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新利 ]——(2005-3-30) / 已閱9017次
墾利法院調查影響執行工作因素努力克服“執行難”
陳新利
為找出影響執行工作開展的不利因素,克服影響執行工作開展的各種“頑癥”,提高執行工作質量,墾利縣法院從本院實際出發,通過召開執行工作作談會、問卷調查、分析2004年受理的執行案件結案情況等多種方式,積極調查當前影響執行工作開展的因素,努力解決執行難題。2004年1-11月份,墾利縣法院受理執行案件724件,執結688件,執結率95%(含中止案件)。在已結案件中,自動履行的占70.6%,經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后履行的占21.4%,中止案件占8%;自動履行的案件中,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占85.6%,判決方式結案的案件僅有14.4%,且執行周期較長,執行難度大。在執行過程中,還有部分案件在執行中受到阻撓,甚至受到不法分子的惡意攻擊。這充分說明,當前執行工作環境仍沒有得到明顯的改善,“執行難”仍是困擾執行工作的重大問題。
影響執行工作開展的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被執行人法制觀念淡薄,特別是拖欠銀行等國有企業的案件,有的被執行人認為拖欠國家的無所謂,甚至既使有履行能力也想方設法不歸還。二是法院執行人員整體素質有待提高。執行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有的業務不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導致有的案件不能順利執行。三是部分被執行人在審理時表面接受調解,目的是拖延時間。當進入執行程序后逃逸,致使案件難以執結。四是審判與執行工作銜接不好。有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過分注重調解,久調不判,在審理過程中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錯過執行機會,使當事人乘機轉移可供執行財產;有的審判人員審判中說理不夠,導致被執行人不服判,在執行階段抗拒執行。五是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不配合,有的甚至與被執行人串通一氣,為其通風報信轉移財產或提供不真實的帳號或金額等等。六是個別企業經營不善,確無償還能力,而有的有履行能力的企業效仿,甚至轉移財產,阻礙執行。
克服當前執行工作中的不利因素,墾利縣法院認為要從以下方面做起:一是加大宣傳力度,采取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多種措施開展社會普法教育活動,提高廣大人民群眾遵法、守法意識。二是提高執行隊伍素質。對不適應執行工作的要堅決調離,采取加強培訓、嚴格考核、選拔素質高、責任心強的人員進入執行隊伍等方式,提高執行隊伍素質。三是用足用好法律。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大膽、合法、恰當地使用強制措施。對無視法律尊嚴,有履行能力而對抗執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個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抓好審判與執行工作的銜接。切實提高對執行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堅決克服“重審輕執”的錯誤思想觀念;加大調解力度,從受理到結案使調解工作貫穿始終,努力提高調解結案率;對在審判環節不依法辦事,耽誤執行條件的追究其責任;對訴訟當事人加強法制教育,以嫻熟的法律業務令當事人服判息訴。五是嚴格規范執行工作。執行人員要嚴格遵守執行紀律,依法執行,文明執行;采取“執裁分立”、輪換執行等多種形式,強化執行工作的監督制約機制,防止“執行亂”和“亂執行”事件的發生;對確無履行能力的案件,依法應中止的中止,終結的終結,防止執行成本不當增加。六是積極爭取黨委、人大的領導、監督、支持,有重大難以解決的問題向黨委匯報,主動接受人大監督,努力為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
作者:陳新利
郵編:259500
單位:山東省墾利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