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安洲 ]——(2007-10-24) / 已閱27126次
(二)刑罰與行政處罰銜接不是很明顯。一般而言,作為法定犯,刑罰法規與行政處罰法的緊密結合是其基本的要求。就我國當前法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中,其銜接不是很明顯。《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39 條的走私制毒物品違法行為與《刑法》第350條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銜接還算相對比較明顯,但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治安違法行為與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就處于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位置上,這主要表現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將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行為僅僅規定在一個小項中,即第40條第一款第六項,這是一個很不起眼,不容易引起注意的位置,由此可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對此重視程度明顯不夠 。
(三)與其他法定犯一樣,易制毒化學品的范圍也存在著不確定性法定犯往往表現為國家出于行政取締的目的而將一定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易制毒化學品認識的不斷深入,其范圍也必將處在不斷的變遷中,使其呈現出不穩定性,今天管制的物品明天可能會成為合法流通物;相反,今天合法流通的物品,明天也可能成為法律管制的物品,這樣就使人們在生活中不易把握其行為的性質。同樣,不確定性也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面臨一系列難題,其必須時刻保持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細微把握,否則勢必影響法律法規的正確貫徹執行 。
通過以上對我國法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的演進及其現狀的分析,可以確信,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認識層次的深入,越來越多的易制毒化學品將會進入法律規制的范圍。同樣也可能存在一些目前是管制對象的易制毒化學品會逐步合法化,但這并不會妨害法的效力,正如哈耶克所言:“自發社會秩序所遵循的規則系統是進化而非設計的產物,而且這種進化的過程乃是一種競爭和試錯的過程,因此,任何社會中盛行的傳統和規則系統都是這一進化過程的結果。”
同樣,作為典型的法定毒品犯罪,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規制過程中出現的誤差也是正常的,但可以肯定,其規制的對象必將更加科學、合理。針對當前毒品的泛濫,尤其是人工合成類毒品,如冰毒等,為加大打擊力度,提高易制毒化學品管制法律的位階是必然的。在現行法中,易制毒化學品管制依據的法律位階必須提高,落實到與罌粟幼苗的管制依據相同的層次,即法律的層次,這一來是由二者共同的社會危害性決定的,二來也是遏制目前日益泛濫的合成類毒品的有效手段。因此,應當將走私制毒物品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治安處罰行為納入法律的層次,而非現在條例的層次。
總之,隨著我們對合成類毒品認識的深入,易制毒化學品的范圍及其法律規制也必將走向成熟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條例的銜接問題也必將更加協調,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國必定會形成一個全面、系統、平衡、協調的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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