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哲杰 ]——(2008-7-10) / 已閱294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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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結果雖然發生,但并不是按照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發展所預見的進程來實現的情況(有學者稱為狹義的因果關系的錯誤)。例如:某甲開槍射殺乙,乙受傷后掉入水中溺死,甲誤以為乙是被其所殺。又如,將被害人推入水井中,本欲使被害人溺死,實際上該井為枯井,被害人是被摔死的。這時,行為人應負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認定這些認識錯誤的刑事責任問題,只要看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基本部分有認識即可,而不要求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發展的具體樣態有明確認識。筆者認為對這種認識錯誤應當按故意殺人罪的既遂論處。
(2)行為人實施了甲、乙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乙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認為是甲行為造成的(有學者稱為事前的故意)。比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為人以為甲已死亡,為隱匿罪證,行為人將甲拋下懸崖,致使甲摔死。可以看出,這兩個行為都是甲殺人行為的組成部分,在主觀上都是在甲的殺人故意支配下實施的,如果把這個統一的犯罪過程人為地加以割裂,把它們視為兩個不同性質的行為是不正確的。筆者認為,此種情況,第一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有牽連,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并且甲的死亡結果也確實是由他的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錯誤認識并不能影響他的刑事責任,應以故意犯罪既遂論處,但只能讓其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3)犯罪結果已經因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沒有故意地實施了可能產生一定結果的行為后,才產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態的自然發展,導致了結果發生(有學者稱事后故意)。例如,醫生開始動手術后,對患者產生了殺人的故意,中途停止手術放置不管,導致患者死亡。
(4)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是指提前實現了行為人所預想的結果。比如:甲準備讓乙吃了安眠藥睡熟后將其殺死,但未待甲實施殺害行為之前,乙因吃了過量的安眠藥而死亡。筆者認為,要認定這種行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實施第一行為時,是否已經著手實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結論,則應認定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否認故意犯罪既遂。
(四)事實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關于事實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理論上大致有三種學說:具體的符合說、法定的符合說、抽象的符合說。理論和實踐中的通說是“法定的符合說”。依此學說,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質的法益或在構成要件上相一致,就成立了故意。通過上述分類分析,當發生事實認識錯誤的情況下,行為人如何承擔罪責?因為筆者承認事實認識錯誤可以阻卻刑事責任,故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于具體事實錯誤的處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說;而在抽象事實錯誤的場合下,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當實際的犯罪事實較重而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重時,應依輕罪處理;當客觀犯罪行為輕時,則一律依輕罪處罰。
四、結束語
關于認識錯誤,我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作為一種理論,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承認的。對解決認識錯誤的刑事責任問題,在實踐中針對各種學說,我們通常根據不同情況作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對于具體事實錯誤的處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說,而對抽象事實認識錯誤的場合,則應堅持主客觀一致的原則,既反對只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想象定罪,也不能單憑客觀后果而歸罪。對于法律認識錯誤的處理,就我國的國情,仍應堅持“不知法律不免責”的傳統原則,反對“不知者無罪”的肯定說。以上是筆者關于刑法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的一點粗淺的思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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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江偉:《刑事責任中的認識錯誤》,法律教育網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8/5/1455214767.htm
⑨《國家司法考試(2006年修訂版)》第二卷,法律出版社,第30-33頁。
11陳偉君:《論刑法中的事實錯誤》,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http://www.lawreview.net.cn/article/substantivelaw/20080406000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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