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保障。能源安全,尤其是石油安全,是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基石。在能源日益短缺和國際油價高企的背景下,世界各國政府都把建立穩定、可靠、持續、安全的能源供應體系作為發展戰略之一。
學術界對能源安全問題的研究也傾注了巨大的熱情,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諸多可行性建議。但不無遺憾的是,雖然目前我國經濟法已與民法、行政法一起共同構成了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的“三駕馬車”,但是在我國能源市場化體制改革持續推進的背景下,國內尚未系統性地從經濟法的角度對我國能源安全保障展開專門研究。
通過對能源和能源安全的法律經濟學分析,不難看到:外部性、自然壟斷、信息不對稱、經濟租金、道德風險等符合國家干預要求的品格特征在能源市場領域都有所體現,這就為以國家干預理論為核心的經濟法律制度介入能源安全領域提供了契機和切入點,國家通過對能源經濟行為的矯正和調整來限制私權的泛濫及其產生的外部性。同時,從整體上而言,能源安全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私人企業因缺乏有效的制度激勵而無力提供安全保障,因此政府在保障能源安全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美國、日本、德國和歐盟等保障能源安全的法律制度的變遷歷程來看,“規制——去規制——再規制”的改革思路清晰可辨,市場機制的引入和政府經濟性干預手段的運用成為保障各國能源穩定、持續供應的普遍制度選擇。這在我國則主要體現為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在調控和規制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毋庸置疑,完善的能源法律體系對于保障一國能源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經濟法介入能源安全保障領域,其目的并不是取代能源法,而是將經濟法律制度嵌入并融入能源法體系內部,以彌補能源市場缺陷、修正能源市場失靈和規范政府的干預行為,最終通過經濟法律制度的安排達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穩定持續供應的目的。依據經濟法理論,李曉輝編著的《保障我國能源安全的經濟法律制度研究》嘗試構建了保障我國能源安全的經濟法律制度體系,包括能源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和能源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兩大類。前者包括能源市場準入法律制度,能源反壟斷法律制度和能源效率標準、標識和認證法律制度;后者包括能源戰略與規劃法律制度、能源財稅法律制度、能源金融法律制度、能源價格法律制度、能源儲備法律制度和節約能源法律制度。
在保障我國能源安全經濟法律制度體系理論構建的基礎上,《保障我國能源安全的經濟法律制度研究》運用實證研究的方法,將相關經濟法律制度運用于我國的石油能源領域。在我國已廣泛運用石油戰略規劃、財稅、價格等經濟法律制度調節和保障石油能源穩定供應的背景下,集中關注和構建了我國石油能源領域所缺失的石油礦業權市場準入法律制度、石油儲備法律制度和石油金融法律制度。
通過理論構建和實證研究,《保障我國能源安全的經濟法律制度研究》嘗試提出了未來能源法的變革方向,即在能源領域引入競爭性市場的背景下,未來的能源法將由傳統的以規范能源行政管理關系為主要內容的行政法屬性,逐步實現向以能源經濟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以經濟法律制度體系為主體框架的經濟法屬性轉變。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