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對于法律的第一印象,往往首先聯想到高高在上的官員、疹人的刑具、敲得震天響的驚堂木,聯想到閃爍的警燈、冰涼的手銬、陰森的牢獄。但這些場景只不過體現了法律威武陽剛的一面。在現代法治精神的馴服之下,法律雖然仍不可避免帶有許多暴力的特征,但已絕非暴戾,更遠離血腥。其實,現代法律希望展示給人們的,更多的是其溫情脈脈的另一面。法律細心呵護人們的生命與健康,努力保障大眾的財產與自由,真誠關切家庭的幸福與美滿。而法律之所以會具有這么柔情似水的一面,主要得益于現代法律中一個重要組成部門——民法。
對于“民法”一詞,老百姓大都會感到十分陌生和難以理解,這大概是因為這個詞匯本身就是一個舶來品。現代意義上的“民法”一詞應是源于日本。雖說也有人考證,中國古書《尚書·孔氏傳》中有:“咎單,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的描述,因此主張“民法”一詞乃我華夏固有,而絕非沿襲番人。但這樣的爭辯其實沒有太多意義,因為《尚書》中“民法”一詞的含義與現代意義上的“民法”是否一致,首先便是一個疑問。
從1907年清末延請日本法學家起草大清民律開始,民法在中國的制度化引進已有百年的歷史。當然日本人也并非是現代民法的鼻祖,Et本民法同樣是西學東漸的結果。在民法的起源地歐洲,“民法”被稱為“市民法”。當這一西洋詞匯飄洋過海來到日本,在不經意間被翻譯成了“民法”。從此便以此面目示人,并成功地在東亞地區生根發芽。
“市民法”在東洋發生的這一段小插曲也許不僅不會妨礙我們理解它的含義,反而有所助益。中國傳統文化中歷來有“官”與“民”的區分,循著“官”、“民”的區分來理解民法倒也不失是一條便捷的路徑。換句話說,民法是關系“民”的法律,關心的是“民”與“民”之問的法律秩序。“官”與“民”之間的秩序,則并非民法關注的內容。需要提醒的是,在民法看來,當“官”走下官座,不再代表國家權威,那么他就不再是“官”,而只是一介平民,同樣在自己的關注范圍內。
民法關懷升斗小民的生活,并不表示她就比其他法律部門稍遜一籌。市井生活五彩斑斕、絢麗多姿,此間折射出來的人生哲理與社會規律,更是耐人尋味、意蘊悠長。在社會大舞臺上,生、旦、凈、末、丑,各色人等,依次登場,而又悄然離去。民法正是在觀摩和參與這一表演的過程中,逐漸豐富著自己的內涵。當我們定睛一看,愕然發現民法已從當初嫩綠的細芽成長為枝繁葉茂的參天大樹。民法深植于具有豐厚營養的市民社會,歷經千年的積淀,在充滿歷史厚重感的同時,綠意盎然、生機勃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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