程序”的決定前,都應當告知被告人接受正式審判的權利,以及適用“直接量刑程序”的法律后果。
在“直接量刑程序”中應當允許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進行事實調查。
“罰金決定”應當具有與正式審判做出的裁判相同的法律效力。
“罰金決定”應當包括:認定的犯罪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和決定的刑罰。“罰金決定”應當在決定適用“直接量刑程序”后20日內做出。“罰金決定”做出后,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送達人民檢察院和被告人。
第三條 人民法院通過“直接量刑程序”做出“罰金決定”后,在正式審判的請求期間內,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對“罰金決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該決定返回正式審判。
人民法院做出返回正式審判的決定后,應當將案卷材料全部退回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按照正式審判的要求重新提起公訴。
第四條 適用直接量刑程序的案件,被告人沒有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
① 徐靜村:《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483頁。
② 馬貴翔:《刑事訴訟結構的效率改造》,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98頁。
③ 至于辯訴交易,一般認為這也是簡易程序的一種特殊形式,那是因為達成了辯訴交易的案件都按簡易程序來處理,而且處理辯訴交易案件的簡易程序具有它自身的特點,因此把辯訴交易的審判方式當作簡易程序的一種特殊形式也未嘗不可。但辯訴交易本身并不等于簡易程序,前者是量刑制度,后者是審判形式。審理辯訴交易案件的簡易程序應當歸入庭審程序省略式。在我國是否要引入辯訴交易的問題其本質是屬于量刑制度問題,因此,由于篇幅和主題所限,本文對此不加討論。但是,因為按辯訴交易處理的案件一定是按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我在介紹美國簡易程序實施情況時當然可以用該國適用辯訴交易的情況來說明。
① 西原春夫主編:《日本刑事法的形成與特色》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第406頁。
② 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2頁。
③ 張文顯:《當代西方法哲學》,吉林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頁。
① 英國文化委員會編:《英國法律周專輯――中英法律介紹》,法律出版社、博慧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122頁。
② 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頁。
① 鄭成良:《法律之內的正義》,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 92頁。
② 陳衛東、李洪江:“正當程序的簡易化與簡易程序的正當化”,《法學研究》1998年第2期,第105頁。
③ 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2頁。
④ 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2頁。
⑤ 傅郁林:“繁簡分流與程序保障”,《法學研究》2003年第1期,第58頁。
① 傅郁林:“繁簡分流與程序保障”,《法學研究》2003年第1期,第58頁。
② 程味秋:《外國刑事訴訟法概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8頁。
③ 卞建林譯:《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10頁。
①劉立憲,謝鵬程:《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63頁。
②黃風譯:《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57-167頁。
① 曹鳳:《第五次高峰――當代中國的犯罪問題》,今日中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4頁。
② 《中國法律年鑒》(1995年),第91頁。
③ 任建新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④ 陳瑞華:《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418頁。
① 改革刑事庭審方式確保公正提高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司法部律師公證司負責人答記者問,《檢察日報》200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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