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玉芳 ]——(2009-2-2) / 已閱7280次
事實推定與舉證責任倒置是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基本方法
事實推定是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基本方法之一。推定依照是否有法律規定可以分為法律推定和事實推定,前者系法律明確規定如果A現象發生,即確認B事實的存在。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即依法推定為非法所得,予以定罪處罰。后者是在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所作的推定。當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通過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狀況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進行調查和計算,確認國家工作人員實際掌控了多少財產,并與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進行比較,發現兩者之間的差額巨大時,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司法機關可以依照事實推定認定該財產來源不明。一是國家工作人員所說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司法機關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二是國家工作人員無法說明財產的來源。
舉證責任倒置是認定國家工作人員不能說明巨額財產來源的又一基本方法。本文所稱舉證責任倒置,簡單地說就是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對其財產的合法性予以證明。反之就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對差額巨額財產的合法來源予以自行證明,是由該財產的特殊性決定的,因為這些財產來源渠道的隱秘性及其歷時性和多源性(較長時間,具體來源多樣)。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有利于保護公共職務純潔性的特殊需要,實現既不冤枉無辜又不放縱犯罪的司法目的。當國家工作人員有以下幾種情形時應認定為其不能說明財產來源,該巨額財產系來源不明財產。一是國家工作人員拒不說明差額財產來源,即既不解釋該財產的合法的來源,又不交代該財產系貪污受賄所得,面對司法人員的詢問三緘其口;二是國家工作人員所說的財產合法來源經司法機關查證并不屬實;三是國家工作人員明知真實來源而故意作虛假說明,比較常見的手法就是稱該財產為已故父母的遺產或海外親友贈送,對此,司法機關應調查其已故父母生前的經濟狀況,是否有可能留下遺產,是否有海外親友,如果查實其父母生前貧困,不可能有巨額遺產或其根本沒有海外親友,即可確定其說明虛假,認定其不能說明。
當然,國家工作人員對巨額財產來源的舉證責任是有限的。他不需要達到充分證明的程度,一般只需合理釋明,即符合情理的說明,并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其證明義務就已完成,如國家工作人人員說明了財產的來源,雖其中部分經查屬實,而另一部分既不能找到證據否定其的說明,又不能確證說明真實,這種情況不能作為不能說明處理。也就是說并不是要國家工作人員舉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來源的合法,而是要求國家工作人員說明財產的真實來源,司法機關去查證核實,并不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對說明的真實性負責。因為舉證責任的主體是司法機關,他們必須提供說明不真實的確鑿證據,證明行為人提出的財產來源是虛假的,否則,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已經說明了財產來源。如張某說明其財產中有15萬元是其朋友支付的借款利息,并提供了這些人的姓名,經核查,得到了其中5人的證實,但其他多名證人因外出做生意等暫時無法核實,因此現有證據材料不能排除張有獲取此筆財產的可能,這種情形,我們不能認為是行為人未能說明財產來源,而只能認為其已經說明,作合法財產處理。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檢察院熊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