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行鋒 ]——(2005-3-3) / 已閱10632次
對象認識錯誤強奸搶劫妻子是否構成犯罪?
案情:2004年6月7日晚上11時,李某來到一昏暗僻靜之處,見前面有一婦女,便尾隨其后乘機將其擊倒并實施奸淫。奸畢又強搶該婦女的挎包一只(內有現金230余元),然后逃離現場。被害婦女連夜到公安機關報案。當被害婦女報案后回到家中,發現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方知是自己的丈夫所為。不久,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
爭議:本案在處理過程中,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無罪。理由是李某雖然實施了強奸、搶劫行為,但所奸之人系自己妻子,所搶之物為自家財物,并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性,不應以犯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構成強奸、搶劫罪既遂。理由是李某主觀上有強奸、搶劫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強奸、搶劫行為,雖然強奸之人系自己妻子,搶劫之物系自家財物,仍應構成強奸罪和搶劫罪的犯罪既遂。
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構成強奸、搶劫罪未遂。理由是李某有犯罪故意,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由于對象認識錯誤,只能以犯罪未遂論。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首先,強奸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搶劫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本案中,李某強奸、搶劫的目的很明顯,犯罪的對象也是不確定的。李某強奸自己妻子的原因是由于環境昏暗,結果造成視線不明,但并不影響李某的犯罪意志,如果該被害婦女不是李某的妻子,李某一樣實施了犯罪行為。而李某的妻子也不知道強奸自己的就是自己的丈夫,在雙方都不知道對方身份和當時所處的環境下,李某的妻子是不愿意,違背了其意志。而且李某是將其妻子擊倒并實施奸淫的,后搶走了其妻子的挎包,很顯然李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為他根本不知道所搶財物是妻子的挎包。李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和使用暴力手段的情節,在本案中都很明顯。所以李某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符合強奸罪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強奸罪、搶劫罪的既遂論處。
其次,丈夫強行與自己的妻子發生性關系,或者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強行拿走家庭共有財產,雖然是屬于道德、民事和婚姻糾紛范疇問題,不能成為強奸罪和搶劫罪的犯罪主體,但是應該是雙方都知道對方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所搶財產是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而本案并不是上述情況。
第三、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犯罪的行為狀態。如被害人發現、逃避和反抗,他人或有障礙物阻止及意外情況的發生等,導致犯罪分子在認識上的錯誤,因而使犯罪不能按照其本意去完成,才屬于犯罪未遂。本案中,李某已經完成了所有的犯罪行為,不屬于犯罪未遂。
綜上,李某雖然強奸、搶劫的是自己的妻子,但他是在不知犯罪對象身份的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應以強奸罪、搶劫罪既遂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