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東 ]——(2008-3-30) / 已閱10950次
被執行人的利益損失與執行難
楊 東
執行難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執行是社會各種矛盾的交匯點,執行難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本文僅從執行中,被執行人的利益損失角度來分析一下執行難的原因及解決執行難的辦法。本文僅談論對財產的執行,除非特別指出是對行為的執行。
一、被執行人利益損失太小導致執行難。
以前總是有人反映執行員素質低,執行簡單粗暴,容易損害當事人利益,尤其是損害被執行人的利益,也影響了法院形象,及人民對司法機關的公證性認可。于是大批優秀審判人員進入執行機構,執行機構也由無到有,由執行小組到執行庭,由執行庭到執行局,并設有主管院領導。可以說,一系列改革的結果,使執行機構力量明顯強大,執行員的素質大幅提高。可是,法院從簡單粗暴執行走向文明執行,充分保護了當事人利益,但法院的執行任務確實越來越重,執行難一天甚過一天。為了解決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不斷出臺新的解釋、新的執行措施、新的機構改革方案。執行局的人員多了,占到了總編制的35%,人員素質提高了,大批有高學歷和豐富審判執行經驗的人員調入執行局,然而,執行難并未有所改觀。可見,執行難的原因不在于執行機構的大小,不在于執行員素質的提高。關于執行,從對執結率追求,漸漸演化為對結案率的追求。不能執結是正常,執結是意外。執結最好,不能執結的話,能夠順利結案就好。
有人認為,審判工作是判斷是與非的公正問題,執行工作是將已經判明是非的結論實現的效率問題,無非是實現判決結果,按照法律程序做,不存在什么難度。
從事執行工作,經常遇到執行不能的情形。其中,有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執行不能的,有執行法律制度上的缺陷造成執行不能的,有國家機關、國有大型企業作為被執行人導致執行不能的,有地方保護主義導致執行不能的。上述四種情形只有后兩種為真正的執行難,前兩種情形只能認為是執行不能。執行難是執有財產未能執行,對財產的執行難。若被執行人根本就沒有財產,就不存在執行措施的強度問題,也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如果申請人不理解其已經交了訴訟費,已經拿到了法院的生效判決書,為何法院不能將債權實現,而以一個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為由搪塞,執行員只能告知申請人,這是執行風險,是社會風險的執行程序中的體現。
在執行工作中,深感對刻意與法院作對的被執行人無甚有效執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在幾次講話中提到,執行難表現為執行財產難查,被執行人難尋,協助執行人難覓,執行財產難動。但我認為,最難的是被執行人不怕躲避執行,不怕抗拒執行,不怕與法院作對,不怕賴債不還,難在被執行人對進入執行程序,成為被執行人毫無感覺,或者感覺良好。雖然有人提倡法官在執行中履行釋明權,但在執行中采取的還是背對背式的法律解釋更有效。經常有當事人詢問法官,如果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法院又沒有查到其有財產時,法院會對其采取什么措施?如果執行員判斷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僅僅是未發現執行財產,則執行員很少會將后果告知當事人,只能是講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當事人如追問按照法律規定處理是如何處理,則執行員則難以直接回答。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逃避、抗拒執行的后果,多數是司法拘留十五日。而拘留之后,如果被執行人仍未償還債務,也就通常意味著案件將進入漫長的中止階段。但對于許多欠債人來說,司法拘留十五日可以換來債務長期不用償還的利益,其利益損失太小,其從司法拘留中竟有受益之嫌。故而,許多農村的被執行人,在發現同村或臨村的被執行人欠債不還,雖經法院判決并執行,最后只是司法拘留十五日而終的例子后,其在欠債后自然是從“孫子”轉換為“老子”了,“老子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有被執行人會主動要求法院對其司法拘留,大不了“坐監”,并聲稱哪兒也去過了,就是還沒有去過拘留所。而執行工作中,即使能夠中止或其它途徑結案的,執行員也不愿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這主要考慮的還不是為了保護人權,主要還是辦案壓力大,怕浪費太多時間。辦一個拘留,要三四個工作人員辦好手續將被執行人在體檢之后交至拘留所。二十四小時之內要再次提審,在最樂觀的情況下,被執行人家屬籌錢清償債務了,要再馬上辦理解拘手續。如果被執行人家屬或朋友僅僅償還部分的話,還要讓被執行人寫保證書一份,準備下次采取執行措施。其間花費的時間對案件大量積壓的執行員來說,是有些過多的。
而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追究刑事責任又如何呢?執行實踐中真是少之又少。大家心知肚明,結案就好,搞更多事沒有意思。首先要花費時間搜集證據,然后移送公安部門偵查,而公安部門在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議之后,往往對案件的偵查不了了之。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按照刑法理論,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均為輕罪。而我國刑法的規定,無非是給公安部門一個暗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最是輕罪,不用重視,無需花費太多精力的。他們需要更多精力去處理那些殺人、販毒等惡性犯罪。
