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25-6-26) / 已閱181次
一、案情簡介
2019年,王某某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某某購買李某位于南京市江寧區某小區的房屋,并明確約定過戶不收取任何費用。王某某之子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在房屋過戶前將房屋賣給案外人詹某,由李某按照王某與詹某商定的價格與詹某直接簽訂買賣合同并將房屋過戶到詹某名下。李某因此收取過戶費1萬元。王以李某收取1萬構成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法院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二、(2025)蘇 0115 民初 9565 號一審判決說理部分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已明確其在本案中的請求權基礎系不當得利,并非基于合同。被告李某以房屋買賣合同系王某某簽訂為由辯稱王某作為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其支付給被告的 10000 元構成不當得利,但根據其陳述,該 10000 元系被告為了配合其將案涉房屋直接過戶至詹某名下而收取的費用,并非不當得利,現其以被告收取該 10000元構成不當得利為由主張被告返還,與其陳述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為小額訴訟,一審終審。
三、本案剖析
王某認為既然買賣合同約定了過戶不能收取費用。在各方就收取過戶費無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李某在過戶時收取費用不符合合同約定。但王某非合同當事人,其父親王某某才是適格原告。故王某在法官當庭要求其明確請求權基礎系基于合同還是不當得利的情況下,王某當庭選擇了不當得利。法院據此肯定了其訴訟主體的資格。筆者作為被告代理人持不同觀點。即便其選擇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王某依然主體不適格。法院認可王某原告主體適格的原因為王某某的房屋的購房款均由王某支付。筆者當庭陳述,王某匯給李某的購房款系其待王某某支付,不能據此來認定購房原告由王某某轉為王某,即便他們系父子關系。
在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下認定李某收取1萬某過戶費是否合法離不開合同相對性原則。目前在我國合同法領域,能夠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只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施工人制度。具體到本案,買賣合同的確約定了過戶不收費,但僅限于合同相對方。李某有義務將房屋過戶至王某某名下不收費用,但沒有義務配合王某某及其家人與案外人簽訂合同并將房屋過戶至案外人名下。加之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在原告,一審判決在實體上駁回其訴訟請求是正確的。但筆者認為本案一審判決應當以判決吸收裁定的方式,從訴訟主體到案件實體均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