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表象是私法中的常見現象,私法本身必須對此做出回應,從而形成獨具價值的權利表象規則。本文集中探討對權利表象的私法處置,特別是將權利表象視為真實的處置方式,從其功能及理論基礎、法律構造、遵從或否定這一規則的界限及該規則適用時的舉證責任分配幾個方面對之進行深入研究,以期對這一規則的理論認識深化,特別是對司法實踐發揮一定的指導作用。此外,權利表象規則作為一個具有原則性的一般化規則得以確立,有利于彌補具體制度的不足,且為法律并無明文的具體情境提供規范依據。
首先是一引子,從我國的幾個司法判決中抽象出其共性:存在權利表象,并且法院在處理時將該表象視為真實,由此引出本文的研究重點。
第一章是問題的提出,所研究的中心點是權利表象及其表現形式。權利表象是指虛假的權利表征,而權利表征是指用以表彰權利的特定外在形式,它是有形化并表現權利的技術手段。是否需要特定的權利表征,取決于權利表征的本體性功能及該權利的性質。權利表象是一種幻象,它傳遞著虛假的權利信息,也為他人的合理信賴提供基本依托。權利表象的存在導致了表見權利與真實權利的沖突。與權利表征相對應,權利表象呈現出多樣化的表現形式。這一方面取決于法律對權利表征是否有明文規定,另一方面也取決于交易慣例。
面對權利表象,私法究竟應當如何處理?一般性的規則是法律應當追求生活的真實,以真實權利作為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標準,這種處置方式系屬常態;另一種方式是將權利表象視為真實,而使善意第三人獲得其所追求的交易目的。盡管這種方式系屬例外,但由于事關交易安全,特別是關涉私法視角的轉換,本文僅集中于對這種處置方式的研究,并將之稱為權利表象規則。作為一個帶有原則性的法規則,其具有理論性及指導性、規范性與一般性。作為一種信賴保護的特殊法規則,權利表象規則與其近似制度及理論之間必然存在交叉,具體而言,其與外觀主義、信賴原理以及英美法中的禁反言則存在或近或遠的關系,同時存在自己的特殊性。正由于此,本文的研究才具有自己的獨特價值。概言之,本文第二章的討論,是對本文研究問題的進一步界定。
接下來分析了權利表象規則的價值及其理論基礎,這是對該規則建構的基礎及深層依據的說明,試圖要論證的是這一規則不僅具有重大價值,而且建立在堅實的理論基礎之上。就其價值而言,它首先宣示了一種法律理念:法律只對遵從權利、積極行使權利之人提供保障,而于那些對其權利漠不關心,放任自流者,則令其承擔不利的后果。這一規則最為重要的價值在于促進交易安全與效率,而信賴保護與大量調查成本的節省是其基本手段。同時,權利表象規則還具有強大的社會功能,促進社會誠信的建構與推動社會信任的產生和擴大,而這主要是通過賦予法律效果而對當事人的行為發生誘導作用實現的。有意思的是,該規則的適用會促使權利人更加關注權利表征,從而通過減少權利表象存在的方式減少自身的適用機會。
權利表象規則的理論基礎集中表現在外觀理論上。而其基本含義是行為人基于法律和交易觀念,對于法律上視為重要因素的外部要件事實為信賴并為法律行為時,則應受到保護。其實這一理論是權利表象規則最為直接且關系最近的支撐基礎,經歷了一個逐漸演進的過程,劉這一過程的考察,可深化劉外觀理論的認識,同時可作為權利表象規則的參照而起作用。信賴原理與歸責原理是權利表象規則更為深層的理論依據,在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外觀理論的基礎,二者從不同的角度說明了權利表象規則的正當性。
在分析了相應的理論基礎之后,文章著重論證了權利表象規則的法律構造,而這又分為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兩個部分。構成要件為法規則自身提供正當性,且屬于對生活事實的一種法律抽象。就權利表象規則的適用而言,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是對權利表象的正當信賴。對當事人主觀心態的判斷并非簡單的事實判斷,而是在綜合多種因素有時甚至是對方當事人實際的基礎上進行價值判斷,所得必然是一法律結論,正由此,才有了判斷中反推技術的應用。信賴合理性為第三人保護提供正當性,而其本身的判斷成為確定當事人主觀心態的核心內容,就其實質而言,是對第三人信賴權利表象是否具有過失的判斷,因此在不同的制度中應參酌不同的因素;第二是真實權利人就權利表象的形成具有可歸責性。在侵權行為法領域,可歸責性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性根據,基于從主觀求責任的理念,可歸責性總是以過失為基礎。而在權利表象規則的適用,可歸責性則意味是由于真實權利人自己的原因導致權利表象的形成或延續,其與過失存在若隱若離的關系。與不同的具體制度有關,可歸責性的表現形式不同;第三,實施法律行為。這一要件體現了權利表象規則保護交易安全之基本宗旨。就其品質而言,除了存在表見權利與真實權利的對立之外,該行為不存在任何效力瑕疵。上述三個要件必須全部具備,但其要者為可歸責性與信賴合理性,二者從不同的角度為權利表象規則法律效果的確立提供支持。