綜上所述,就是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利益受損太小,以致于其似乎對法院執行人員的行動毫不在乎,眉頭不皺,眉毛不眨,坐視法院執行人員為一個案件四處奔波。執行人員為了結案,也時常對申請人做工作,建議其放棄部分權益,以利于促進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動力。這當然不失為一個不能擺上桌面,但效果良好的執行方法。案件材料中,肯定不會出現執行人員做申請人工作的材料記錄,只會有申請人主動提出放棄部分權利的申請,以及隨后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記錄。但是,案件雖然就此結案,而且是作為執結方式結案,但這樣的案例傳遞了一個危險的信號。那就是,欠債了,要還錢。打官司,要交訴訟費。成為被執行人了,卻可以不交訴訟費、執行費,可以將債務砍掉一截。也就是說,主動履行義務的,沒有任何好處;賴債不還,沒有什么損失,相反還有意外收益。這樣一個案例的結果,是鼓勵更多人,包括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也包括原執行案件的申請人,還包括雙方當事人的親戚朋友,以及接觸過這個案件,并從這個執行案件有所“啟發”的人。這樣一來,會有成百上千的類似的被執行人在拖著不履行債務,而等待申請人放棄部分權益。當誠實守信沒有多少受益,而長期賴債沒有明顯的利益受損,反而會有意外收獲的情形鼓舞下,越來越多的人喜歡被人告,喜歡做被告,喜歡做被執行人,因為這樣可以有利益。被執行人也會越來越喜歡同法院的執行人員對抗,同法院捉迷藏,同法院執行機構尋找法律漏洞及保護人權的規定。執行人員則更加束手束腳,無法充分施展執行措施。執行則只可能一天難甚一天,而不可能因執行機構的不斷改革而改變,不可能因執行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而改變,也不可能因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幾個新的司法解釋而改變。嗚呼,執行難,難于上青田。
困境之下,我們必須反思。執行難,最大的問題是被執行人不怕執行,敢于對抗執行。而被執行人不怕執行,敢于對抗執行的原因,就在于其在執行中的利益損失太小,其不守信,不尊重法院判決、裁定的生效文書的利益損失太小。所以,要解決執行難,必需加大被執行人的利益損失。
二、加大被執行人的利益損失,克服執行難。
當被執行人一旦進入執行程序,其無論在經濟上、政治上還是心理上都受到了強大的壓力時,被執行人已經處在如同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情形之下,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能力才會充分調動起來,才會積極履行義務,才會發揮其100%的主觀能動性去履行義務。當絕大多數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了,或者在進入執行程序前絕大多數義務承擔人主動履行義務了,執行難還怎會出現。當目前法院面臨的大量案件減少70%-80%時,法院的執行人員有怎會無法將手中的案件辦精辦細?
加大被執行人的利益損失,首先要改變目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刑罰刑期及標準。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不是用一個三年有期徒刑可以解決的。法院審判,是社會道德、秩序的最好一道防線。而執行,則是對法院審判的保障。執行不保,則社會道德淪喪,社會秩序無法良好維持。本人建議將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最高刑期定為七年。這樣,被執行人在心理上將感受到極大壓力,而不是可履行可不履行、能拖則拖的事。同時,為改變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協調不力的問題,應將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定為自訴案件,情節嚴重的公訴。將該罪規定為兩個刑法幅度,但最高刑期要定為7年。
加大被執行人的利益損失,其次要加大被執行人的經濟活動成本。應適當凍結被執行人的絕大多數經濟活動。當被執行人在法院指定期限未履行義務時,法院將被執行人身份情況通告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將其備案。相關部門包括工商、銀行、車管、國土、房產、林業、農機等部門。被執行人在工商無法辦理任何與個人利益相關的工商登記,無法開設企業。被執行人的銀行帳戶暫停使用,被執行人不能享受轉帳、開戶等所有銀行業務的服務。被執行人的車輛立即進入黑名單,不得上路。被執行人暫停使用機動車輛的權利。被執行人的房屋停止辦理抵押、過戶等手續,其房屋不得出租,被執行人不得購置新房屋、不得購買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被執行人在林業、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權益也將因其進入執行黑名單而全面受到限制。法院將立即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張貼于被執行人活動附近的娛樂場所。《限制消費令》違反的責任要明確是承擔刑事責任,并且要扣取被執行人財產變現價值相當比例以獎勵舉報人。
加大被執行人的利益損失,再次要明確協助單位的義務及拒不協助的責任。目前對協助執行單位協助義務的規定過于簡單,在執行實踐中,遇到有些單位拒不協助或消極協助執行時,法院執行人員往往感到無可奈何。因而,有必要在法律層次明確協助執行人的協助義務,要明確拒不協助調查、執行,消極協助調查、執行的后果,適當將民事責任擴大到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當協助單位感受到協助壓力時,被執行人的壓力就會加倍增加。因為,沒有什么單位敢于損失自己的利益而來包庇一個被執行人的利益的。這樣一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單位,將不能消極配合、積極通風報信了。被執行人也無望四處躲避執行了。
以上三點做到了,被執行人在執行中的利益損失加大了,被執行人的心里壓力大了,被執行人的履行積極性也就大了。當絕大多數人主動履行義務了,執行難也就自行消失了。當然,要做到以上幾點,需要對執行法律進行解釋,需要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對刑法作出解釋,需要國家加快建立個人信用網絡。執行難,不是法院的錯,也不是法院可以獨自解決的,所以必需其它國家部門的配合及重視。至于上述目標的實現,可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本人相信,只要人們要良好的道德執行,要良好的社會執行,執行難就必需解決,以上三點就必需做到。將執行工作的目標,定位為順利完成結案率,而忽視執結率的低下,畢竟不是大家想看到的現象。上述現象只能是說明法院這一個執行機構在執行中感到無力、無助時,而做的一個無可奈何的選擇。所以,要解決執行難,必需聯合社會的力量,加大被執行人的利益損失,凍結其經濟活動,從而調動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