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4-21) / 已閱16104次
有關執行和解的幾個問題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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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執行和解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并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后,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二、對于執行和解有哪些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對雙方當事人在執行中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內容,作了一些具體規定:(1)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債務人勞務或其它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準許,并將執行和解協議記錄在案;(2)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它財物抵償債權,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準許。雙方可以協議作價或請有關部門合理作價,按判決數額將相應部分財物交付申請執行人;(3)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準許。要求以其它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并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移手續。
三、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1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期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關于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即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期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協議所確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連續計算。
四、什么是破產和解
破產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就債務人延期還債、減免債務等事宜互相協商達成的協議。
破產程序中的和解,是對有復蘇希望的企業法人的挽救,也是為預防破產引起的消極效應而設立的制度。
五、如何達成破產和解協議
不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都可以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的內容包括:(1)清償債務的財產來源;(2)清償債務的辦法;(3)清償債務的期限。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應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債權人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合法,即作出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并發布公告,從而中止破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