權利表象規則法律效果集中體現在表見權利被視為真實,因此由第三人實現其典型交易目的。但在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法律效果有不同的表現。在真實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之間,權利表象所表彰的權利被視為真實,在此情形下,真實權利人違背自己意愿地發生了權利義務的變動,與之相對應,第三人非邏輯性地取得權利。當然在這一關系之中,真實權利人享有追認權,而第三人則享有不主張適用該規則的權利。但當第三人要求適用該規則時,真實權利人必須承擔履行責任;在表見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之間,可能存在著違約責任及其它的法律關系,其宗旨在于:第三人可以不主張適用權利表象規則而要求表見權利人承擔責任,以保護自己的利益。第三人與表見權利人之間存在的法律行為是其行使救濟請求權的基本依據;在真實權利人與表見權利人之間,區分善意第三人是否主張適用權利表象規則而有不同的法律關系。在前者,由于真實權利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非自愿的變動,表見權利人對真實權利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違約責任、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等關系;而在后者,由于并未發生權利變動,因此這二者之間的關系相對較為簡單。
遵從抑或否定權利表象規則的界限不僅是重大理論問題,而且關涉基本的司法實踐。因此對這一問題做出回答就是必需且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第六章專門對此進行論證。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權利表象規則得以確立的關節點在于信賴保護與私法自治的協調。這二者之間存在一定的緊張關系,私法自治關涉人的基本自由,是傳統私法的基本原則與價值追求,而信賴保護又是隨著交易安全保護的日漸重要而逐步上升到原則地位的,體現了私法視角的重大變化。這二者的推拉集中表現在靜態安全與動態安全的對立,但其沖突并非表現為相互否定,而是以相互妥協與兼容的方式并存。信賴合理性與可歸責性要件,體現廠信賴保護向私法自治的回歸,后者本身是私法自治的重要成分,而前者則從第三人的角度立論,體現了只要盡到必要注意即可實現自治的原則。這二者的協調更加強化了權利表象規則作為一個一般規則的合理性。
遵從或否定權利表象規則的界限定位在可歸責性與信賴合理性的比較權衡,其實是進行過失程度的比較,在真實權利人與第三人之間做出選擇,其結論必然是彈性化處理,一方面體現在生活事實的法律判斷本身具有適度的彈性,另一方面可歸責性與信賴合理性之間存在相互影響而需要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進行調和。因此除了典型情形之外,這一界限仍然是模糊的,需要綜合多種因素進行判斷。 第七章論證了權利表象規則適用時的舉證責任分配,因為這是該規則實現的決定性因素。舉證責任分配并非純粹的程序問題,它關涉一個法規則的應有功能。對舉證責任一般理論進行簡要梳理,可為具體問題的解決提供一般依據。而在有關權利表象規則的司法訴訟中,當事人所爭辯的關鍵點在于該規則的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因此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也集中在這些要件上。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及其特殊化原理,對于權利表象的存在、真實權利人的可歸責性及存在法律行為的事實,由善意第三人提供證據,而關于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的事實,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將證明相反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交由對方承擔。這部分的論證,將為司法實踐提供直接的參考。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