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樹生 ]——(2005-3-14) / 已閱14587次
“執行難”的成因及解決辦法
王樹生
執行工作中,一些已經生效的案件判決的執行,存在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協助執行人難求,應該執行的財產難動等問題。法院“執行難”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也是法院審判工作中存在的難點。這一熱點問題引起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中共中央專門發出文件就法院執行工作作出明確指示,并將“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寫進了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標志著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從此邁入新紀元。如何才能切實解決執行難?是擺在各級法院和執行人員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筆者試圖就執行難存在的原因和問題及解決的辦法,談一點粗淺的認識。
一、“執行難”的成因
民事司法實踐中,“執行難”之難可歸結為四個方面: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形成“執行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的存在造成“執行難”。少數地方官員和部門領導從狹隘的本位主義出發,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實際上偏袒本地當事人,為被執行人逃避履行義務尋找種種理由,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有的甚至以影響穩定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壓力,制造執行障礙。個別領導甚至赤裸裸地站在執法的對立面,成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強有力的支柱和后臺老板。執行中一些有義務協助的部門和被執行人串通一氣,刁難執行人員,為了部門利益,阻礙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是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執行難。被執行人缺乏執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必然導致執行難。例如,涉及農村土地糾紛和村委會的案件,數量較多,執行難度較大。近年來,農村土地糾紛,農業人口享受村民待遇糾紛逐年上升,處理這類問題,農民抵觸情緒較大。村委辦企業,由于經營不善,企業倒閉,借貸不能償還,村委往往根本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執行難。這里的主觀原因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和利稅大戶,屬于地方政府重點保護的骨干企業,法院執行始終面臨著政府的行政干預。另外,前些年,黨政機關開辦了大量企業,現在這些企業按規定已退出市場,企業盡管已停止和注銷了,但上級開辦單位往往應承擔資金虛投,抽逃資金或企業清算的法律責任。民事執行中造成執行難的主觀原因還有被執行人惡意躲債,即通常表現為,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法執行。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涉案自然人東躲西藏,居無定所,執行人員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查找不到,案件無法執行。
四是強制執行立法滯后。強制執行程序被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執行的條文僅有三十多條,而多年來,全國法院有待執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萬件,而且情況千差萬別,所以,把執行程序規范作為民事訴訟法的部分,這種立法體例本身就限制了執行規范的完善。盡管現在有些相關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但仍未改變內容過于概括,原則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狀況,立法滯后也是造成執行難的不可忽視的原因。
五是執行體制不健全。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隨著近十幾年來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發展起來的,執行工作發展之始,就沒有形成一套符合執行規律的執行工作體制。理念陳舊,思路狹窄,重審輕執,審執嚴重脫節,審判人員只顧審判,不管審結的案件是否執行得了,或者審判員在制作訴訟文書時,就未充分考慮如何有利以后的執行。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仍是依職權主義為主,而非強化當事主義,仍是窮盡執行手段,而非窮盡執行程序。債權申請人不具有市場風險意識,認為法院判給多少,就應執行多少,債權申請人在執行過程中,不具有財產舉證責任,造成了債權申請人“動動嘴”,執行人員“跑斷腿”的被動局面,執行效率低下,成了執行工作的頑癥,也造成了執行難。筆者深感執行體制不順是造成執行難的根本原因。
六是執行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在執行工作崗位上,執行人員法律知識不熟,遇到問題不知道如何處理,往往簡單地認為,執行就是拿著判決書、調解書向被執行人討帳,這是一種普遍的錯誤觀念。執行干警綜合素質不能適用執行工作的客觀要求,也造成了當今的“執行難”。
二、解決“執行難”的有益嘗試
為解決“執行難”問題,中共中央于1999年發布了著名的“11號文件”,要求加強執行工作,改革執行工作,采取堅決有效的措施解決“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發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也明確提出了對執行體制進行改革的總體構想,這就是,在全國建立起執行機構統一領導、監督,配合得力,運轉高效的執行工作體制。黨的十六大報告也明確提出解決執行難問題。在這種背景下,筆者所在法院在如下幾個方面也進行了嘗試。
一是大力推進執行隊伍建設。筆者所在法院幾年來始終將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人民群眾滿意的高素質執行隊伍,作為法院執行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充分認識到執行隊伍建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緊迫性,不斷加強執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組織、紀律和作風建設,狠抓干警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使其成為能勝任執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另一方面,走精英化執行之路,逐步提高執行隊伍建設的標準,對執行人員的配備、教育、培訓予以政策傾斜,及時將不適應從事執行工作的人員堅決調離執行崗位。
二是靈活運用各類執行措施。對于已規定的民事訴訟法中和有關司法解釋中的各種執行措施大膽使用靈活運用,如司法拘留、查封、拍賣等,對故意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積極借助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等媒體,公共披露被執行人名稱、生效法律文書及其確定的義務,督促其履行。在實踐中,創造性地運用或大膽借鑒兄弟法院的執行方法,例如,有獎舉報,對被執行人高限制,債權轉移,不動產抵押返租等,并逐步加以完善。對那些故意阻礙抗拒執行的違法行為,應依照民事訴訟法適用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以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是大力宣傳執行法律知識,努力提高執行法律知識。幾年來,筆者所在法院清醒認識到普遍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是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根本途徑。因此,法院努力通過各種形式宣傳執行工作,把國家的法律政策通過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諸新聞媒體予以宣傳,在全社會以逐漸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形成以抗拒、阻礙、干擾人民法院執行為恥,以服從、協助、支持人民法院執行為榮的法制環境。不斷要求執行干警在執行過程中,善于向當事人和人民群眾宣傳法律、政策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
四是積極依靠黨委領導和人大支持,增強執行工作抗干擾能力。執行工作紛繁復雜,涉及方方面面,單純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消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大量生效的法律文書難以執行,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是一個重要根源。法院必須緊緊依靠黨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重大執行活動及時邀請人大現場監督,定期向黨委、人大匯報執行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同時,法院執行工作也離不開黨委和人大的積極協調,隨著執行工作難度的日益增大,法院執行活動需要檢察、公安、銀行、工商、土地規劃、房產等職能部門協助的情形愈加普遍,一些剌手案件,經過黨委、人大的協調,執行工作遇到的難題便能較順利地解決。
五是樹立新的執行理念,深化執行改革。擯棄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制約執行工作的陳舊作法,深化執行改革,創建符合執行工作規律的新體制與新模式,包括執行體制,執行機構,執行權運行機構和執行方式與方法四個層面。筆者所在法院在這方面也進行了有益的嘗試,推行了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相分離的制度。創新執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執行風險告知、執行聽證、債權憑證等制度從體制上和制度上規范執行工作,執行效率有了提高。
(作者單位: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