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建添 ]——(2006-8-13) / 已閱26321次
我國既然沒有排除傳來證據的運用,而且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依據傳來證據破案以及依據傳來證據定案的情況也不少。但是,運用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也應當遵循一的規則。
(一) 原始證據的運用規則
原始證據在運用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1、 原始證據優先原則。在訴訟中應盡量收集和運用原始證據。有原始證據的,直接收集原始證據,夫原始證據而有傳來證據的,也要盡量根據傳來證據,追根求源,收集原始證據。只有在收集原始證據確有困難時,才可以用傳來證據代替;凡是能將原始證據附卷的,都應當附卷備查,以便在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以及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中予以審查。
2、 在法庭調查中,應當堅持要求原始證人親自出席法庭,親自陳述并接受質證,只有在法定情況下,才可以作為例外而允許原始證人以書面作證。
3、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親自提審,不能滿足于案卷中記錄的口供或書面材料。這樣做的目的是使辦案人員盡可能真切地了解案件的經過和具體情節,防止因證據多次轉手、傳抄而造成失真,避免對案件的認定出現失誤。
(二) 傳來證據的運用規則
傳來證據由于經過了中間環節,同案件事實距離較遠,因而失真的可能性較大。但是,決不能由此而認為傳來證據都不可靠,或者說傳來證據在訴訟中沒有什么意義。事實上,傳來證據的作用仍然是很大的:其一,傳來證據可以作為發現在原始證據的線索;其二,傳來證據可以作為判斷原始證據是否可靠的做主;其三,傳來證據可用以代替某些不能提取的原始證據;其四,原始證據或無法獲得時,只要傳來證據查證屬實,也可用來作為定案的證據。
并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對傳來證據的運用又有了更新的認識。因為,近百年來陸續發明的照相、錄音、錄像、復印等等先進的技術手段,業已廣泛運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訴訟中采用這些技術作為固定保全證據的手段,日益顯示出它的優越性。而且照片、復印件、錄音、錄像等傳來證據,可以生動地、形象地、清晰地再現原始證據的原始形態,還可以永久留存,從而在訴訟中發揮其不可替代的證明作用。尤其是在某些原始證據已經滅失的情況下,這一類傳來證據就更是不可缺少。因此,各國的刑事訴訟中,各式各樣的傳來證據,已被日益廣泛的使用。這也說明了司法實踐對證據理論和證據立法的推動作用,也反映了人類法制文明的不斷進步。
當然,大量使用傳來證據了,絕不意味著忽略傳來證據有可能失真的缺陷。相反,必須注意的是,正是由于現在科技日益發展,人們使用拍照、錄音、錄像等方法制造假證的現象也日漸增多。有些偽造的錄音、錄像等虛假證明材料,甚至可以達到完全逼真的程度。因此,在訴訟在運用傳來證據時,必須遵循如下規則:
1、 沒有查明來源或來源不明的傳來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如道聽途說、街談巷議、捕風捉影、主觀臆測而形成的傳來證據。
2、 發現傳來證據可能錯誤、遺漏、不合乎常規或存在矛盾時,必須經過查證核對,排除矛盾后,才能使用。如果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不得采用。
3、 應盡量收集和運用傳播環節較少,傳播環節對證據價值影響小的傳來證據。
4、 只有在原始證據的收集和提取確有困難或不可能時,在法律允許的特定情況下,才可以查證屬實傳來證據定案。
(未完)
注釋及參考文獻:
[1]陳一云著:《證據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13頁;2000年二版,第114頁。
[2]隨著證據法學理論的發展,傳統的訴訟證明概念與現代的訴訟證明原理越來越不協調。參見吳宏耀、魏曉娜著:《訴訟證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頁。
[3]參見葉青主編:《刑事訴訟法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頁。
[4]參見葉青主編:《刑事訴訟法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頁。
[5]拉丁文和英文解釋分別引自薛波主編:《英漢法律詞典》第891頁和《法律英漢辭典》,臺灣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第627頁。轉引自卞建林主編:《刑事證明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頁。
[6]相關內容可參見卞建林主編:《刑事證明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3頁。
[7]卞建林主編:《刑事證明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頁。
[8]參見何家弘、劉品新著:《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196頁。
[9]參見陳志興:《論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載《社科縱橫》,2005年第4期。
[10]何家弘、劉品新著:《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頁。
[11]參見何家弘、劉品新著:《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頁。
[12]參見宋世杰著:《證據學新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18頁~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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