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凱 ]——(2008-11-3) / 已閱8056次
談申請執行期限的計算
申請執行期限是指法律文書生效以后,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期限。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依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將申請執行期限歸屬于訴訟時效,而明確改變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的不可改變的除斥期間的性質。而在行政法方面卻未有改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規定: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仍然將申請執行行政非訴案件的期限規定為除斥期間性質,此規定有待于立法部門的修訂。
而在實踐執行程序中,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期限應從何時開始計算,是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雖然有民事訴訟法的第二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期限的計算,但仍然在實際申請執行過程中產生了很多的爭議。
針對申請執行期限的開始計算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申請執行人期限應從申請執行人一方收到法律文書之日起開始計算。申請執行人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就是申請執行期限的起算之日。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訴訟程序中最后一方當事人收到法律文書的時間為開始計算的日期,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大多數案件法律文書的送達都不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同時送達,而是有先后之分的,有的之間甚至相關很長時間,這樣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應以最后一方當事人收到法律文書之日起開始計算,而申請執行的期限也應以最后一位當事人收到法律文書為準開始起算。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都有些欠缺,《民事訴訟法》第215條明確規定,申請執行期限的起算以法律文書生效為前提,以當事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為依據,以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此規定中起算時間的前二項,即以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和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應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都很明確,但就法律文書生效的日期而無法確切判斷,就樣就應對法律文書生效的標準作出具體分析。在義務人不依據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給付時,結合申請執行人收到法律文書的日期,具體確定申請執行期限開始計算的時間。
1、申請執行生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起算時間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民事判決書有提出上訴的權利,一審民事判決書因此而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處于效力待定的狀態。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的,那么當然地不存在對一審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的問題。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均未對一審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那么該一審民事判決書則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內未自動履行義務的,申請執行人就可依此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而開始計算期限應分為二種:(1)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原告已收到民事判決并表示不上訴或已喪失上訴權,申請執行的期限應從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2)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原告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期限應以原告收到生效法律文書并明確表示不上訴或逾期未上訴時起算。
2、申請執行二審民事判決的起算時間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民事判決書在送達一方當事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另一方當事人在未收到二審判決之前并不受其約束。這樣對申請執行人二審民事判決書的起算時間也要分情況而對待:(1)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原告先于或同時收到二審民事判決書,則申請執行期限以二審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2)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原告未收到二審民事判決書,則申請執行期限應以申請執行人收到二審判決書之日起算。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