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奕新 ]——(2006-10-8) / 已閱23450次
(作者單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參見德國民事訴訟法(譯本見劉漢富主編《國際強制執行法律匯編》,法律出版社2000版,以下簡稱德民訴)第828條至第863條, 日本民事執行法(譯本見白綠鉉譯《日本新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以下簡稱日民執)第167條,臺灣地區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臺強執)第117條,中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第四稿(文本見黃松有主編《強制執行法起草與論證(第二冊)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以下簡稱中執草)第十章。
參見德民訴840、日民執161、臺強執115。
參見中國物權法草案(文本見 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39451&pdmc=zxbd,2005-07-10/2006-06-06,以下簡稱物權草)第14條。
參見楊與齡著:《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277頁。
但注意,日本民法未規定共同共有。參見日本民法(譯本見渠濤編譯《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以下簡稱日民)第249-264條。
參見臺灣地區民法(以下簡稱臺民)第827條。
參見楊與齡:《房屋之買賣、委建、合建或承攬》,臺灣正中書局1981版,第413頁。
參見耀振華:《房地產開發中的法律問題》,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4-85頁。
物權草34:“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條規定:“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
同上,第6條。
同上,第2條。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
參見楊與齡著:《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77頁。此外,物權草第104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言下之意,非因共有的基礎喪失或有重大理由不可請求分割。
參見臺民1164、德國民法(譯本見陳衛佐譯注《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以下簡稱德民)第2042條。
參見楊與齡著:《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77頁。
參見臺民(1999修)685、德民725、中國合伙企業法第49條。
不一定是向執行法院。此種訴訟的性質如何,值得探討,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論述。下文“異議之訴”亦同。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2款。
如,乙國企提供劃撥地,可能因拆遷需要安置其職工,安置費用或房屋本應由乙國企自行解決,但為了維護穩定,可能要變通將這部分費用或房屋優先、實際給付職工。此外,如工程尚未完工,為確保工程續建完工,本著互諒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對開發商、建筑商甚至其他人的部分無法定優先權的利益,得予優先考慮。
德國采查封優先主義。現行《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1款也有類似規定。但中執草考慮到現行破產制度未發揮其應有功能,為保證實質公平,已轉采平等受償主義。參見黃松有:《關于民事執行理論研究中的若干問題》,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4162,2004-09-15/2006-05-22。
(作者單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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